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割雙眼皮失敗 醫院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去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投訴,或者換一家正規的美容機構去咨詢一下,雙眼皮整形手術回後的自我答護理,建議不要進食刺激性、辛辣溫熱的食物,飲食上要清淡,適當補充蛋白質。要防止術後傷口感染、出血的關鍵,也是重瞼手術是否成功的重要一環。合理恰當的自我護理可減少術後並發症的發生,加速傷口的癒合。保持傷口清潔,防止感染。重瞼術後的傷口清潔是很重要的,如果傷口不幹凈,很容易發生感染,導致傷口疤痕的形成。所以術後洗臉時注意不要打濕傷口。手術後1~2天可摘掉眼睛上包紮的敷料,如果傷口上有血痂或分泌物,可用無菌鹽水或醫用酒精擦拭。
B. 整容失敗如何賠償
俗話說「愛美是人的天性」,在現代追求美的浪潮下,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通過整容來讓自己變得更美麗。但是整容並不一定都能夠如自己所願,也有整容失敗的例子。當整容失敗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索賠。
在整容前,一定要看相關的手術協議,然後簽好手術協議,以及一系列的蓋章等等,此外手術費用以及其他醫療支出的賬單還要保管好;平時跟整容醫院的通話、聊天記錄都記得保存,這些都是日後自己維權的有力證據。
C. 整形手術失敗,醫院不負責,可以曝光醫院嗎
憑你一個人是根本不可能對付這么一家大型醫院的,而且你曝光沒有什麼真正的效果,除非你認識CCTV。
D. 手術失敗後,醫院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你在這里找衛生局局長是不是那個什麼,我就不好意思說了。(要找直接去當地衛生局找)
進入正題,任何操作都有失敗的風險,這是你首先要意識到的,哪怕是打個靜脈穿刺針(點滴、吊瓶隨你怎麼稱呼)都有失敗的可能,從該提供的信息上看,應該是釘子進入手部骨骼中,應該是掌骨可能性大。被射釘槍打進的釘子是很難拔出的,需要正確入路(開刀、切口隨你怎麼叫),探查重要血管神經損傷情況,如果只是異物(單純的釘子在骨骼中)就要簡單一些,取出釘子的設備名字叫做斷釘取出器(環鋸、環鑽),掌骨的直徑是很小的,一般的取出器是無法使用的(太大很容易吧骨骼截斷,太小根本沒法用),鋸齒鈍了就乾脆沒法用了。一般的醫院沒人願意干這破活。
麻葯的問題在術前就在麻醉協議上通知並同意的。與麻醉師無關(除非是未按要求操作,但在中 國這樣的情況出現的幾率肯定很小,再沒那個國家的醫生比我 國還小心認真的了。)。
手術費能退算不錯的了,即使不退也絕對不違規,退費主要是怕影響不好(天朝的媒體道德問題)
至於你所提到的索賠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你對醫院責任問題懷疑可以申請相關部門裁定。
這種問題屬於醫療糾紛,醫院的做法沒有錯誤(一般不會有錯誤),起訴你是肯定敗訴的,可以通過協商處理。
E. 手術失敗醫生有什麼責任
請詳細閱讀意見書上的每個條款,研究失敗的原因有沒有被寫到醫院的免責條款裡面,如果寫了醫生就沒責任。
F. 整形手術失敗醫院應該負責嗎
一樓的朋友說的有道理,但似乎證據少了點。首先呢,你要證明你的回假體植入後影答響你的形象,整個證據可以以你整形前後的照片來證明。醫院的醫療程序我想應該找不到什麼問題,而且關於整形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是有些欠缺的。另外,醫院整形手術的病歷、收據、費用清單等,也要注意保存。
G. 在醫院手術失敗了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在醫院手術失敗了費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決定誰來專負責。
步驟一:屬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步驟二:當事人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H. 手術失敗是醫院的責任嗎
腋臭手術本來就不能根治,而且採用封閉式療法對身體不好。人的身體內本身有很多的毒素要排除,有人是腳汗,有人是腋臭、有人會有其他的方式。你人為的阻止排除,必然會引起身體的疾病。
I. 如果醫生做手術失敗了怎麼辦要承擔責任嗎
病情分析:一般情況抄下只襲要不是醫療事故,醫院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指導意見:手術的失敗風險肯定是有的,這個在手術前醫生會給您個家人簽字的單子的,裡面會詳細說明手術過程中的遇到的情況的。當手術失敗時不要抱怨,繼續配合醫生想下一個治療方案。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並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准和計算辦法。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將原醫療事故的一次性補償制度正式確立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具體的醫療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正確計算賠償數額,由於目前未出台相關解釋,以致出現醫患雙方乃至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理解不一而發生分歧的情況。本文根據條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結合《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就醫療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問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