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执业证的执业范围是外科的,我可以报皮肤科的主治医师吗
应该是不可以的。
具体要咨询当地的卫监所
㈡ 执业范围是什么应该怎样描述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内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容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㈢ 本人是个体诊所的注册皮肤科执业医师,可以报考皮肤科主治医师吗报名时需要出具规培合格证吗
那个满意回答应该是不对的啊!~据我了解,私人诊所是各地卫生局审批设专立的盈利性属医疗卫生机构,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证(初级师)满4年,就可以报中级了啊!~报名的条件之一是“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诊所没有实施,当然是不必了的啊!~
㈣ 皮肤科主治医师报考条件是什么本科学历,之前从事妇产科5年,然后改行皮肤科,从事皮肤科一年,持执业
这个情况你主要是问当地的卫生局,有时候还得看当地卫生局的审核。中域医考。
㈤ 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与主治医师执业范围不一致昨办
以医师执业证上的职业范围为准。
㈥ 主治医师可以变更执业范围吗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回br/>(一)取得注册执业范答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2.《医师资格证书》;3.《医师执业证书》;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㈦ 医学类执业级别、执业范围、职称三者间有什么区别
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执业范围包括内外妇儿等专业。
职称包括初级、中级等。
㈧ 内科注册执业医师可以报考皮肤科主治医师吗
那得看执业医师证书上注册的执业范围了。
㈨ 医师执业范围指的是什么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9)皮肤科主治医师的执业范围扩展阅读:
一、不属于医师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师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