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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外科病历

发布时间: 2022-08-12 12:23:22

⑴ 整容前要做什么准备

术前要多观察多比较多打听

手术前的准备相当重要,除了借助专业书籍、杂志获得基础知识,打听别人的亲身体验及多咨询几位医师。尤其是关于手术的危险性、成功率、并发症、手术方法、手术材料的选择、材料植入的位置、植入物的材质、植入物可能引起的反应等等,都必须耐心地一一向医生发问,以求得到解答。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任何手术都会有瘢痕只是明显与否之分

只要是动刀子的整容手术,必然会破坏皮肤组织的正常结构,愈合后肯定会留下瘢痕。所谓的“无痕手术”,严格来讲只是瘢痕不明显或位置较隐蔽,不仔细看就看不出来而已。绝对无痕的美容手术是没有的,只有痕迹大小及明显与否之分。

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消费者在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的正规性、合法性,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过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培训,是否是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只有中华整形外科学会委员是经过认证的整形外科专业医师。合格的医师应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证书,千万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正规医院都会对手术部位进行术前拍照

到整形外科接受任何手术时,合格的医师一定会对进行手术的部位作术前术后远近距离的照相,消费者一定要留意这点,保留术前、术后照片,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也是整形外科病历记录之一;另一方面对病人而言,则可作为手术结果是否成功的对比证明,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⑵ 外科医师从事美容整形外科工作是否超范围执业

摘要 是的超范围了,要注册整形的从业范围才行。

⑶ 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简介

作为医生,沙医生对整形美容专业有特别的酷爱,因而在技术上潜心追求完美。勤奋、天赋和善良,使他很快在整形美容界崭露头角,从而得到世界知名的生产美容假体的曼托公司的提名和支助,有幸于1998年赴美研修。
在美研修期间,他对整形美容的独到见解和娴熟的基本功底,受到美国同行的称道,因而破格得到与美国同行同台手术的机会。这期间,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使他对整形美容的理解、理念和技术水准均得到一次难得的升华。学成归来后,自2000年起,他每年都要赴美参加全美整形美容外科年会,时刻把握世界整形美容外科发展的脉搏,这是他和他的团队多年来能够在国内一直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
随着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不断发展,沙医生特别注意攫取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如今,他不但是一名优秀的医生,更多的是一名出色的管理者。面对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多年来他始终把培养和建设团队作为核心工作,坚持不懈,逐渐造就了一支具有统一价值观、技术精湛、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积极向上的技术队伍。
“一切为了患者,一切只为患者”成为这支队伍共同遵守的准则,“我们是医生,不是商人,要永远恪守作为医生的道德底线。”是这支队伍人人自勉的座右铭。
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精”和“专”从来都是不可分的,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医生每人专攻一两个项目,使每位医生在一两个项目上真正学懂、弄通、做精,这是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在每个项目上都能做到精益求精的重要原因。
美是无止境的,塑造美需要不断创新。沙医生对每位医生在技术上的培养除了精雕细琢之外,还特别鼓励创新。研究求美者的需求、查阅国内外资料、切磋技艺等,成为这支队伍永不休止的命题。沙医生常常不无感慨地说:“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篮啊!”,深刻地说明了“创新”给这支队伍带来的勃勃生机。
随着技术队伍的不断成熟和壮大,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开展的整形美容手术项目愈来愈多,难度愈来愈大。除传统的软组织项目,如腋窝顶部小切口隆胸 、体外超声波减肥 、内窥镜除皱等手术技术不断改进,效果日臻完善之外,还开展了诸如整颌、下颌角肥大、以及颧骨、颧弓等硬组织手术,使愈来愈多梦想改变脸型的求美者美梦成真。
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以其精湛的技术、诚信的经营和人性化的服务,得到愈来愈广泛的社会支持和信赖。如今“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医院”早已从沙医生个人的知名品牌升华为享誉全国的团队品牌,令沙医生感到骄傲的已不是他个人的威望和声誉,而是他多年来辛勤耕耘,培养和造就的这支高素质团队。

⑷ 整形外科医生的管理制度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四、手术审批程序
1.手术科室带组教授必须由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带组教授按医师级别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科主任审批全科各医疗组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批准越级手术。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但必须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整形外科手术分级表:
一级手术皮肤手术,皮下脂肪范围手术,简单外伤美容缝合术,缝线法重睑术,简单隆鼻术。
二级手术单纯性瘢痕挛缩整形,游离皮片移植术、扩张器植入术、重睑术,内眦赘皮矫治术、眉整形术,眼袋整形术,简单耳畸形矫正术,隆鼻、隆颏术,吸脂术,斜颈矫正术,一般皮瓣转移修复术,外伤后整形美容修复术。
三级手术隆乳术,除皱术,巨乳缩小整形术,内眦韧带断裂修复术、上睑下垂矫正术、内外眦成形术、睑退缩矫正术、睑内翻矫正术、睑外翻矫正术、全眉缺损再造修复、招风耳畸形矫正术,隐耳畸形矫正术,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歪鼻矫正术、复杂鞍鼻矫正术,鼻部分缺损整复术,唇畸形矫正术,扩张器取出皮瓣移植术,阴道缩紧术、外阴整形术,乳头乳晕整形术,下颌角截除术等。
四级手术复合组织游离移植,颅颌面严重畸形矫正术,眼窝再造术、断耳再植术、全耳廓再造术、全鼻再造术,唇缺损修复术,阴茎再造术,阴道再造术,乳房再造、乳头、乳晕再造术。

⑸ 我要一份完整的外科护理病历范本

外科护理病历

丁某,男性,18岁,高三学生。

咽痛,发热2周,眼睑专及下肢浮肿2天入院。属

2周前,因受凉后出现咽痛,咳嗽,并流涕伴发热,服用感冒通,头孢拉定(先锋VI号)胶囊等药物后,症状好转,仍有咽痛不适伴乏力,纳差,入院前2日,病人晨起发现眼睑明显浮肿并伴双下肢轻度浮肿,未予重视,次日出现尿色深红,呈酱油样色,尿量较平时也减少。约1000ML/d,到医院检查,发现血压升高(160/100mmHg),尿常规检查示红细胞满视野/HP,蛋白质+++。为进一步诊治,收入院。病人发病以来,常感乏力。近2日感恶心,头晕。视力模糊,并伴有腰区酸胀,小便量减少,大便尚正常。

既往体健,无遗传性及感染性疾病史,无疫水接触史,父母均健康。

生活习惯与自理程度:无烟酒是好,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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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病历书写示范的目录

第一章病案书写
第一节病案书写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住院期间病案书写的内容与要求
第三节传染科病历
第四节结核科病历
第五节呼吸内科病历
第六节心血管内科病历
第七节消化内科病历
第八节肾脏内科病历
第九节内分泌科病历
第十节血液病科病历
第十一节风湿科病历
第十二节神经内科病历
第十三节精神科病历
第十四节老年病科病历
第十五节肿瘤科病历
第十六节皮肤科病历
第十七节儿科病历
第十八节中医科病历
第十九节普通外科病历
第二十节肝胆外科病历
第二十一节肛肠外科病历
第二十二节神经外科病历
第二十三节胸外科病历
第二十四节心务管外科病历
第二十五节泌尿外科病历
第二十六节肾移植病历
第二十七节烧伤外科病历
第二十八节整形外科病历
第二十九节骨科病历
第三十节微创外科病历
第三十一节眼科病历
第三十二节耳鼻咽喉科病历
第三十三节口腔科病历
第三十四节产科病历
第三十五节妇科病历
第三十六节美容外科病历
第三十七节心理科病历
第三十八节高压氧诊治记录
第三十九节病案首页
第四十节转院记录及死亡报告
第四十一节病案排列顺序
第二章门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门诊病历记录内容及一般要求
第二节传染科门诊记录
第三节结核科门诊记录
第四节呼吸内科门诊记录
第五节心血管内科门诊记录
第六节消化内科门诊记录
第七节肾脏内科门诊记录
第八节肾移植门诊记录
第九节内分泌科门诊记录
第十节血液病科门诊记录
第十一节风湿科诊记录
第十二节神经内科门诊记录
第十三节精神产门诊记录
……
第三章会诊、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报告单
第四章重要参考资料

⑺ 关于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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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源于整形外科学、皮肤科学、口腔科学、康复科学、中医学、眼科学等,因此现代医疗美容范畴主要包括了美容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美容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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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book.jqcq.com/proct/858954.html" http://book.jqcq.com/proct/858954.html

⑻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