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容院办的卡还能退吗
不太好退。一般办卡都是忽悠,好不容易忽悠一个,让他们把钱退出来,有难度。威胁打消协投诉吧,美容院办卡属于储值行为,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说,是要审批才行
❷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❸ 一个城市同时有两家卖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吗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3)张女士被某美容院服务员以扩展阅读: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❹ 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美容消费”权益
在去年年底法国问题隆胸硅胶事件的余热还未散去,人们对“美容消费”还心有余悸,新的美容消费还在不断升温延续,每年几十万人在国内或到韩国整容,几乎每一位爱美女士或男士都会继续他们的美容消费生活,又会有多少消费者会因为“美容消费”遭受伤害,又会有多少消费者因对美容消费权益的无知而遭受法律层面的二次伤害,因此,不少消费者不禁要问,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美容消费权益”。 对于美容消费的类型,普通消费者大概会知道“整形美容”和“美容院美容”这两大类,问题是现在很多美容院除了做按摩护理之外,还会从事诸如“打瘦脸针”、“注射隆鼻”、“皮下抽脂”等美容项目,而很多整形医院也会在整形之外做一些按摩护理,一时间很多美容消费者弄不清楚上述美容服务项目的区别与法律意义。咨询美容院服务人员,他们通常会告诉消费者上述服务都是美容服务项目,而且他们都能做,却很少有人清楚上述服务项目的区别,并审查他们的美容服务资质。实际上,普通消费者知道的上述美容服务分类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助于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正确主张权利,因为法律是按照美容服务是否涉及侵入皮下组织为分野点的,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并改变组织或骨骼原状的项目,则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法律要求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疗美容资质,不光是仅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及美容师资格,而且消费者一旦受到人身伤害,则一般会按照医疗责任纠纷进行处理;而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并没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的项目,仅仅是皮肤外按摩及清洗护理等项目,则应属于“普通美容”范畴,法律仅要求美容机构有合法的工商营业登记及一般美容技能资质的技师资格即可,而不需要专业的医疗资质及医师资质,而且消费者发生人身损害或其他纠纷时,则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权或服务合同纠纷处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在美容院里做皮肤护理时,美容师推荐打瘦脸针就直接加在美容服务中一并服务了,也没有任何注射记录,事后因为瘦脸针有问题,瘦脸变成了“僵尸脸”,结果美容院又不承认,坚称其没有医疗美容资质不会从事打瘦脸针这样的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美容消费者一定要求清楚“普通美容”与“医疗美容”是不同的,服务范围与服务资质都是有特定要求的,审核美容服务提供者的美容资质及服务范围是维权的关键。 很多美容消费者到美容院做美容时,为了获得会员身份及高额折扣的优惠,往往会直接向美容院先行支付一大笔款项办理会员卡,预定哪一等级或哪一产品系列的若干次美容服务,而美容院可能与消费者签订的却是美容产品购买协议,但在该协议中注明消费者购买了某某品牌的高级精油或护肤套装,并不写明消费者是预先支付多少费用预定将来多少次美容服务,结果消费者在没有对美容院的资信能力、服务水平、自身条件、合同目的等情况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就盲目办卡或签约,导致很多消费者在其后发现自身不能使用该美容产品进行美容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自身居住地点发生改变等原因不能在该美容院继续接受美容服务时,想退掉没有使用部分美容产品及服务要求美容院返该部分款项,结果遭到美容院断然拒绝或者只是象征性退款,其理由是消费者办卡购买的是该院的美容产品而非预付费交易,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是购买美容产品而支付的款项,消费者已经购买了美容产品要退款就是单方毁约,何况是因为消费者自己的原因就更没有退款的理由。结果有的消费者因此而自认倒霉或者起诉之后也因为签订的是产品购买协议而难以在产品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退货。问题的关键是很多美容院为了规避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付费办卡关系变成预存费用到期结算关系(也就是预付费关系),而故意将消费者付费的关系定位为一次性买卖关系,这样消费者就很难在上述情况实现退费。因为“产品购买”关系就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即时完成交易,解约就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但没有任意解除权,而“预付费交易”关系是预先设定最高额度的多次买卖交易,必须到最后结算时才能确定最后的交易次数与额度,而且在消费者没有消费意愿时可以任意向将来解除双方的交易关系,后者实质上对消费者有利,很多消费者与美容院建立交易关系真正的本意也是后者,消费者有任意解除权,不存在单方解约就是毁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在美容消费缔约时应当向美容院了解清楚双方的消费方式及消费关系,不能随意与美容院签订没有搞清楚签约背后真实目的的协议并支付大笔款项,以免为自己消费维权增加法律障碍与难度。此外,大额预付费交易在美容院资信状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身风险就很大,携款关张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应当尽量避免贪图折扣而大额预付费的交易。 普通美容消费实质上是一种无形的劳务性消费,本身很难以确定有形的美容结果性标准,除非是有特定模型的整形美容消费。由于美容效果本身的模糊性与难以衡量性,使得美容机构容易在美容广告上玩文字游戏,通过夸张的广告宣传诱使潜在的美容消费者产生消费的欲望与冲动,而在美容消费者尝试服务之后才大呼上当。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容效果”与“美容结果”概念的混淆,有的美容机构在广告中会宣传其使用了某某特效美白产品,消费者接受多少次美容服务后会有美白的效果,而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后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结果找到美容机构要求其承担虚假广告、欺诈交易的责任,但是美容机构却振振有词,称其广告中说的是会有美白效果,并没有说美白到什么程度的结果啊,效果总是有的,但其并没有保证一个可衡量的结果,怎么能算是欺诈呢?这种逻辑就跟保健品效果一样,有效果但没有结果,用了就是好。也正是由于没有设定可参照或可衡量的结果性标准,对主张“美容效果”的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带来了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效果是抽象的、动态的,结果是具体的、静态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想要追求的是达到某种效果的结果状态,所以对于结果状态没有比照对象而其相应服务又已提供的情况下,是很难得出是否欺诈的结论的。因此,某些美容机构上述打擦边球的做法确实值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倍加小心,如果美容消费以要达到特定的结果性状态为目的,就必须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参照标准,否则抽象化地约定效果是很容易被美容机构“钻空子”。此外,美容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美容机构的夸张宣传,尤其是美容机构常用的宣传策略就是宣称使用写满消费者看不懂的所谓“进口美容产品”,效果是如何神乎其神,结果往往可能所谓的“进口美容产品”就是三无产品,甚至是有害产品,所谓美容效果就是心理作用,所以美容消费者在追求美容效果的同时一定要理性消费,擦亮眼睛。(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❺ 四川一女子离职赔偿金六千元全是硬币,硬币也是钱,为啥女子觉得是侮辱
明明公司可以直接支付百元大钞的,可偏偏要拿着一桶的硬币支付给员工,还要人家一个一个数,对数,这不是侮辱是啥呀?摆明了就是不甘心支付又不得不支付,所以才想出这种方法来发泄的。好在张女士有及时走人呢,不然在这家美容院继续做下去,也只会是被无止休的压榨。这家美容院公司也真的是绝了,从这点上就能够看出这家公司哪哪都不行,趁早走人算了。
张女士不愿清点这些硬币,公司也表明自己已经赔偿了,交由给银行,银行让他们自己去清单,劳动仲裁也表示仲裁结果出来了,至于怎么支付就不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了。张女士这种待遇无论是搁到谁身上都会觉得吃了苍蝇一样那么难受。
❻ 请你以张女士的名义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整形公司赔偿14万元。
《刑事诉讼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自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❼ 美容院与整形医院合作 法律责任是一起承担吗
您好。
是否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问题,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在合作之时,是否有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上应该对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协议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则就需要看具体情况。
给您举例一种情况:
美容院通过给整形医院介绍了顾客,从而从中赚取了提成费用。整形医院在给该顾客进行整形服务之时,发生了医疗事故。
如果该整形医院具有完整的医疗资质,则当然作为主要责任承担方。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样的情况下,美容院可以不承担责任。
美容院明知整形医院没有医疗资质而介绍顾客的情况,需要美容院承担责任。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❽ 消费维权案例有哪些
3月15日,2017年度唐山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2017年,唐山12315护民生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49185件,热线电话数量比2016年上升82.97%,其中咨询40660件,投诉6539件,举报198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8.95万元。2017年,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808件,占投诉总量的12.36%,办结案件808件,办结率为100%;举报181件,占举报总量的9.11%,办结案件181件,办结率为100%。
2017年10月25日,乐亭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9月底从乐亭县某农药店购买农药用于红薯种植,但使用后造成红薯腐烂秧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找到药店协商,药店拒不承认农药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好找到乐亭消协讨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投诉案件,乐亭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去现场堪查,情况与消费者描述一致。随后,工作人员当即找到药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整,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❾ 为什么免费的美容其实很昂贵
网上一度热谈某些免费的活动,自然而然地,满大街经常见到的免费美容也被搬了出来。据说某天中午,张小姐一个人逛街时,遇到了一位年轻人,这位年轻人告诉张小姐说他们的美容院正在办活动,任何人只需要去他们店看一下就能得到赠送的化妆品。人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最后张小姐被那个年轻人说动了心,就跟着他就到了一栋办公房里。张小姐回忆说,在一个隔断的小房间里,美容师为她做起了脸部排毒,并声称无效免费,有了效果再付钱。张小姐等到美容师为她做完后觉得效果还不错,当即就付了200元。
刚付完钱,就来了一个自称是经理的人,她一来就推荐张小姐做脸部磁光祛黄疗程,也承诺无效不收费。张小姐看到前一项服务效果不错,就答应了。之后,美容师在这位张小姐的右脸上做起了“磁光祛黄”,做完之后果然她的右脸要比左脸白嫩许多。可等到咨询价格的时候却让她一惊:再做一次左脸的疗程需要支付5600元。这位小姐觉得这个价格高得有点离谱,但自己现在已经一边脸白一边脸黄了,不做的话可怎么出门呢?无奈之下她只能付款。事后,张小姐认为自己是遭遇到消费欺骗,便向工商部门提出了投诉。
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这家美容店光是最近就已经连续遭遇了三起投诉,也就是说遭遇上当受骗的不只这位张小姐一个人。
如此忽悠的美容院当然不在少数,他们虽然挂着这样那样的招牌,私底下却会私刻印章,私改名称,好行使欺诈手段。他们甚至还会打出“如果脸上有什么瑕疵,使用这个产品就可以让皮肤变得更白、更光滑……”这些让很多女性听了之后为之心动的广告语,因而也就增加了女性上当受骗的几率。
一般来讲,街头免费美容会存在如下几种陷阱:
第一种:免费领取小礼品或者是免费体验。
某天,陈小姐与朋友一起逛街,途中有人向她们派发卡片,说只需要到附近的一个某某地方的美容院就可以领到免费的化妆品。于是爱贪小便宜的两人好奇地跟着发传单的人去了指定的地方。来到指定的地方,服务员却告知她们,领礼品之前需要给她们做一个皮肤测试。让她们没想到的是,在做完皮肤测试后,服务员却说她们的皮肤不适合使用该店送的免费化妆品,并拿出了一份单子,上面列有好几套美容项目。陈小姐本能地和朋友拒绝并想离开,却被服务员拦下逼她们缴68元的皮肤检测费,否则就得选择一项美容项目。最后,两人只好花170元做了一项美容项目才得以脱身。
某日,小李在步行街也遭遇了同样的免费美容陷阱。当天,小李因外面发传单的人说的很好,于是就动了心跟对方去了一家美容院里。她刚坐下就过来3个女服务员围着她,给她戴上头罩,并往脸上抹了很多药膏。她还没搞清楚是怎么回事,服务员就让她交钱,并说:“原价几百元的现在折后80元,给钱吧!”小李虽然认为这是敲诈勒索,但服务员说了不给钱休想出门。小李势单力薄,只好妥协交钱走人。事后,幸亏她报警,在警察的协助下,她白花的钱才得以追回。
第二种:年卡没用完别想退钱。
吴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面部基础护理的年卡。原本是基础护理,但是当吴女士进入美容院进行护理之后,美容小姐就不时地向吴女士推荐一些项目,而且她们使用的手段是在每次推荐新项目时,都说先让吴女士免费体验。于是,吴女士慢慢地就在该美容院陆续开了5个项目的年卡,费用高达1万多元。
过了没多久,吴女士在该美容院做完几项眼部护理和面部护理美容项目后,就出现了眼睛红肿、脸部皮肤发痒的情况,后来她的视力还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吴女士忙上医院去做检查,结果医生诊断结果为眼睛角膜炎、皮肤过敏,并告诉吴女士她这种糖尿病患者是不宜做美容的。
等眼睛好了之后,吴女士决定不再去美容院做美容,可是卡上还剩余2500多元没用完,而美容院又拒绝退款。而吴女士又因为疏忽根本拿不出有关专业部门医疗鉴定,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因为做美容引起的角膜炎和皮肤过敏,所以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最后在辖区工商所出面协调的情况下,美容院只同意退回吴女士1100元现金。
除上述两种美容陷阱之外,社会上还有很多的免费美容陷阱。但大多数美容院都以“免费”为诱饵,诱惑消费者到店内体验,进而说服或是强迫客户进行美容服务消费。而且一些规模较小的美容院根本没有相关资质,而且他们所用的美容产品大多并非他们所说的是正规厂家所生产的名牌产品。
鉴于上述事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教训:免费的美容其实不免费,而且不仅不免费,而且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所以想做美容就不能怕贵,就不能贪小便宜,想做美容就得到正规美容院,只有到正规美容院,你才可能花相应的钱得到相应的美容效果。
❿ 约女生看电影,她拒绝了,但是发了一个送花的可爱表情
也就是礼貌性的回绝而已,你不要想入非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