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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医院数量

发布时间: 2024-02-06 18:14:03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是多久颁发的

2002年。根据卫生部2002年发布施行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滚饥疗美容服务机构有四种类型: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疗春备世机构扒肢内的医疗美容科。医疗美容(Medical Cosmetology)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

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Ⅲ 法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标准有什么基本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Ⅳ 美容行业前景如何,先来看看行业大数据怎么说

医疗美容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包括药物、仪器及手术等,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创伤性的治疗。
"创伤性"是医学美容区别于生活美容的根本点, 凡是有一定创伤的美容治疗,均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美容机构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5 年我国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为510.6亿,从2011 年以来行业始终保持增速20%以上的高速增长。2011-2015 年行业复合增速高达
22.68%。考虑到中国医美市场并不规范,格局散乱,非注册医疗机构医美案例数与正规机构基本持平,玻尿酸、肉毒素等产品水货、假货比例极高,若正规医美市场规模为510.6亿,则中国整个医疗美容市场规模应在1000 亿元左右。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提高、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日益便捷化、与发达国家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等因素影响,预计未来中国医美市场仍将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中国医疗美容手术量(包括手术类及非手术类)由 2009 年的270 万例增至2013 年的480 万例,
年复合增长率为15.5%,医疗美容手术量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巴西。预计未来市场将以16.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2018 年中国医疗美容手术量将达到1020 万例。
从性别上看,女性人仍旧是国内医疗美容的主要消费群体,占比达79%,男女用户比例达1:4,男性整形用户中需要抗衰老的75后和95后新人群增幅明显。从整形的目的上看,虽然女性比男性更在意获得外界认可。但男性也表现出相当大的增长潜力,越来越成为男性提升自身的品位及改变自身形象的重要标志。
此外,按照15-65岁之间,总计4亿女性消费人群中有1%的比例进行整形美容,人均消费2-3万元保守测算,医美市场的规模也有1000亿元。在行业发展特点方面,微整形将成为主流,消费者更倾向于“小而频繁”的整形方式。
受益于技术进步,微整形具有无痛无痕、可恢复性、安全性高、起效快速等特点,迎合了消费者对医疗美容安全性和无手术痕迹的需求,成为目前增长最快的医疗美容项目。微整形,原指注射填充类美容,如肉毒素、胶原蛋白、玻尿酸、爱贝芙等项目,现在一些伤口微小、隐蔽、恢复迅速的手术项目、治疗方法也被囊括其中,而更广的范围则包括光学美肤等项目。
全球医美手术量呈稳定增长态势
2010-2015 年年均复合增速为8.99%。其中手术类医疗美容手术近年较为稳定,2010-2015 年年均复合增速仅为
7.44%;相比之下,创伤较小、恢复较快的非手术类医疗美容手术量增长较快,占比从2010 年的 52%增长到 56%,年均复合增速为 10.34%。

Ⅳ 中国医美市场已迈入高景气期,未来年的发展前景如何

我国医疗美容市场正在崛起,而且每一年通过医疗美容行业获得更好面貌的人不在少数。许多对自己相貌不太满意的朋友们,他们就会通过医疗美容技术,使自己的五官看起来更加立体和精致。

事实上,我国医疗美容市场已经迈入了全新的阶段,我觉得未来的医疗美容市场发展前景不容小觑,毕竟人们的生活质量随之提高,人们有钱去做相关的护肤和美容。只不过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该本着安全可靠的想法,保证每一个参加医疗美容的普通人获得更好的医疗体验。

总的来说,医疗美容事业存在着巨大的市场,但是也存在着巨大的行业风险。黑心医疗美容企业并不是不存在,而且非正规的整容机构和护肤机构的索要金钱数额非常高,甚至不能够保障人们在手术过程中的安全性。既然如此,每一个人都要考虑清楚医疗美容带给自己的变化和结果,避免因为手术失败而失去生活的信心。

Ⅵ 医美行业背景概述

中国医疗美容行业起步于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一些公立医院开设美容门诊,民营的美容机构也在全国开始兴起。随着国外的美容观念、先进技术和美容材料、运营管理理念陆续传到中国,需求增长,社会资本加速进入美容行业,规模扩大,各种私立医疗美容机构也迅速发展。

医疗美容兼具医疗与消费双重属性,伴随着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及消费升级的不断推动,到2015年,中国大约有5000家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美市场规模500-1000亿,近几年行业增速达到20%-30%,高于传统医疗行业平均增速。

1998-2016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共发生779起投资,其中披露投资金额671起。全部已披露投资金额540.88亿元,平均每笔投资金额达8,061万元。2001-2010年,医美行业仍属于发展期,2010年以来,医美行业在投资数量增加的同时,投资规模也在急剧增大,2015年投资案例数达249起,较2008年增长超过15倍,投资金额增长近10倍。

2001-2016年,中国医美行业共发生起302并购事件,并购总金额680.6亿人民币,平均每笔并购金额耗资2.25亿人民币,根据医美行业上下游分布,上游医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方面共发生143起并购事件,并购总金额349.29亿人民币,中下游医疗院所并购及医药器械销售方面共发生159起并购事件,并购总金额331.32 亿人民币。2001-2010年的并购案例总体数量少,却有几起大型并购案,行业仍属于发展期,2011-2016年,并购热潮开始发展,并购案例增多,且并购金额不断攀升。

医疗美容行业上游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商和材料耗材生产商。从上游到中游为中间商,通常指代理商和经销商。医美行业中游主要包括公立医院的美容科,民营美容医院和美容院。目前医疗美容产业市场较为混乱,中游的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具有品牌效应的公立医院极少,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品牌连锁公司,且存在不规范经营问题。医美行业中游到下游为导客平台、搜索引擎、医美APP等。由于国内的医疗美容行业过度依赖营销模式,在医疗服务机构和消费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中介机构。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以新氧为代表的医美APP平台上线,在美容医院和消费人群之间建立起直接沟通的桥梁,有望重建行业内的生态系统,压缩中间环节,提高美容资源配置效率。

从医美行业上、中、下游横向分析,上游厂商因行业监管相对规范,产业相对集中,利润主要集中在上游,尤其龙头公司利润率较高。但是中长期看,中下游终端整合提升空间更大,未来有可能成为各方争夺的主战场。从整个产业链有纵向延伸角度分析,医美行业开始与文化娱乐、广告传媒等产业对接。医疗美容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涵盖多方面的交叉产业,包括医疗科研部门、医疗机构/器械行业、美容服务产业、文化娱乐产业等。作为一个交叉产业,医疗美容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维度,为更多参与方提供了更大的价值实现平台。

医疗美容O2O 解决了传统医美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解决消费者、医师、医美机构的痛点,通过更低地成本为医院创造客源来创造商业价值,获得了资本的青睐。大陆医美的市场宣传普及度不及韩国台湾,韩国、台湾地区主要由明星、达人向公众普及医美知识,通过简化专业术语、电视节目、名人出书等形式使得大众对医疗美容产生亲近感,缩短专业医疗与受众之间的心理距离。大陆缺乏对医疗美容行业广告相关的监管机制,夸大、虚假的广告占据着各大热搜以及街边小巷。行业的乱象,使得民众对于医疗美容的整体印象不佳。有美容需求的顾客难以在国内找到值得信赖的医疗资源,因此经济实力较好的顾客多转向韩国、台湾出国整容,接受国内服务的顾客中被敲诈,手术失败且术后无法申诉的情况比比皆是。

对改善行业乱象,重塑医美行业结构而言,解决顾客与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交流问题是重中之重。医美O2O一方面链接专业医疗美容机构,如各大三甲医院美容科室、联合丽格等医生集团及线下诊所、中小型整形机构,向客户提供多层次可靠的医疗机构选择,在此基础上,通多价格公开化,使得行业收费趋向透明,并通过团购、折扣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合理的价格,提高医疗美容的可靠度,降低进入门槛,使得更多的客户乐于尝试医疗美容服务,形成导流。医美O2O不仅提供顾客与专业机构的对接服务,还开辟咨询窗口,由专业客服或医生团队及时解答客户疑问,跟进术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与此同时,多家医美O2O通过建立美容社区,形成大量的口碑反馈以及体验分享,既稳定了部分高频次消费客户,为入门客户提供比照参考,从客户端反向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美O2O在普及医美知识、对接顾客-机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规范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推动行业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医美行业存在三大投资机会:材料/器械生产商、民营医美医院、医美O2O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步入快速发展初期,当下正是布局投资的最佳时机。从产业链上下游来看,三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一是美容材料、设备的研发、生产商;二是民营美容医院;三是医美O2O。美容材料及设备的生产商作为行业上游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未来随着技术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凭借着低价的优势,有望不断对进口产品实现替代,为中国医美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民营医院作为美容服务的提供商,直接对接消费需求,随着行业竞争秩序的规范,必然会有部分企业凭借一流的技术、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产品而胜出,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品牌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而医美O2O能够改变目前的医美行业的痛点,极大缩短美容医院和潜在客户之间的距离,从而降低获客成本。

世界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壮大,全球美容整形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国海证券研究报告表明,从全球来看,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医疗美容行业已成为仅次于汽车业和航空业的第三大产业。2014年全球美容整形市场规模达到346亿美元,综合近年来全球美容整形消费市场增长态势,预计未来世界500强企业中将有三分之一是从事与医疗美容技术研究、生产、销售的企业。

从供给方面看,2014年整形外科医师队伍逐渐壮大,全球整形外科医生总数为4万多人。美国如今拥有6300名整形外科医师,位居全球首位,占总数的15.6%;中国位居第三。整形外科医师的发展速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整形美容行业的发展速度。美国、巴西等国的整形美容业已经渐入成熟境地,整形外科医师数量非常稳定。从需求方面看,根据ISAPS(国际美容整形外科学会)统计:2014年美国国内整形美容消费共计406.45万例,占全球总量的20.1%,而2015年美国美容外科市场已达到50亿美元的美容外科产品销量和180亿美元美容外科治疗量的规模。巴西整形美容消费共计205.853万例,占全球总量的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