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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皮肤病与性病分册

发布时间: 2022-05-21 15:27:26

⑴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百度云资源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册.pdf 电子书链接:http://pan..com/s/1geUGytH 密码:co6m

⑵ 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诊所医生在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工作中要做到体贴关心病员,热情主动、态度和蔼,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
3.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
4.门诊处方、观察病例要严格按照处方和观察病例的书写要求与格式书写。
5.对危重、疑难、手术等复杂疾病及时请上级(卫生院)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意见。
6.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7.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门诊环境。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
8.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
二、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理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医生和被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洁区、污染区严格分开。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两次。
5.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必须重新消毒。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消毒记录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换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7.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8.配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9.易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详细询问有无过敏史,需作药敏试验者必须作药敏试验。特殊药品要反复核对,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10.注射、处置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⑶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 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等技术规范,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开展性病诊断试剂临床应用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
(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
(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性病流行特点,确定性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对大众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 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第二十四条 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当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诊治,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性病治疗基本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八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第三十一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第三十二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
第三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六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按照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控。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为、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行为的人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⑷ 如何进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此规定

⑸ 临床常见疾病诊疗规范的章节目录

第一篇呼吸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肺炎
第二章肺脓肿
第三章肺结核
第四章支气管哮喘
第五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第六章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第七章特发性肺纤维化
第八章肺血栓栓塞症
第九章自发性气胸
第十章胸腔积液
第十一章呼吸衰竭
第二篇心血管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心力衰竭
第二章心律失常
第三章原发性高血压
第四章冠状动脉性心脏病
第五章风湿性心脏病
第六章感染性心内膜炎
第七章扩张型心肌病
第八章心肌炎
第九章急性心包炎
第十章心脏病介入规范
第三篇消化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反流性食管炎
第二章慢性胃炎
第三章消化性溃疡
第四章肠结核
第五章结核性腹膜炎
第六章溃疡性结肠炎
第七章慢性肝炎
第八章肝硬化
第九章原发性肝癌
第十章肝性脑病
第十一章胰腺炎
第四篇 肾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肾小球肾炎
第二章肾病综合征
第三章 IgA肾病
第四章糖尿病肾病
第五章过敏性紫癜肾炎
第六章狼疮性肾炎
第七章急性间质性肾炎
第八章急性肾盂肾炎
第九章急性肾衰蝎
第十章慢性肾衰竭
第五篇血液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缺铁性贫血
第二章巨幼细胞贫血
第三章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四章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第五章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
第六章中性粒细胞减少和粒细胞缺乏
第七章急性白血病
第八章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第九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第十章淋巴瘤
第十一章多发性骨髓瘤
第十二章过敏性紫癜
第十三章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第六篇 内分泌风湿免疫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第二章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第三章甲状腺炎
第四章Cushing综合征
第五章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第六章 内分泌性高血压
第七章糖尿病
第八章血脂异常
第九章痛风
第十章骨质疏松症
第十一章结缔组织病和风湿性疾病
第七篇神经内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特发性面神经麻痹
第二章急性脊髓炎
第三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第四章脑梗死
第五章脑出血
第六章蛛网膜下腔出血
第七章化脓性脑膜炎
第八章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
第九章结核性脑膜炎
第十章帕金森病
第十一章癫痫
第十二章偏头痛
第十三章周期性麻痹
第十四章眩晕
第八篇传染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急性病毒性肝炎
第二章流行性乙型脑炎
第三章流行性出血热
第四章伤寒
第五章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第六章细菌性痢疾
第九篇普通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
第二章休克
第三章外科感染
第四章外科病人的营养支持
第五章烧伤
第六章颈部疾病
第七章乳房疾病
第八章腹外疝
第九章腹部外科急诊
第十章胃十二指肠疾病
第十一章肠疾病
第十二章原发性下肢静脉曲张
第十篇骨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常用急救固定技术
第二章骨折及关节损伤
第三章手外伤及断肢(指)再植
第四章脊柱脊髓损伤
第五章周围血管神经损伤
第六章运动系统慢性损伤
第七章颈肩痛和腰腿痛
第八章骨与关节化脓性感染
第九章骨与关节结核
第十章非化脓性关节炎
第十一章先天性疾病
第十二章骨肿瘤
第十一篇神经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颅脑损伤
第二章颅内肿瘤
第三章脊髓疾病
第四章脑血管性疾病
第五章先天性疾病
第六章颅内感染性疾病
第七章功能神经外科疾病
第十二篇胸心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胸部损伤
第二章胸壁结核
第三章慢性脓胸
第四章肺癌
第五章食管癌
第六章原发性纵隔肿瘤
第七章先天性心脏病的外科治疗
第八章后天性心脏病的外科治疗
第十三篇泌尿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男生殖系统损伤
第二章泌尿、男生殖系统感染
第三章肾结核
第四章尿石症
第五章良性前列腺增生
第六章泌尿系统肿瘤
第七章泌尿男性生殖系统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篇肝胆微创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肝疾病
第二章门静脉高压症
第三章胆道疾病
第四章胰腺疾病
第五章脾疾病
第十五篇妇产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正常分娩
第二章妊娠时限异常
第三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第四章输卵管妊娠
第五章妊娠晚期出血
第六章多胎妊娠与死胎
第七章胎儿窘迫与胎膜早破
第八章妊娠合并心脏病
第九章异常分娩
第十章分娩期并发症
第十一章女性生殖系统炎症
第十二章宫颈癌
第十三章子宫肌瘤
第十四章葡萄胎
第十五章卵巢上皮性肿瘤
第十六章月经失调
第十七章子宫内膜异位症
第十八章不孕症
第十九章 内镜检查与治疗
第十六篇儿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新生儿疾病
第二章呼吸系统疾病
第三章小儿腹泻
第四章血液系统疾病
第五章急性肾小球肾炎
第六章病毒性脑炎和脑膜炎
第七章病毒感染性疾病
第八章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第十七篇肛肠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痔
第二章肛裂
第三章肛窦炎
第四章肛门直肠周围脓肿
第五章肛瘘
第六章大肠息肉
第七章直肠脱垂
第八章肛门失禁
第九章肛门瘙痒症
第十章慢性功能性便秘
第十八篇麻醉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麻醉总论
第二章全身麻醉操作规范
第三章局部麻醉操作规范
第四章穿刺置管操作规范
第十九篇口腔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牙体牙髓病
第二章牙周病
第三章口腔颌面部损伤
第四章唇腭裂
第五章黏液囊肿
第六章颞下颌关节脱位
第七章常见口腔黏膜病
第八章牙拔除术
第九章错?畸形矫治
第十章烤瓷冠义齿修复
第二十篇耳鼻咽喉颌面外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鼻部疾病
第二章咽部疾病
第三章喉部疾病
第四章气管食管疾病
第五章耳科疾病
第二十一篇眼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角膜炎
第二章 白内障
第三章青光眼
第四章葡萄膜炎
第五章术后眼内炎
第六章视网膜病
第七章屈光不正
第八章斜视
第九章弱视
第十章缺血性视神经病变
第十一章眼外伤
第二十二篇急诊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急诊常见疾病
第二章急诊常见症状诊疗
第三章急救基本技术操作
第二十三篇 中医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痹病
第二章黄疸
第三章咳嗽
第四章水肿
第五章胃痛
第六章消渴
第七章心悸
第八章胸痹心痛
第九章眩晕
第二十四篇理疗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电疗法
第二章磁场疗法
第三章光疗法
第四章超声疗法
第二十五篇高压氧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第二章高压氧治疗禁忌证
第三章高压氧治疗方案
第四章高压氧治疗的护理
第五章高压氧舱操作规程
第六章舱内卫生与消毒
第七章高压氧常见病诊疗规范
第二十六篇皮肤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带状疱疹
第二章脓疱疮
第三章头癣
第四章疥疮
第五章梅毒
第六章寻常型痤疮
第七章银屑病
第八章玫瑰糠疹
第九章多形红斑
第十章结节性红斑
第十一章盘状红斑狼疮
第十二章湿疹
第十三章荨麻疹
第十四章药疹
第二十七篇介入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介入治疗概论
第二章介入治疗各论
第二十八篇康复科诊疗规范
第一章脑卒中的康复
第二章颅脑损伤的康复
第三章脊髓损伤的康复
第四章骨折后康复
第二十九篇门、急诊病历的书写
第一章门诊病历的书写
第二章急诊病历的书写

⑹ 《临床诊疗指南》与《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一样吗

不一样,诊疗指南是对各种疾病诊断及治疗的指南,分各个专业的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是对科内各种操作的规范,如气管切开术、腰椎穿刺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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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临床皮肤病学(上下册)

作者:赵辨 编

出版年份:2010-1

页数:2

内容简介:

《中国临床皮肤病学(套装上下册)》根据“全、新、精”的编写原则,结构及内容较《临床皮肤病学》第三版有了较大的删节、修改和补充。

一、随着基础科学的快速发展,皮肤科学的基础及临床研究也随之不断深化,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亚专业。皮肤科的服务范围也有了很大的扩展。全书分为六篇,将“中医及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学”“性传播感染”“皮肤外科学”“美容皮肤科学”各作为独立一篇,以体现皮肤科学的进展和发展方向。

第一篇皮肤科学基础,概述皮肤科的基础理论,密切与临床的联系,尽量反映当前的研究进展,比《临床皮肤病学》第三版增加了“皮肤遗传学”“皮肤光生物学”“皮肤药理学”三个新的章节。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学是我国所特有。发扬中医精华,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皮肤科学,为世界皮肤科学作贡献,这也是我国皮肤科学者努力的方向,故将此作为独立一篇。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有助于“中西医并重”方针的实现。

性传播疾病是皮肤性病学专业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世界各种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关于“性传播疾病”的认识,已远远超出过去传统“性病”的狭义范围。因此对这类疾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临床诊断、治疗预防应从宏观上加以认识和研究。故《中国临床皮肤病学(套装上下册)》将“性传播疾病”作为一篇,名为“性传播感染”。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其中仍保留“性传播疾病”一章,但未应用“非淋菌性尿道炎”这一病名。因这一病名作为诊断已不准确,且目前应用较滥。从参考书的科学性要求出发,我们仅局限于“沙眼衣原体尿道炎/宫颈炎”,而对支原体的性传播感染问题,由于目前尚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故将“生殖道支原体感染”在此篇中作为一章介绍。另外增加“性传播相关疾病”一章,以区别于传统“性病”的概念。我们这样编排,希望能更新传统的“性病”概念,拓宽对性传播感染的认识,有助于深化对性传播感染的基础和临床研究。

“皮肤外科学”和“美容皮肤科学”是近年来我国皮肤科中发展起来的两个亚专业,特别是美容皮肤科学的发展更是迅速,已是当今皮肤科医师必须掌握的知识。因此《中国临床皮肤病学(套装上下册)》将“皮肤外科学”和“美容皮肤科学”各自作为一篇,对其发展方向、基本理论、临床应用、技术操作均作了扼要而简明的介绍。

二、第三篇“皮肤病临床”是《中国临床皮肤病学(套装上下册)》的核心部分。这次修改中除在内容上要体现近年来的一些新知识、新经验外,还增补了一些遗漏的病种或新病种、新病症。在章节的分类上,我们继续采取病因及病症相结合的分类方法,即原则上根据病因归类分章,对许多病因还不明确的疾病,我们又根据皮肤科学重视形态学的特点,采取了按皮肤病特殊病症或疾病发生的特殊部位及组织结构(如黏膜、皮肤附属器等)归类。有些疾病虽可归入某一病因的章节,但因其主要病症突出而归入相应的章节中。

⑻ 肖汀的生平

从事皮肤病与性病临床工作10余年来,先后获得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白求恩奖章、中国医科大学十佳青年岗位能手。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1项,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项目计划1项;担任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的研究骨干。发表论文55篇,其中SCI论文27篇(第一作者12篇)。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辽宁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在2009年8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皮肤性病学(第2版)》中担任副主编,参编《临床诊疗指南 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皮肤病与性病分册》,参编其它专著3部,参译专著2部。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获中国医科大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特殊贡献奖。被European Journal of Dermatology, American Journal of Case Reports等国际杂志特邀为审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