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容院清洁卫生制度
美容院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9)对员工更衣室进行紫外线消毒。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 ① 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②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茶几、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3)每月一次楼外清理包括:门面外、窗外走廊、电线、煤气管、水管等。 4、美容院常规消毒步骤及注意事项 (1)消毒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①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保持工作环境的安全。 ② 注意保质,计算化学药剂时要小心准确。 ③ 稀释化学药剂要注意通风,同时戴上橡胶手套与护目镜。 ④ 每一容器都要贴上标签。 ⑤ 祥读并依照说明书使用。 ⑥ 不要吸入化学药剂或溶液所散发出的烟。 ⑦ 稀释化学药剂时应避免溢出。 (2)常规消毒步骤: ① 用肥皂与热水彻底清洁工具。 ② 用清水把工具上的残留肥皂冲洗干净。 ③ 将工具浸入杀菌液中,浸入时间请参考表4-1。 表4-1美容院使用的杀菌剂 名称 形态 强度 浸泡时间 酒精 液体 70%溶液 10分钟以上 新洁尔灭 液体 10分钟以上 ④ 取出工具,用清水冲洗后用干净的毛巾擦。 ⑤ 将消毒果的工具分别用塑胶套包起来,并放入消毒柜中备用,对美容院地板、抽水马桶消毒,可使用一般家用消毒品。 (3)使用消毒剂剂杀菌剂的注意事项: ① 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并做消毒。 ② 工作场地以及所有使用的工具都要保持清洁与卫生。 ③ 东西要放好,避免意外溢出或打破。 ④ 工作完毕后,用过的工具及工作场地必须彻底清洁与消毒。 ⑤ 为了避免传染,从容器中取物时不可用手拿。可用镊子取,没用完的产品绝对不可再放入罐内。 ⑥ 消毒剂及杀菌剂必须封好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贴上标签,不要和其他瓶子弄混。 ⑦ 使用杀菌剂时最好戴上橡皮套,并注意通风良好。 5、美容院卫生措施及标准 (1)经常更换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 (2)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和消毒柜中保持卫生。 (3)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 (4)使用中的工具必须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或干净的容器中。 (5)碗、盘以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前与使用后都必须消毒。 (6)所有美容器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用蘸酒精的棉花垫擦拭。 (7)彻底遵守政府卫生机构所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8)美容院的光线、温度、通风都要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保持良好。 (9)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 (10)随时供应冷、热水,并请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 (11)水、电设施应适当设立。 (12)屋内保持清洁,绝不可有老鼠、跳蚤、苍蝇等害虫。 (13)美容院工作区不可用于煮饭、住宿。 (14)地板上的脏东西应随时清理。 (15)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肥皂、纸巾以及卫生纸,同时也要准备上盖的垃圾桶。 (16)美容师在服务顾客前及使用洗手间之后要洗净双手。 (17)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存放于干净、密封的柜子里。 (18)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 (19)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倒顾客的皮肤。 (20)不可共同使用粉扑、棉花棒、眉毛刷、唇刷、眉笔等类似物品。容器中东西必须用小铲或镊子取出,不可以用手取。 (21)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存在干净、密封的容器内,敷用乳液时可使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后要把所有的瓶子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有用完绝对不可以放回瓶中。 (22)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还没有用过的东西混在一起使用。 (23)束发带或美容顾客已经用过的物品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使用。 (24)脸部护理或脸部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且放入不透气的窗口或消毒柜中。 (25)美容师工作时应该避免触摸自己的脸部及头发,如果必须如此做,应该在再接触顾客或再使用美容工具之前将手消毒一次。 (26)狗、猫、鸟等宠物不得带入美容院中。
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办法如下:
1、设立医疗美容机构注册制度,要求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医疗美容机构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和设备,包括医余册世疗设备、手术室、护理室、休息室等。同时,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医疗美容人员,如医生、护士、美容师等;
3、针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安全问题,应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必须完成安全检查,每日消毒,防范感染等;
4、医疗美容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如《医师执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5、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医疗美容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医疗美容手术安全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应该注重美容整形医疗机构的选择,多咨询再决定;
2、选择好机构后,应该认真甄别该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医疗资质,因为我们注意到一些没有医疗美容资格的生活美容机构也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那么有无医疗资质的标志就是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重视自己的知情权和知情选择权,那么求美就医者对自己将开展什么样的手术使用什么样的假体由谁来做主刀都有权知晓并做出选择;
4、重视手术者的资质,对医生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应当予以重视;
5、慎重签下你的名字,在手术以前要履行一些签字手续,请看清要签字的内容,并在明确涵义后再慎重签下你的名字;
6、加强和医生的沟通,姿陵医生有义务和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如果医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种义务的,求美就医者应主动和医生进行沟通。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竖肢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❸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各类证照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所醒目处,随时接受顾客及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4、保证客用化妆品和消毒用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卫生检查评估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5、每年按规定时限对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进行审核、更换。

(3)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宏渣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碧岩动摊点。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蔽慧悄、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❹ 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医疗美容诊所常见管理制度有哪些
1、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 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面具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擦口红,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 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 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 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 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 自觉维护公司(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公司(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公司(店)内部是非。
11、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 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 上班时间手机、BP机关闭或调到震动档,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 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 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 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公司(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 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 每周例会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❻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指对于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管理的规定,包括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于2016年6月29日由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医疗设备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2、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如必须按照医学原理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消费者等。对于一些高风险和复杂的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医生进行操作;
3、医疗美容服务的知情和告知: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服务前向消费者进行详细的知情和告知,包括服务内容、费用和可能的风险、后果和效果等。消费者必须在知情和告知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保存相应的档案资料;
4、医疗美容服务的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对于违反规定或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旦散举。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模碧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促进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掘顷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❼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❽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❾ 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美容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美容服务,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通过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它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包括纹刺术、磨削术、重睑术、隆鼻术、隆胸术、吸脂减肥等美容手术)。
生活美容是指护肤、化妆、健身、美发等非药物、非手术医疗性的美容服务。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美容机构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生活美容实施日常监督。第四条凡在我市从事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凡申请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的标准。第六条申请从事生活美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上述许可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七条美容机构实施美容事前,应向消费者明示美容达到的效果,美容后应注意的事项,并填写美容报告单,由消费者签字。
美容服务必须在公开场所明码标价,出具合法收据。第八条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可评定美容师等级,并颁发证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评定和颁发美容师等级证书。第九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重做仍达不到约定效果的,退还已收的服务费,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条因美容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成立美容服务质量鉴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医学专家、美容专家组成。凡美容服务质量纠纷,其责任难以分清的,提请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属生活美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医疗美容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收缴非法证书,没收发证单位非法所得,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行政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