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室标准是几级
据了解,《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将美容外科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美容项目:打耳洞、注射肉毒素等,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以及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可以开展这些项目。
二级美容冲御项目:实施培乱隆胸术、额头除皱术等,必须是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与门诊部,门诊部还必须设有麻醉科。
三级美容项目:洗纹身等,散中岩只能到美容医院。
四级美容项目:颧骨降低术、下颌骨肥大矫正术、上下颌骨等其他成形术,
② 法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标准有什么基本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③ 美容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现在的美容机构多不胜数,那么美容门诊的设置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美容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美容门诊部的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有手术台2张以上,美容床4张以上,观察床位4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医疗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科室。可设麻醉科、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配置
(一)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三)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5名。
(四)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五)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
(六)护士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七)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八)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④ 如何辨别医疗资质真假
整形机构必须得拥有合法的医疗执业许可,合规的手术场所、设备(如血库、麻醉机)
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表该整形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医疗美容的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代表该整形机构拥有符合规定的床位、科室设置、人员(医师、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医疗用房、设备
这也是评判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科(室)的基本标准

1.只有美容外科的才可以开展整形手术
2.只有麻醉科才可以开展全麻
3.只有检验科才可以院内做体检化验
即使是做双眼皮手术,也是需要术前体检的,千万不要马虎。其实大多数的民营整形机构,平时虽然叫着XX整形医院,实际上资质属于门诊部、诊所也算是文字游戏的一种,毕竟不少人认为医院还是高一等级的,听起来也舒服点。你以为的整形医院很多,实际上只是整形机构很多。可以称呼它们是整形医院,但它们的资质只是诊所、门诊部。如果你非要选择医院这一级的话,像这种诊所、门诊部资质的只能排除了。但它们同样是正规,有资质的,是可以做选择的。不过有些医疗美容诊所,也有着技术十分不错的整形医生,口碑蛮好。
1、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
2、通过各省官网查询
⑤ 医疗美容门诊有资格做全麻手术吗
全麻需要有专业麻醉科,门诊是不就被全麻资质的,如果在门诊做全麻手术就是冒着生命在游戏,因为他们不具备专业的急救抢救设备。超女王贝就是这样死的……
⑥ 国家有没有出台《整容》的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但一般正规的医疗美容整形医院在做任何手术之前医生会和您签手术同意术(合同)方可进行手术的,请您不要担心
⑦ 办医疗美容整形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整形外科、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护仪 体外除颤器
自动血压监测仪 口腔综合治疗台
超声洁治器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正颌外科器械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X光牙片机
口腔全景X光机 麻醉机
二氧化碳激光机 高频电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纹眉机 皮肤测量仪
1/10000分析仪 自动系列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酶标仪
离子分析仪 酸度仪
恒温培养箱 超净工作台
电冰箱 器械柜
石蜡切片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血气分析仪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⑧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一级和二级的区别
住院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 1800元。
2.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50元,二级医疗机构 300元;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 1100元。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后,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2%,二级医疗机构 90%;三级医疗机构为 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过去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二级医疗机构 78%;三级医疗机构 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60%。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后,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0
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的,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时: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医保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医保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医保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