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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杀害

发布时间: 2021-01-17 11:54:57

⑴ 柯南中美容院的店长用衣架杀人的是第几集

135 消失的凶器搜索事件
步美在经过妈妈常去的绿美容院门口时,绿和美香正在争吵。美香邀请步美他们到自己的家来说可以帮他们理发。第二天到了美香的公寓的时候……

⑵ 名侦探柯南中有一集是叫美容院杀人事件,请问是哪一集啊

在奇艺网是第552集和第553集,因为奇艺网买了版权,增加了一些电视上未播放集数,重新排序,电视版是505 律师妃英理的证言(前篇)506 律师妃英理的证言(后篇)。

美容店女老板惨死,男子逼婚不成,为何杀人

有的人遇到感情的事情就会上头,这名男子因为想要和美容店的老板结婚,但是美容店的老板不同意,然后就拿刀捅死了女老板,杀人的这名男子是在当地开了一家麻将馆,男子已经结婚了,并且还有两个孩子。女的在当地开了两家美容院,是处于离异的状态。也是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生活。他们是在四年前做活动的时候结识的,认识之后,两个人慢慢的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其实对于这个事情来说,男子的做法确实非常的恶劣。但是女老板也是有责任的,在交往之前为什么不多考虑一下,男子都还没有离婚为什么还要在一起,因为男子的职业还有可能是喜欢赌博的,在交往之前为什么不多去了解一下,结果现在对方是一个像混混一样的人。给自己在身边埋了一颗炸弹,最终丢了性命。

⑷ 应中坡杀人案判了吗

杨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犯盗窃于2007年6月1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遐、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王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政府西“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将杨XX的头、胳膊用水果刀划伤,杨XX持菜刀将应中坡的脖子、肚子划伤。经法医鉴定,杨XX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应中坡所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主观过错,被告人系在被迫情况下将被告人砍伤,双方互有伤害,均存在过错。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政府西“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将杨XX的头、胳膊用水果刀划伤,杨XX持菜刀将应中坡的脖子、肚子划伤。经法医鉴定,杨XX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应中坡所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XX供述:2009年6月11日17时许,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乡政府西边的“靓姿美容院”因琐事与应中坡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应中坡用匕首照我左胳膊上扎了一刀。我赶紧跑回厨房里拿了一把切菜刀出来,就砍应中坡,一刀砍住了应中坡的脖子,另一刀砍住了应中坡的肚子。后来应中坡还用切菜刀照我额头上砍了一刀。
2、被害人应中坡陈述其2009年6月11日17时许,我朋友张敏打电话让我去给她外甥女协调一下押金的事,把押金要回来,我过去时,杨XX正用手朝张敏脸上'd了一下,我拉杨XX时,杨XX掂起一把凳子朝我肚子右边砸了一下,于是我们俩个就打一块了。互打中杨XX跑屋里掂了一把切菜刀出来,用刀朝我脖子和肚子上各砍一刀。我也掏出我身上带的一把水果刀往他身上划,刀划着他的左胳膊。
3、证人李南南证言证实杨XX与应中坡互打,应中坡用刀捅伤了杨XX的手臂,杨XX跑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用菜刀朝应中坡肚子上砍了一刀。
4、证人张敏证言证实在“靓姿美容店”因事杨XX与应中坡发生互打,杨XX用切菜刀朝应中坡肚子上、脖子上各砍一刀。应中坡用水果刀往杨XX身上扎了几下,也没见扎住杨XX身上啥地方了。
5、证人苗露文证言与被告人杨XX供述、被害人应中坡陈述、证人李南南、张敏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6、证人应军峰证言与证人李南南、张敏、苗露文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7、证人康淑贤、吕龙龙、杨军强证言和证人李南南、张敏、苗露文、应军峰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菜刀一把,系不锈钢,铜把。
9、到案经过。2009年6月11日17时许,黑龙潭乡老应村的应中坡在黑龙潭乡乡政府西边的“靓姿美容店”里因故被杨XX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7月6日黑龙潭乡派出所民警将杨XX传唤到黑龙潭派出所。
10、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郾刑执字第105号,罪犯杨XX因犯盗窃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间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
11、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漯)公郾(物)鉴(法医)字〔2009〕380号,应中坡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漯)公郾(物)鉴(法医)字〔2009〕394号杨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2、被害人应中坡撤诉申请: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杨XX赔偿款项已支付,对被告人杨XX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13、收到条:今收到杨XX交赔偿款11000元,收到人应中坡,2009年10月26日。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证人应硕果、应军玲、赵倩证言、应中坡损伤照片、杨XX砍伤应中坡的刀的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有前科,鉴于被告人杨X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乎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君红
审 判 员 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