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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皮肤医院是不是定点医保

发布时间: 2023-07-27 04:58:35

⑴ 在昆明的小伙伴怎样看昆明皮肤病医院和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

这两家医院是同一家医院。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始终倡导理念创新与技术革新,重点建设及发展了皮肤科、痤疮色斑科、激光美容科、 白癜风专科、银屑病专科等十余个,技术上不断精益求精,引进了众多业内先进的皮肤病诊疗设备,特别是在损 容性皮肤病,皮肤慢性病、疑难病的治疗上取得了多项成果。

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是经云南省卫生厅批准较早成立的集医疗、科研、制药为一体的皮肤病专科医院(医保定 点单位)。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历经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成 为云南从事皮肤病诊治、激光美容业务为主的规范化和特色化的专科医院,其自研、自产的药品共有15种纳入了 医保用药目录,亦是众多知名医疗激光设备仪器研发、生产公司的培训、教学、临床基地。

其他:

就医流程:

1、门诊导诊: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特开通网络在线自助挂号系统。您只需要按照表格要求正确填写信息即可提交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到院可凭预约号可享优先就诊权,并可免挂号费。

2、挂号:如果是初次看病,挂号时您一定要买一本门诊病历,医生在为您检查完毕后要将您的病情、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记录在上面,这样就方便您下次就诊时医生了解您的病情,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3、候诊根据挂号找到相应的科室地址,排队就医如果自己的病情较重的话可以和导医说明他会根据情况叫医生优先帮你看病。医生诊断时,将情况说明,医生做完相应诊断后,一般会有相关检查。

4、缴费:拿好医生开得相应检查单,到交费处交费。

5、检查、化验:来到医院检查、化验相关地址,等待检查,如不是马上有结果的注意询问取结果的时间和地点。

6、治疗拿好相关检查结果,回来科室地址,将结果交于医生,医生会做出相应诊断和处理措施。如果需要住院治疗一般都有导医或者护士带你去办住院手续。

注意事项:

1、就医时时间早点比较好,一般大医院的病人比较多,排队比较困难。

2、就医前 先不要吃东西,如检查肝功和部分B超需要空腹进行。

3、就医前可在医院大厅先观看一下医院各个科室的平面图,让自己心中有数。

以上内容参考:昆明皮肤病医院-官网

⑵ 云南皮肤病医院可以报医保吗

法律分析:皮肤病医保可以报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⑶ 皮肤科可以用医保吗

可以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一般来说是可以用医保的,但是,皮肤病也有好多是自费药品或治疗项目的,这样的费用不可以用医保的。比如以下几种属于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第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