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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美容院

发布时间: 2021-12-23 22:54:16

A. 被美容院欺骗了要找什么部门投诉

方式一:找消费者协会投诉

12315是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也是管理此类案件的直属部门,因此,消费者被美容院欺骗了以后,应该尽快拨打12315找消协投诉,以尽快追回自己的损失。
方式二:到工商局投诉
美容院属于商业机构,自然归属工商局管理。因此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举报该店,如果该美容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一般会做吊销执照及罚款处理;如果该店没有执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也会依法查封,并帮助消费者要回被骗资金。
方式三:拨打110报警
美容院套路消费者这种强买强卖的交易方式,其实已经属于诈骗行为,所以警察同样有权利管理此类案件。消费者报警以后,警察会很快到店内为你处理纠纷,也是不错的选择。
方式四:向记者举报
记者大都喜欢这种带有纠纷及诈骗性质的社会类新闻,所以消费者在被美容院骗了以后,可以向本地的都市报或电视台媒体举报,利用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引起关注,让美容院得到舆论谴责。
消费者在被无良美容院欺骗后,切莫以不理智的处理方式上门理论,以免让自己吃亏,而应该保持冷静,收集有力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让不法商家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挽回自己的损失。千万不要去美容院做整形之类的项目!!!
美容院是没有任何资质做任何整容类项目的,一点资质都没有,根本得不到保障,千万不要为了价格去美容院,工作室之流的机构做整容,这是拿自己的未来开玩笑!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我,希望能帮助到你

B. 遇到美容院骗局报警有用吗

这个是可以的,最好留有强有力的骗局证据。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版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权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而欺诈消费者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C. 我被美容院骗了怎么办

免费体验很正常,有很多店面都免费体验,领礼品,他们这个是欺诈,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自主选择,强迫交易,误导消费,消费者也不要想着免费领取礼品,免费体验就是占小便宜,羞不可提,体验好了,我再过来消费,这很理所当然,这才是经营手段,到店里就想着怎么从你的身上嘞索钱财,店家的行为比消费者的恶劣100倍,他们这些骗钱套路,不知害了多少人,消费者不要怕,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损失讨回来。

以下是我就这样的事情做的总结,可以写一张清单,清单上列着他们的店触犯了哪些条款,一一列出来,交给店家,要求他全额退款,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不退不赔偿,一天举报一条,并表明投诉可以撤销,举报撤销不了,一旦行动一开启,到时候你想退钱让我停止也停止不了了。

1、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营业范围与他所做的是否属实_工商局执法大队举报,经营无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_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营业。

2.美容院一般经营范围都是生活美容,但用仪器祛斑等,属于医疗美容,需要医疗相关部门办经营许可证证_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法人拉入黑名单。

3.给你做美容的员工要有医师资格证,没有就是无证上岗 _处罚,5年不能从事与该行业有关的义务。

4.让她提供为你服务所用的产品的成分,功效,保质期,生产日期,进货渠道,产品价目表,如果不提供,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情权,到消委会投诉,要求退款与补偿。

5.进货渠道可以查出进货价目,与他们的价目表比较,如果高的离谱,到物价局投诉,(好像是法改委)

6.如果他们是三无产品,直接到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说你用了脸上痒,干,疼,各种过敏现象。

7.向店家索要发票,如果不给就是偷税,国税局举报,店家不开发票,偷税_处罚,按偷税额度罚款,(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这些店开这些店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普片偏低,对法律的意识不强,以为店正常营业没相关部门打扰就没有事,只没人举报,或者举报力度不够,他们普片存在隐瞒收入,不按实申报收入,只要一查就埃,像他们这样骗取,一天也要在10万左右,一个月30万左右,但他们基本一分税款也没交。

8.虚假宣传,先是免费体验,进店后又收钱,无副作用,做了以后脸部瘙痒,侵犯知情权,用之前没有告诉你产品相关信息与消费价目 _消委会投诉。

9.邀约受害者,已经退钱的或者没有退款的,凡事在他家受害的,无论金额多少?一起到公安局报案,5人以上就可以立案侦查,一般一个人或者金额小,他们不管,就举报他们诈骗什么的,让公安去查。

10.收集证据,视频,录音。

编辑于 08:50・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D. 美容院项目要价太高欺骗顾客怎么办

举报他。

E. 美容院请假专家没有行医资质欺诈顾客消费5000多,经侦大队会立案吗,这

大姐,你简直而太好骗了。
第一,美容院是不具备行医资质的,只要美容院行医,治好治不好,都是非法。美容院归哪里管?属于什么性质?他就是个商业机构,是工商局许可的,说白了跟面馆子差不多,招人的时候没重大疾病就行,谁都能做,没有什么特非常独特的性质!而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局审批的,里面的人也是由卫生局审批认证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的诊疗科目,也是卫生局审批认证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都是专业性的。你去美容院做诊疗,姐你心真大。
第二,姐姐,经侦大队是干什么的?你投诉也要找对方向啊。我刚才说了,行医的机构和资质都是卫生局认证的。不属于医疗机构,人员没有医疗资质,那肯定不是卫生局的事儿。美容院是工商局认定许可的,你第一时间可以找工商局,如果案件程度已经触及违法,那就会联系公安。不用你去联系,工商局会联系。
另外,我再额外叮嘱一句,美容和整容是两码事,前者是非专业的,后者是专业机构,而且必然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大众认为的介于美容和整容之间的大部分行为,其实都属于医疗行为。有个简单的判定方法:只要给你开药或刺破皮肤,都属于医疗。属于医疗,那就必须由对应专业的医疗人员在对应的合法医疗机构内开展。
希望能帮到你。

F. 美容院无证经营被人举报了,会有什么后果都有哪些处罚,一般都罚多少钱呢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

(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由开户行责令其纠正,没收其出租、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出租、出借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在被执行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没收和罚款处罚时,必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即时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凭证》或《罚没物资专用凭证》。

罚没款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先批准或者书面授权。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复议、诉讼。

第十一条 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被处罚人应当在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

被处罚的无照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封存、扣押的物资变卖作价抵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管理人员有权举报。对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无需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全文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G. 今天被忽悠进一个美容院,进去过后5000,1300还没有给,感觉自己被骗了,报警有用吗

你若是有被骗的证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报警,让警察介入,这样可以挽回损失。

H. 你们有没有被美容院骗了的经历,我被美容院骗了一万多块钱,但现在钱要不回来了,我该怎么办

好人有好报,坏人有坏报,我也被骗了心里不舒服那又怎么办生活也么得过下去,以后就不要去了回家陪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