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轻医美需要什么资质
需要在医学美容科注册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的二级诊疗科目具有医师资格。从事医学美容护理的,应当具有护士资格,经护士注册机关登记,具有2年以上护理经验,或者从事医学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护理专业培训或研究资格。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登记机关登记;
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必须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和整形外科等专业临床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经验;
负责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实施,应分别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经验;
接受医疗美容专业训练、研修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由此可见,普通的美容美发机构以及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无权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除要求美容美发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美容美发机构在指定期限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
❷ 外地卫生局可以到本地美容院罚款吗
外地卫生局可以将案件转交给当地卫生局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拓展资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医疗美容门诊部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医疗美容诊所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医疗美容科(室)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二、科目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❸ 医美应该如何做好服务
01好的医术是服务的基础,但是不等于服务
不错,坚持与优秀医生合作,扶持他们自主创业,是七年来联合丽格的坚守,我们推行医生负责制,试图让生意味道过浓的医美,回归医疗本质;我们相信,医疗技术是医疗服务的基础,没有好的治疗效果,医疗服务无从谈起。
我们可能是某些技术上的老大,所以我们就可以傲慢吗?当然不是,没有人能永远保持领先,皇帝还得轮流做呢。医疗服务应该采用什么模式,向来是医疗行业中人不太容易把握的命题,如何在保持医生尊严的前提下体现服务的精神?消费医疗尤其如此,医疗属性与服务属性孰高孰低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止;医美作为市场化最早的医疗种类,对服务的要求肯定最高,不以医生们的意志为转移。
答案是确定的,医疗技术好,没有服务也不会被市场宽容;时间长了,就医者终究会做出反应,一旦出现不满意结果,服务的缺失就会被放大,这是医美纠纷多的原因,大牌医生也同样无法避免。
我们有许多医患纠纷,并不完全是出于医疗效果的不满意,而是出于服务的缺失,甚至是态度的倨傲与怠慢,令患者心生怨愤,从而把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医美客患的心理问题是普遍的,她们对服务的需求更多,对效果的过度预期更是比较常见,故此,对结果的分歧是经常发生的,医生护士们,包括运营团队应该用良好的服务,化解矛盾,起码作为解决纠纷的润滑剂。有些医生护士表现出不耐烦或责任推诿、不愿担当的时候,医患矛盾会激化。推卸责任是最容易把人激怒的导火索,也是缺乏服务精神的表现。
02好的文化是服务的灵魂,但必须自上而下
医美已经进入同质化时代,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唯一不能被拷贝的,就是企业文化。文化由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衍生,由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引领,所以,企业文化的贯彻,必然是自上而下。
人是具有“选择性”的高级动物,固执于“个性”的人,每次的选择都依从个性,所以行为的水平不会提升,每天都在重复自己,在竞争中失利,却找不到原因;遵从于智慧“觉性”的人,每次的选择依循进化规律,所以可以不断得到提升。文化的力量正在于此,让人们能够成为更好的自己。我给团队的同事们卖过一百多本《向世界最好的医院学管理》,这本书是写美国梅奥诊所的,这家全球最大的医疗综合体屹立百年,靠的就是创始人对“博爱”的选择,这本书有一半篇幅是讲价值观的,在它强大的价值观指引下,服务水平更是无与伦比。
自上而下的文化落地,能够令服务文化形成企业的整体氛围。那些在外资医院供职的人,每天在国际化的医疗的氛围里,自觉不自觉的遵从着传统和规矩,比如以色列人创办的和睦家医院,尽管现在外国医生已经不多见,但是那种文化氛围仍然在起作用,医护人员用英文思维,用国际化标准要求自己,越是大牌医生或高管,服务水平和态度越好,对整体团队的带动作用巨大。
联合丽格在起步的这六七年间,强调的是“尊重医生、回归医疗”的核心价值观,这一点我们做的不错,医生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患纠纷的发生,但是我们对服务强调的不够。刚刚走向创业之路的这些优秀医生,每个人的情况和心态都不尽相同,所以他们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适应,现在,行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有必要让联合丽格的核心理念登上新的台阶,新的口号是:尊重医生,回归医疗,为客患创造价值。
03好的制度是服务的根本,但是要执行到位
制度设计永远是第一位的。服务在医疗过程中实现,那么流程设计决定了服务链条的完整性,是否关照到了所有的环节。就医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被无死角地服务到位,取决于制度对每一个环节的规定,这种规定告诉每个人具体的“服务动作”是什么。
优质的流程从预约开始,预约之后,是各方面的时间管理制度,你叫客患等候的时间,必然要加入空间的元素,等候时间可选的元素越多,医患关系越融洽;就诊环节和治疗环节由医生和护士们主导,是核心程序,良好的服务内容可以让客患心理得到抚慰,有助于治疗效果的正向心理引导;治疗结束(术后)后的环节包括住院、换药、拆线等等,最后是术后的随访;基于关怀的目的还是基于销售的目的,大家心知肚明。
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❺ 医疗美容主诊备案为什么会取消了
医疗美容主诊备案是终身负责制。一般不会被取消,取消说明出现了误诊情况。
根据《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名词》的定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专业的执业条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疗美容某一专业资质,并具备负责具体实施医疗美容某一专科能力的专业执业医师。中国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与准入制度,是在国家尚未建立专科医师培训与准入制度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医疗美容市场需要,提高其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服务质量而启动的。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
❻ 什么样的美容院才算正规美容院
必须经卫生计抄生行政部门袭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6)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什么责任制扩展阅读:
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3、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❼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指对于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管理的规定,包括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于2016年6月29日由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医疗设备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2、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如必须按照医学原理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消费者等。对于一些高风险和复杂的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医生进行操作;
3、医疗美容服务的知情和告知: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服务前向消费者进行详细的知情和告知,包括服务内容、费用和可能的风险、后果和效果等。消费者必须在知情和告知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保存相应的档案资料;
4、医疗美容服务的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对于违反规定或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旦散举。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模碧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促进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掘顷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❽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医疗美容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下面是我收集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