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整形医院,请专业人士回答!外包科室犯法吗
莆田系医院去卫生局举报就行了,自然会罚款关门整改。出了医疗事故才能负刑事责任,没出只能算经营不合法
⑵ 整形医院由哪个部门管理有与整形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医美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卫生局,其次是公安,工商,药监,药版监就是药品监督权管理局,还有防疫站等
如果有任何投诉等问题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向卫生局提出调解,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提出赔偿费、手术费、交通费、护理费与这个过程中受到工作影响的误工费。
术后维权流程
1、收集相关证据:病历本、缴费单据、平台订单图文、相关聊天记录、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
2、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以及鉴定伤残程度等 (医学鉴定费用大概2000-3000)。
3、与整容机构协调(费用、赔偿等),若协调成功,维权就此结束;若不满意,继续维权到下一步。
4、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若不满意,可以等待法院审判,其审判结果则为最后维权结果。
希望能帮助到你
⑶ 整容机构应具备什么资质
整容机构就是由卫生部门颁发具医疗整形资格执照的整形医疗机构。
一、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资质:
1、首先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3、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医师资格
(一)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十二条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整形医院部门扩展阅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青年网:"微整形"前长个心眼先看看对方的资质
网络:整形机构
网络: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⑷ 你好!请问上海整形医院属于哪个部门管,投诉怎么投诉
制造名称是来医院就有卫健源委管理。当然注册一个主体也需要工商和税务监管。
反应不同的方面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投诉。如果说是医疗方面的问题,过度医疗,医疗事故等要找卫健委;如果是价格等问题可以市场监督局;如果涉及到工商税务的事情可以找工商局和税务局。
不管投诉哪个方面手中一定要有证据。
⑸ 整形美容医院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整形美容医院是以手术和非手术治疗及美容的专业医院。现在,整形美容医院主要以民营为主且更专业;有一部分国营综合也有整形美容科,但相对的器械、环境、专家等都不如民营医院。
⑹ 美容医疗事故应该找哪个部门
首先看对方机构的性质,如果只是工商登记,那么走工商行政途径或者走司法人身侵权途径。如果是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走卫生局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诉讼途径。
⑺ 美容整形医院归什么部门管理
是外科的一个分支!
⑻ 在整形医院上班好,还是在单位医院上班好
无所谓哪个更好,应该从所属职业与自身兴趣的契合度来看哪个更好。
⑼ 朋友因整形手术与医院产生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投诉处理找什么部门
医疗纠纷解决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考虑如下途径:
1,向卫生内局医政科容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投诉。一般来说正规的整形医院都有辖区卫生局管辖,每个医院都有公开的医疗纠纷投诉电话,如该医院未提供投诉电话您也可以去辖区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投诉,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出面进一步协调。
2,医疗纠纷办公室协调未果,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此事一般由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承接。经历此程序相对麻烦,需要医疗机构的配合。
3,可申请法院诉讼,但是诉讼结果有可能对双方都不利,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走到这一步。
4,可依据医疗文书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补充:如果您的手术是公立医院做的,可考虑找该医院医务科(处)或者该医院门诊办公室。
以上回答不知对您有否帮助。
⑽ 美容整形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管
美容整形医院归卫生局监管。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四)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六)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七)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九)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