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容院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美容院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 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面具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擦口红,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 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 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 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 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 自觉维护公司(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公司(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公司(店)内部是非。
11、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 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 上班时间手机、BP机关闭或调到震动档,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 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 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 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公司(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 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贰』 医疗美容管理条例细则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护士资格,有两年的护理经验,经过医美护理的专业培训
一、医疗美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美容本质上是医疗行为,必须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一般的美容院不具备医疗资质,不能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2、医疗美容产品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实行严格管理,建议消费者不要自行购买和使用医疗美容产品,以避免使用违法产品或者不当使用合法产品造成伤害后果。
3、消费者在选择使用医疗美容产品或者尝试医疗美容项目时,应当事先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对美容治疗的预期效果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理性选择医疗美容。
二、医疗美容维权步骤:
1、向卫生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医院资质,行医过程;
2、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收集从咨询,到诊疗,再到事故发生后医院所有涉及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诊疗记录、医院宣传海报、医生信息、各类收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叁』 医疗美容诊所常见管理制度有哪些
1、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 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面具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擦口红,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 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 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 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 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 自觉维护公司(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公司(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公司(店)内部是非。
11、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 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 上班时间手机、BP机关闭或调到震动档,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 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 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 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公司(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 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 每周例会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医疗美容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下面是我收集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伍』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陆』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各类证照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所醒目处,随时接受顾客及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4、保证客用化妆品和消毒用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卫生检查评估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5、每年按规定时限对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进行审核、更换。

(6)美容店规章制度条例扩展阅读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宏渣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碧岩动摊点。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蔽慧悄、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柒』 美容院管理制度
1、总则: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9)对员工更衣室进行紫外线消毒。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
① 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②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茶几、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3)每月一次楼外清理包括:门面外、窗外走廊、电线、煤气管、水管等。
4、美容院常规消毒步骤及注意事项
(1)消毒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①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保持工作环境的安全。
② 注意保质,计算化学药剂时要小心准确。
③ 稀释化学药剂要注意通风,同时戴上橡胶手套与护目镜。
④ 每一容器都要贴上标签。
⑤ 祥读并依照说明书使用。
⑥ 不要吸入化学药剂或溶液所散发出的烟
⑦ 稀释化学药剂时应避免溢出。
(2)常规消毒步骤:
① 用肥皂与热水彻底清洁工具。
② 用清水把工具上的残留肥皂冲洗干净。
③ 将工具浸入杀菌液中,浸入时间请参考表.美容院使用的杀菌剂 名称 形态 强度 浸泡时间 酒精 液体 70%溶液 10分钟以上 新洁尔灭 液体 10分钟以上
④ 取出工具,用清水冲洗后用干净的毛巾擦。
⑤ 将消毒果的工具分别用塑胶套包起来,并放入消毒柜中备用,对美容院地板、抽水马桶消毒,可使用一般家用消毒品。
(3)使用消毒剂剂杀菌剂的注意事项:
① 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并做消毒。
② 工作场地以及所有使用的工具都要保持清洁与卫生。
③ 东西要放好,避免意外溢出或打破。
④ 工作完毕后,用过的工具及工作场地必须彻底清洁与消毒。
⑤ 为了避免传染,从容器中取物时不可用手拿。可用镊子取,没用完的产品绝对不可再放入罐内。
⑥ 消毒剂及杀菌剂必须封好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贴上标签,不要和其他瓶子弄混。
⑦ 使用杀菌剂时最好戴上橡皮套,并注意通风良好
『捌』 美容院员工守则
美容院员工守则
美容院从90年代兴起,经历了指导型美容院、养护型美容院、修复型美容院三个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了调理型美容阶段。指导型美容院只是对化妆品的用法和功能进行简单的辅助指导,基本上仅限于卖产品,自身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养护型美容院能够将皮肤生理学与产品简单结合,对皮肤进行相对专业的护理;修复型美容院的功效性产品和技术能够对人体外表的缺陷进行改变。
美容院员工守则范文一:
1、总则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2)遵守什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声誉,遵守劳动纪律。
(3)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努力学习美容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美容院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2、忠于职守
(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长时间会客,紧急的私人电话则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接收转告。
(3)在工作岗位上不准吃东西、坐躺床位上,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4)不准客人争辩,不准用粗言秽语对待客人与同事,不得讥讽或嘲笑客人、不允许存在不理睬客人的怠慢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与人争辩或大声喧哗。
(5)在工作岗位,要热情、礼貌、周到接待客人,与客人和同事交谈要使用敬语,当值时要按美容院要求的标准姿势站立服务,不准高声谈话或聊天,不许当着顾客的面做不雅观的动作,如梳理头发、掏耳朵、挖鼻孔等。
(6)美容院员工不得利用职权结亲友以特殊优惠。
3、工作态度
(1)礼貌:礼貌是美容院员工起码的准则,无论对待客人还是对待同事都要以礼相待,使用敬语,在对客人服务时,还要做到“迎客要有问候声,谈话要有称呼声。离别客人望有道谢声,工作出现差错和失误要有致歉声。”
(2)微笑:微笑服务是美容院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微笑要自然得体,要发自内心,使客人感到宾至如归、温馨和蔼、轻松愉快。
(3)效率:做任何事情都讲求效率,说到就要做到,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接待客人要善姑善终,交接工作要讲清楚。
(4)责任:对各项工作要有责任心,要有对客人、对美容院高度负责的精神。
(5)诚实:诚实、可靠、正直,不徇私情,不贿赂赂,不贪图别人的钱财和物品,不向客人所要小费。
(6)细致:工作仔细、认真、耐心、细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4、仪表仪容
(1)员工进入岗位必须穿着工衣,并保持工作制服干净、整洁、领花袖口要扣好,衬衣要将摆摆放入裤(裙)内,不可穿破损的或黑色的袜子。
(2)保持身体清洁,不留怪异发型,不留指甲,不涂指中油,工作不吃异味食品,保持口腔卫生。
(3)站立要瑞正、挺胸、收腹、抬头,两眼平视,双手背于背后,双脚呈“V”宁形,左右膝和后脚跟要相互靠紧。
(4)就坐姿势要上体挺直、两肩放松、胸部挺起,坐凳子面以的2/3为宜。
(5)行走要轻松稳健、挺胸抬头、两眼平视,步距要符合标准。
(6)在岗位上行为要规范、不准在客人面前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挖耳鼻、梳头发、剔牙、力饱嗝、挖服屎、修指甲,不准交头接耳,不准谈笑聊天。
5、服从上司
(1)员工必须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每—个员工必须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督导,按时完成本职任务。
(2)不得顶撞上司,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上司安排的工作。若遇疑惑不满,可按正常程序向领导或人事部门投诉。
(3)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情况而自己的直属上司不在场、又必须立即解决时,可越级向上级主管请示或反映。
6、合作精神
美容院的对客服务,要依靠大家共同合作。美容院的工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完成对客人的技术服务,因此,美容院员工必须树立合作的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同事创造条件,保证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
7、工作行为与规范
美容院对每个岗位的工作都制定了工作程序和规范,说明员工的工作步骤。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向意,由美容院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更改。
8、服务准则
注重质里,完善服务,使客人对我们的服务无可挑剔,是美容院全体员工的共同准则。
9、上下班打卡
(1)美容院除A级员工外,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无故早退,员工必须按部门主管编排的时间表进行工作,若需对值班时间做出调整或更改,必须事先得到主管的批准,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2)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交卡。不交卡下班,按早退处理;不取卡下班,按旷工处理。
(3)代人或托人取卡,均属舞弊行为,将会受到美容院的严厉处分。
10、工号牌
每位员工入职美容院后,即会得到美容院颁发的.员工工号牌,以证实员工身份。员工上岗、当值时应戴工号牌,否则按旷工处理,工号牌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11、员工工作制服
(1)员工人职后,美容院将提供统一工作制服,所有工作制服均属美容院财产,员工r必须按美容院规定的程序签领,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2)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着装,并保持工装整洁、端庄。除经过批准外,不准穿着或携带制服离开美容院。
(3)员上离职时.必须将服装交回美容院,并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有遗失或损坏,则按规定赔偿。
12、美容院财物
(1)爱护美容院财物是每位员上的义务,每位员工必须养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使用产品和易耗品的良好习惯。
(2)对仪器、用品,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使用,如发现是因违章操作致使仪器损坏,应照价赔偿。
(3)未经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取用美容院内各类物品自用,否则将以偷盗论处。(4)如员工有盗窃财物行为,无论其所偷盗物品属美容院还是客人或同事的,均会被立即开除职务并送公安机关查办。
美容院员工守则范文二:
1、员工上班一律不准身上携带手机进入会所服务区域,不准用会所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2、房间服务灯亮时,除顾问、技术主管协助美容师开展工作外,其他员工不得擅自闯入房间。
3、员工凡在会所内拾到顾客钱物,必须原封不动将钱物上交会所行政部处理。不准私藏、私分或私吞。
4、员工要树立当家作主,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上班做到“人走灯灭,人离笼头关”,不无故浪费水、电和燃气。
5、员工不得在会所服务区域内会见亲友。
6、严禁窃取任何属于会所或他人私有的财物,一旦发现,予以严惩。
7、严禁泄漏会所商业信息、财务机密及经营状况。
8、员工不得在会所经营区域内,追逐嬉戏,吵嘴打架,大声喧哗。
9、禁止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顾客谋取个人利益,不准接受顾客礼品或收取小费。
10、员工不得在会所擅自集合、张贴标语,进行非法宣传活动。禁止造谣惑众,煽动他人违反会所规章制度。
11、员工应服从会所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作调度。
12、员工上下班应从员工专用通道出入。
13、上下班员工交接班时,必须把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仪器、钱物及完成任务情况交接清楚。
14、顾客要求参观会所,必须事先经会所总经理批准,不准随意带人进入会所重要部门或到存放仪器、设施设备等处参观。
15、员工负有保护会所财产和顾客钱物安全的义务及责任。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失职者承担赔偿责任。
16、员工应遵守会所设施设备、仪器、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在员工宿舍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和私拉电线。
17、员工必须熟悉会所工作区域内灭火装置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如遇意外事故,应服从统一调度并积极参与排除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会所总经理或行政部汇报,并跟踪防范。
18、会所发出的文件、通知和规定等,员工必须在三天之内阅读并签字确认。每天的会议记录应当天签字确认。否则,其后果自负。
19、员工除上班时间外,有义务参加会所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20、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满负荷、高效率地工作。并模范带头、自觉遵守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21、员工除服务顾客外,严禁在会所使用公共物品或做私活:如在客房换衣服;在会所洗衣物(包括工作服);用会所的抽纸、卷纸、吹风等。
『玖』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目前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美机构需要的资质:
1、开办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3、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
4、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5、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6、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负责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创办医美诊所的负责人,要获取医美资格证还有执业医师证,只有获得这两个证件才能符合经营的要求标准,人证合一才能符合审批要求,对于想要创办医美诊所的朋友来说。
一定要具备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否则是不具备法律许可的,医师证和医师资格证都要符合法律审查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医美机构的品牌。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