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医疗美容机构的有什么见解
主要看是不是正规的…
⑵ 开办医疗性质的美容院都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美容院申请的许可证,根据美容操作内容不同,经营项目不同,申请的许可证也不同,回可申请的许可证答包括《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消防许可》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以上所说执业注册手续指的是职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美容证只是职业资格证,并不是必须证件,根据美容院需求,自行要求是否应持有。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放松医疗美容机构开设的条件,一些地方也在简化流程,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困难重重,在遇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的具体问题时,去上海才团咨询询问也是一条准确的捷径!
⑶ 杭州办理医疗美容诊所需要什么资料
一、整容诊所目前在国内规范名称为:某某某医疗美容诊所;
主要条件理解为三个: 1、人:至少需主治(或以上)医师1名和护士1名,某些省市要求必须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 2、地: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3、钱: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营。
二、更多细节: 具体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小组意见作出决定,合格的发证。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5、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6、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7、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等三、具体请登陆当地某某市卫生局网站,在行政审批档目下,点击:“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个人认为开诊事小,经营事大:如您性格中具有:自信 排难 信仰 积极 理念的以上的主题优势越多,您就越适合创办。最后恭祝早日解决思考中的问题 快乐健康每一天。
⑷ 关于人民日报评医疗美容热一事,你有何看法
我觉得这是必然趋势,因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
⑸ 医疗美容机构有哪些日常工作是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美容外科,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医疗美容技术不断提高、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扩大。虽然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发展较快,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起步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部于2002 年1 月22 日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年4 月下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同年7 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尽管如此,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医疗美容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反映出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诚信的置疑, 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卫生管理者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医疗美容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够严谨
(1) 机构名称不规范。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 多以门诊部、诊所的形式存在, 机构设置由辖区内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机构名称的审核不严, 致使名称极不规范, 出现诸如“中澳(奥) ”、“中韩”、“中德”等不规范表述。
(2)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标准低。医疗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但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标准较低,无行业特点。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 机构管理者。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和求美者诉求。特别是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千差万别, 有医务人员、商人、工人等, 他们没有经过卫生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基本培训, 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屑一顾、敷衍了事。
(2) 医务人员。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投资者聘请外籍医务人员在其机构行医, 有些外籍人士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 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在其机构非法行医。另外,整形外科医师异地行医现象日盛。
(3) “三纹”人员 ①。从事纹饰的人员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 所持有的证书也是五花八门, 较正规的职业证书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因此对“三纹”人员资质有待规范。
3. 医疗美容机构盲目开展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不考虑自身人员、设备和设施条件,盲目开展服务项目。如美容诊所不具备基本的抢救设备和用血资质, 却擅自聘请整形外科医师进行隆胸、吸脂等高技术美容外科手术。
4. 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没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收费标准, 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均参照各地美容服务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导致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无序竞争。
5. 虚假广告误导求美者
为赢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发布虚假广告, 如夸大手术效果隐瞒手术风险, 误导甚至欺骗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⑹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⑺ 办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应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专许可证》(属设医疗美容科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以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核准登记日期为准)15日内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美容项目登记备案。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再次备案依照备案回执日期年度内提前1个月申请。
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美容医疗机构应于30日内重新申请备案:1.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主诊医师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2.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3.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申请备案所需材料:《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备案审核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主诊医师证书;设有医疗美容科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还应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文件等。
⑻ 人民日报评医疗美容热,你认为医美给人们带来了什么好处或弊端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上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了,而且很多人在召见的时候都会对自己一些五官或者是一些缺点放大了。认为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可以通过一些医美的项目来做到一些改善。而且能够看到现在的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了,很多医美技术已经走到了国际尖端的水平。
在做这些医美项目的时候,有的可能会对于整体的形象是有一定的帮助,比如说做一些护肤内容或者是一些祛痘的内容是能够明显的得到改善。但是有些人在进行了这些医美项目之后,会过度的投入到其中。比如说想把自己的五官也做一些改变,让自己的鼻子翘一点或者是脸型小一点,再或者是让眼睛大一点等等。很多人都会觉得只要投入了医美项目之中,就会不断的陷入到其中。但是像这种情况只会让人们感觉到自己的五官全是缺点,进而让自己对自己越来越不自信,反复的去进行医美,最后也走上了不断的改变自己面貌的道路。不仅浪费钱财,而且也可能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
⑼ 医疗美容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需要些什么材料
医疗美容营业执照需要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提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医疗美容意见书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