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用整形医生的案例找到所在的医院地址
这个只有侦察机关我才能找到
遇到遇医疗纠纷,可以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
2. 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的资质在什么地方查看
这个需要你可以到卫生部门去查询备案,不过正规的有资质的整形医院一般都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等,这些都会在医院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
3. 医疗活动是如何规范执行的
由于健康概念的扩展、医学模式的变革,疾病范围也随之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生理上“不正常”。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医疗工作由以往的 “治病为主”,医疗活动的外延也不断扩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1、医学检查:
在中医中主要指医师对患者的“望”、(外表)“闻”(声音)、“问”(病史)、“切”(脉搏)。
在西医中,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仪器检查等。
问诊:询问患者主观上感觉有哪些不适(症状)、现病史、即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
体格检查:指医生用自己的感观或简单的辅助工具(听诊器、叩诊锤),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观察与系统的检查,发现异常征象(体征)。包括“望”、 “闻”、“问”、“切”四种方式。
实验室检查: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室方法对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分泌物、体液、组织细胞等标本进行检查,从而获得的病原体、病理改变或器官功能状态等资料。
医学仪器检查:如心电图、心电向量图、心音图检查,超声检查,肺功能检查,纤维内窥镜检查,CT,核磁共振等检查。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如量子生物学、生物工程学、遗传工程学、免疫学、核医学、电子计算机、核磁共振、PET、激光技术、自动检测仪器、光导纤维内窥镜、多项微量元素检测仪器等迅速发展,不断丰富了临床检查手段。
2、诊断:
指通过病情学、体征学及其他检查手段来判断疾病本质和确定疾病的名称,也就是表示通过疾病的表现来认识疾病属性的一道程序。
一个完善的临床诊断除了反映确切的疾病性质、名称以外,还要反映病人机体的全面状态。临床诊断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症状诊断和病理生理诊断等。
病因诊断:是根据致病因素所提出的诊断。致病因素大体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病因诊断对疾病的防治具有指导意义,是最理想的临床诊断。
病理解剖诊断:又称病理形态学诊断。其内容包括病变部位、范围、器官和组织以至细胞水平的病变性质。病理形态诊断在临床诊断上并不意味着每个病人皆需进行病理形态学检查。临床上的病理解剖诊断多是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等间接方法提出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能肯定诊断时,才采取各种内窥镜,取活标本做病理组织学检查,以作出诊断。
症状诊断:是根据尚未查明原因的症状或体征提出的诊断。如发热、胸痛腹泻、黄疸、水肿等,症状诊断由于原因未明,故临床上一般又称为印象或初步诊断,这类诊断只是提供诊断方向,待原因查明时修正。
病理生理学(功能)诊断:是以各系统器官功能的改变,以及机体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改变为基础的。由于检测手段的完善,功能的改变可以追溯到体内超微量物质的水平,因而使许多功能改变获得了进一步的认识。
3、治疗:
治疗是指解除病痛所进行的活动。医学中的药品治疗与手法治疗现在已经形成了两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即内科学作为基础的药品治疗为主的学科群,与外科学作为基础的手术治疗学科群。此外,还出现了物理治疗、放射治疗、核医学、心理治疗、体育治疗、生物反馈,器官移植、医学工种等新的治疗手段。新的疗法还在不断涌现。但就其临床选用各种疗法的目的而言,不外乎三种情况:
①消除病因。对因治疗又称物资疗法,即治疗目的是消除病因,常可达到根治的目的,被视为较理想的治疗(如用氯霉素治疗伤寒病人和手术矫正畸形等)。
②对症治疗。治疗的目的不在于消除病因,而在于解除某些症状,或称姑息疗法。应当说,许多疾病在病因未被认识时,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都属于对症治疗的范围,如古代医学所采用的导泻、止痛药物及拔火罐、按摩手法治疗等。在现代医学中,虽然有时病因不明或虽已知,但无法消除,或症状本身构成对生命的威胁时,对症治疗就是必要的正确的选择。前者如肿瘤的切除,后者如休克的纠正、器官移植等。
③支持治疗。即治疗的目的既不是消除病因,也不针对某些症状,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如营养、精神状态等。严格地说,一切治疗都必须以支持治疗为基础,这点容易被医务人员忽略,特别是在精神上对病人的支持。当病人的一般情况不允许接受其他治疗时,支持疗法就具有主要的意义。有时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本身就具有治疗意义,如营养不良患者的一些合并症,在改善营养状况后,往往可以自愈。
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治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用或联合运用,因病、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为病人谋取量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任务,有时还是很复杂的思维过程。治疗效果也是一个临床医生水平高低的主要的标志。
4、临床护理:
护理是指帮助病人或健康人保持、恢复、增进健康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临床护理是狭义上护理,指由护士担任的医疗技术工作。临床护理可包括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观察和记录病情,执行医嘱给药注射,进行其他治疗措施,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进行病人卫生护理、精神护理、饮食护理、排便护理、病室管理,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卫生保健指导等,危害病人护理要求更严。内容大致包括:(1)为病人准备舒适安静清洁安全的治疗及休养环境;(2)病人的清洁卫生;(3)生命体征的观察;(4)对胃肠及排尿活动的观察及护理;(5)给药——口服药物,自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动静脉输液输血;(6)氧气的应用,包括高压氧仓护理;(7)各种标本采集;(8)吸入法——蒸气吸入、雾化吸入;(9)冷热疗法;(10)医疗文件的书写及处理;(11)人体力学在护理学中的应用;(12)临终病人护理等。
专科护理:包括内、外、妇、儿神经精神、皮肤、五官等科。内科除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等系统的护理外,并将传染病及流行病的护理列入。外科除基本外科、脑及神经外科、骨科、烧伤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之外,近年脏器移植、显微外科均有新的进展。外科护理以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的护理为主,其中防休克、防出血、防交*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也是外科护理的核心工作。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学发展同样有互相渗透、交*、重叠的情况,一些共性的内容往往由专家将之合并撰写成书,如肿瘤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应用、疼痛护理、安息护理等,均有其新的理论及技术操作。
5、医疗保健:
保健医学是保护或保障人类健康的医学。医疗保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老年保健:当人步入老年,各种器官逐渐衰老的基础上发生各种老年病,多为慢性退行性病变。因此,需要由医务人员给予的健康指导、定期健康检查,辅之以药物、理疗等方法,延缓衰老、保持健康。
康复医疗保健:其服务对象包括创伤、疾病,先天性和发育障碍所造成的残疾。比较普遍的康复医疗多数与运动功能障碍有关,如脑血管意外所致的偏瘫,脊髓损伤所致的截瘫等。卫生部1996年4月2日发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中明确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学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他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康复医疗保健应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
6、医疗美容: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工程师:(1)具有执业工程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学是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重点在于解决职业性肺部疾病、职业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职业性中毒性血液病、职业性中毒性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职业病等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国家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3月8日卫生部又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规章,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是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科研等工作。
8、妇幼卫生:
根据卫生部1986年4月20日颁布实施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包括:(1)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2)妇女保健: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3)儿童保健: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症,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9、计划生育:
根据卫生部198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2)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3)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4)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5)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抢救、随访、病历管理、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警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胰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0、预防接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英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可见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医疗活动。
11、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而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等采取的查验(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牌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进行“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留疫”(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可见,国境卫生检疫包括对已患或可能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等的医疗活动。
12、与医疗有关的管理活动:
医疗工作是一个多个科室、多种技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需要从人事、科教、党群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些工作虽不直接涉及患者的疾病的诊治,但去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活动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3、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
医疗机构同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需要水、电、气、热、食堂等方面工作的配合。很难想象当一台外科手术正在进行时突然停电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因此,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4、急诊抢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工业、交通的迅速发展,急救病人和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灾害、事故导致成批人员伤亡。急诊抢救成为医疗工作的最前线。为此,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多份文件,如1986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
4. 医疗美容用什么系统管理客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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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标准有什么基本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6.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7. 美容整形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管
美容整形医院归卫生局监管。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四)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六)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七)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九)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