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人工性荨麻疹的验兵能通过嘛我不想当兵啊。在线等。谢谢了
有些地方故意不上站要处罚的!给你介绍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给自己扎个耳环!谁都拿你没办法!
⑵ 几号验兵谁知道准确的时间
这个没有绝对准确的时间,因为体检是分批进行,谁也不知道自己是第几批,但多数是从3号开始体检。 10月开始征兵报名,11月1号开始分批进行体检至中旬结束,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政治审查(政审),12月1日开始陆续下达入伍通知书 ,12月上旬起开始发放服装(如果走得晚发放也推迟),12月中旬开始运兵(分批运输新兵:12月10日-12月31日),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新兵要出发,进藏士兵提前出发,近半数空运赶在大雪封山前抵达目的地。 预报名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没参加的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点武装部报名,农村在村委或者找民兵连长也可以。 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 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 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初中文化要求右眼 4.9左眼4.8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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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验兵的体检项目都有哪些
征兵体检项目复:眼科(视力,色盲检制测),耳鼻喉,妇科(性),听力,外科(身高体重,身体四肢),内科(血压,脏),胸透,B超,检验(血检包括血规,肝功五项尿检包括吸毒,尿规),艾滋病检测。
视力体检: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荨麻疹验兵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晚上十点前上床休息,避免熬夜,保证充足、高质量的睡眠。充足的睡眠可以有效地缓解人的疲劳和眼睛的模糊,尤其是视力在左右摇摆的体检者,保证充足的睡眠是暂时缓解提高视力的关键。
饮食应清淡,均衡,不吃过于油腻的食物,少吃辛辣食物。可吃些粗粮,水果,蔬菜等。
不喝酒,少抽烟(最好戒掉),多喝水,勤排尿。
体检前一天要洗澡。体检前一天一定要洗澡换舒适干净的衣物,尤其是股沟,腋下这几个地方。
⑷ 验兵的标准是什么还有过程。
不包括英语!中专等同于高中,刚刚够学历标准。 10月份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户籍所在地武装部现场报名,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报名成功后就等体检通知就可以了。11月体检政审,12月出发。 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玩火的∨熊整理〕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 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 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玩火的∨熊整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玩火的∨熊整理〕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玩火的∨熊整理〕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⑸ 验兵的体检项目都有哪些
检查内容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观:黄软
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⑹ 验兵的步骤(是不是要全裸)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 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干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来(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 女性
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 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胸郭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 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肉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两下肢不等长,空降兵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 无压痛、无自觉症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洽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非裸露部位)、花斑癣 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牙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属生理性。
(二) 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 心率每分钟56—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两肺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三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 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 (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末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l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 (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
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
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厥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
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谁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 )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力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兰、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牙合超过0.5厘米,开咬牙合超过0.3厘米,深复牙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牙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牙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牙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牙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⑺ 当兵去验兵时怎么验的
根据国防部最新修改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男生七大项,女生八大项(增加妇科),不同兵种、不同驻区(如香港、澳门)要求不一样,参考最新标准如下:
参考:2014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http://www.songyang.gov.cn/zwgk/zthd/djzb/gfdt/201407/t20140723_160266.htm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空降兵、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下蹲不全,不合格。
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中、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和水面舰艇人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但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但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但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Ⅲ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条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二条,除潜水员、空降兵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胆囊壁胆固醇结晶;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内胆管结石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八)肝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单发肾钙化灶长径1cm以下;
(十)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一)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二)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第六十二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性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分离特质”、“神经特质”和“敏感特质”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等症状”、“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偏离特质”、“冲动特质”“和“悖逆特质”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三)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六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80分,且专用情境判断测验分数大于等于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