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业员工管理制度

美业员工管理制度
员工仪容仪表
1、员工应注重仪容仪表
2、员工上班必须身着工装、佩戴工号牌和统一规定的发夹。工装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3、员工上班前必须化淡妆,当班期间保持面色自然、面带微笑、大方得体、端庄自信的职业形象。
4、员工上班不得佩戴手饰(如手镯、戒指等)。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涂指甲油给顾客服务时,必须佩戴洁净口罩。
5、员工在上班时不准依偎墙壁、柜台不准有当着顾客面剔牙齿、掏耳朵、打哈欠或高声喧哗等不雅行为
6、员工上班不准吃有异味的食物
二员工工作守则
1、员工上班一律不准用会所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2、美容室有客人时,除技术主管协助美容师开展工作外,其他员工不得擅自闯入房间。
3、员工凡在会所内拾到顾客钱物,必须原封不动将钱物上交会所行政部处理。不准私藏、私分或私吞
4、员工要树立当家作主,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上班做到“人走灯灭,人离笼头关”不无故浪费水、电和燃气。
5、严禁窃取任何属于会所或他人私有的财物旦发现,予以严惩
6、严禁泄漏会所商业信息、财务机密及经营状况。
7、员工不得在会所经营区域内追逐嬉戏,吵嘴打架,大声喧哗。
8、禁止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顾客谋取个人利益,不准接受顾客礼品或收取小费。
9、员工不得在会所擅自集合、张贴标语,进行非法宣传活动。禁止造谣惑众,煽动他人违反会所规章制度
10、员工应服从会所工作安排,无正逗伏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作调度。
11、上下班员工必须把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仪器、钱物及完成任务情况交清楚
12、员工负有保护会所财产和顾客钱物安全的义务及责任。如因工山唯携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失职者承担赔偿责任。
13、员工必须熟悉会所工作区域内灭火装置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如遇意外山明事故,应服从统一调度并积极参与排除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会所总经理或行政部汇报,并跟踪防范。
14、会所发出的文件、通知和规定等员工必须在三天之内阅读并签字确认每天的会议记录应当天签字确认。否则,其后果自负。
15、员工除上班时间外,有义务参加会所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16、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满负荷、高效率地工作。并模范带头、自觉遵守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17、员工除服务顾客外,严禁在会所使用公共物品或做私活:如在客房换衣服;在会所洗衣物
员工上岗管理
1、店长管理和业务调度
2、美容师要服从领导每日的安排。
3、指定顾客由指定美容师服务;
4、美容师上班应在一楼营业厅候客如约好的客人半小时内仍没有等到客到来的,要给客人打电话问情况。
5、在地营业厅站岗候客;凡当天顾客安排不过来的情况下,客人非来不可的情况下美容师须加班拒单者每次罚款50元,加班按照算时长加工资
6、美容师的指定顾客在无预约情况下来的,如该美容师有时间,该美容师为其服务,如管理人在安排上出差错,罚款50元起价。
7、新顾客做完,必须在第二天打回访电话询问
8、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人发生冲突和争吵,违者开除。
9、美容师不能在节假日请假休班,除非特殊情况(红事、白事]须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无效
10、28天为全勤、全勤奖100元,如休假没休,全者额外工资照天算。
11、以上各项规章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违者将接受10-500元罚款、停牌、辞退等处罚
12、以下制度请店长及前台严格监督执行,否则将受到10-200元的处罚
四、员工卫生制度
1、实行卫生岗位责任制,分区划片保持店内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干净
2、保持整体环境卫生,不乱堆乱放,不乱扔垃圾,物品摆放整齐,每星期一大扫除,不得将私人物品随便乱放
3、操作完毕,将物品擦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4、关闭仪器,拔掉电源,清洗干净,做到操作前和操作后两次消毒
5、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6、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❷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目前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美机构需要的资质:
1、开办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3、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
4、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5、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6、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负责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创办医美诊所的负责人,要获取医美资格证还有执业医师证,只有获得这两个证件才能符合经营的要求标准,人证合一才能符合审批要求,对于想要创办医美诊所的朋友来说。
一定要具备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否则是不具备法律许可的,医师证和医师资格证都要符合法律审查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医美机构的品牌。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❸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是指对于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管理的规定,包括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于2016年6月29日由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医疗设备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2、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如必须按照医学原理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夸大疗效或误导消费者等。对于一些高风险和复杂的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医生进行操作;
3、医疗美容服务的知情和告知: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服务前向消费者进行详细的知情和告知,包括服务内容、费用和可能的风险、后果和效果等。消费者必须在知情和告知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保存相应的档案资料;
4、医疗美容服务的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对于违反规定或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旦散举。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模碧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促进了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掘顷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❺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办法如下:
1、设立医疗美容机构注册制度,要求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医疗美容机构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和设备,包括医余册世疗设备、手术室、护理室、休息室等。同时,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医疗美容人员,如医生、护士、美容师等;
3、针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安全问题,应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必须完成安全检查,每日消毒,防范感染等;
4、医疗美容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如《医师执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5、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医疗美容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医疗美容手术安全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应该注重美容整形医疗机构的选择,多咨询再决定;
2、选择好机构后,应该认真甄别该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医疗资质,因为我们注意到一些没有医疗美容资格的生活美容机构也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那么有无医疗资质的标志就是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重视自己的知情权和知情选择权,那么求美就医者对自己将开展什么样的手术使用什么样的假体由谁来做主刀都有权知晓并做出选择;
4、重视手术者的资质,对医生是否经过合法注册应当予以重视;
5、慎重签下你的名字,在手术以前要履行一些签字手续,请看清要签字的内容,并在明确涵义后再慎重签下你的名字;
6、加强和医生的沟通,姿陵医生有义务和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如果医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种义务的,求美就医者应主动和医生进行沟通。
综上所述,医疗美容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竖肢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❼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各类证照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所醒目处,随时接受顾客及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4、保证客用化妆品和消毒用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卫生检查评估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5、每年按规定时限对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进行审核、更换。

(7)美容医疗门诊需要哪些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宏渣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碧岩动摊点。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蔽慧悄、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❽ 美容院卫生管理制度、不要太大美容院的那种制度。 小一点的。简而精的最好。
美容院卫生管理常规制度
1、经常更换消毒设备中的化学药剂溶液。
2、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放在消毒水或消毒柜中保持卫生。
3、可重复使用的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马上消毒。
4、使用中的工具必须放置于干净的容器中。
5、碗、盘以及其它容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都必须消毒。
6、所有美容器具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清洗干净并以75%的酒精棉球擦拭。
7、美容院的光线、温度(18摄氏度左右)、通风都要符合标准。卫生情况必须良好。
8、保持墙壁、窗帘、地板、地毯的清洁。
9、随时供应冷热水,提供茶杯、饮水机等饮水设备,并保持这些设备的洁净。
10、屋内保持清洁,决不可有老鼠、跳蚤、苍蝇等害虫。
11、美容室不可用于煮饭,住宿。
12、地板上的脏东西必须随时清理。
13、洗手间必须保持卫生,提供冷热水、洗手液、卫生纸等,同时也要准备带盖的垃圾桶。
14、美容师在服务前及上完洗手间后要洗手。
15、一条毛巾仅能供一位顾客使用,干净的毛巾必须放于干净、无菌的柜子里。
16、平躺时每一位顾客的头下都应该放一条干净的毛巾做头垫。
17、使用披肩等塑料制品时,不要接触到顾客的皮肤。
18、粉扑、棉花棒、眉毛钳、唇扫等类似物品不可共用,容器中的东西必须用小铲或镊子取出,不可用手取用。
19、乳液、面霜、蜜粉等化妆品必须保存在干净、密封的容器中,使用时可利用消毒棉或化妆棉,使用完毕要把所有容器盖好,取出的产品若没用完绝对不可再放回瓶中。
20、所有弄脏及使用过的东西,在使用完毕后必须马上从工作现场拿走,用过的东西不可以和没用过的混在一起使用。
21、束发带等用过的东西不可再让下一位顾客直接使用。
22、面部护理或化妆所使用的工具及物品在使用完毕后要洗净,消毒并放入消毒柜或干净的柜中。
23、美容师应避免触摸自己的脸及头发,如果必须如此做,应该在接触顾客或使用美容工具前将手消毒一次。
24、猫、狗、鸟等宠物不得带入美容院中。
❾ 美容院管理制度
1、总则: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9)对员工更衣室进行紫外线消毒。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
① 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②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茶几、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3)每月一次楼外清理包括:门面外、窗外走廊、电线、煤气管、水管等。
4、美容院常规消毒步骤及注意事项
(1)消毒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①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保持工作环境的安全。
② 注意保质,计算化学药剂时要小心准确。
③ 稀释化学药剂要注意通风,同时戴上橡胶手套与护目镜。
④ 每一容器都要贴上标签。
⑤ 祥读并依照说明书使用。
⑥ 不要吸入化学药剂或溶液所散发出的烟
⑦ 稀释化学药剂时应避免溢出。
(2)常规消毒步骤:
① 用肥皂与热水彻底清洁工具。
② 用清水把工具上的残留肥皂冲洗干净。
③ 将工具浸入杀菌液中,浸入时间请参考表.美容院使用的杀菌剂 名称 形态 强度 浸泡时间 酒精 液体 70%溶液 10分钟以上 新洁尔灭 液体 10分钟以上
④ 取出工具,用清水冲洗后用干净的毛巾擦。
⑤ 将消毒果的工具分别用塑胶套包起来,并放入消毒柜中备用,对美容院地板、抽水马桶消毒,可使用一般家用消毒品。
(3)使用消毒剂剂杀菌剂的注意事项:
① 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并做消毒。
② 工作场地以及所有使用的工具都要保持清洁与卫生。
③ 东西要放好,避免意外溢出或打破。
④ 工作完毕后,用过的工具及工作场地必须彻底清洁与消毒。
⑤ 为了避免传染,从容器中取物时不可用手拿。可用镊子取,没用完的产品绝对不可再放入罐内。
⑥ 消毒剂及杀菌剂必须封好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贴上标签,不要和其他瓶子弄混。
⑦ 使用杀菌剂时最好戴上橡皮套,并注意通风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