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医疗美容门诊法律允许做哪些手术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回医疗器械以答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Ⅱ 本人现从事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工作,现有和美容院合作,不知如何开展其他工作!求解
你好,选择项目需考虑:有趋势性(以后会成为热门)、产品需求量大(人们需要大量的消费)、市场空间大(最好不限地区,全国都可以做)、有先机(做的人少,竞争还不大)、投资小(风险小,没有压力)、有人教(简单易学,不走弯路)!如果有一个平台,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有种类繁多的优质产品,和创新的商业平台(5大商业模式:量贩、连锁店,电子商务、人际网络、异业联盟),合法的拿牌企业,有着26年的辉煌历史,民族日化第一品牌,品牌价值103个亿,就像麦当劳进入国内之前),即将开发国内市场,你有兴趣吗? 有兴趣加网络号聊
Ⅲ 美容院进行医疗美容属于非法行医吗
在香港,医美的意思是由医生来进行操作的美容项目。个人认为,除了机构的资质以外,主持治疗的医生,也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产品和设备也要达标才可以。
Ⅳ 人民日报评医疗美容热,都说了什么
人民日报评医疗美容热,主要说了三点:
第一点.不可盲目相信非医疗美容机构的推广宣传,更不应该在不了解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到底具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时候,就轻易接受其所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通过整形外科手术可以将人受伤的颌面、鼻子等部位进行重塑、修复。这样不仅修复了以前的创伤,还有可能变得比以前更好看。爱美之心人皆有,有些医疗机构为了迎合广大女性想要变美的心态,打出了很多吸引人眼球的广告,用来吸引客户。但是有些医疗机构打出来的广告与事实不符,最后误导了大众。消费者也不去了解这个机构是否有资质做医疗美容。有的消费者为了省钱,在网上自行买一些针剂药水,找一些没有资质的人来为其注射。还有的消费者分不清楚“医疗美容”和“非医疗美容”的区别,也不知道水光刀、超声针等医疗美容项目到底用不用动刀。我想消费者不了解就贸然接受一些医疗美容项目,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医疗美容热”反应大众对美好的向往,但是在追求美好的同时,也要树立一个正确的健康观。
Ⅳ 医疗美容的特点优势是什么啊
生活美容:生活美容又称“美容化妆”,是采用各种非医学的手段和方法,如皮肤的养护美化、化妆品的选择与应用、五官的修饰与化妆、脸型的配合、发式造型与梳理等,来塑造和美化人体。它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其特点是无创伤性和侵入性。生活美容机构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可。
医疗美容: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以达到美化改善人们容貌、体形的目的。比如注射丰胸、隆鼻、割双眼皮、抽脂、切眉、光子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美容科许可后,使用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简而言之,凡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
特别提醒:
进行医疗美容,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接受医疗美容必须选择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医疗美容科目许可的医疗机构,切勿贪图便宜,损害自身健康。
2、接受美容服务前,要签订美容协议,避免责任不清造成纠纷。做美容手术都应索要凭证,以防出现纠纷时对方逃避责任。
Ⅵ 人民日报评医疗美容热,你认为医美给人们带来了什么好处或弊端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上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了,而且很多人在召见的时候都会对自己一些五官或者是一些缺点放大了。认为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可以通过一些医美的项目来做到一些改善。而且能够看到现在的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了,很多医美技术已经走到了国际尖端的水平。
在做这些医美项目的时候,有的可能会对于整体的形象是有一定的帮助,比如说做一些护肤内容或者是一些祛痘的内容是能够明显的得到改善。但是有些人在进行了这些医美项目之后,会过度的投入到其中。比如说想把自己的五官也做一些改变,让自己的鼻子翘一点或者是脸型小一点,再或者是让眼睛大一点等等。很多人都会觉得只要投入了医美项目之中,就会不断的陷入到其中。但是像这种情况只会让人们感觉到自己的五官全是缺点,进而让自己对自己越来越不自信,反复的去进行医美,最后也走上了不断的改变自己面貌的道路。不仅浪费钱财,而且也可能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
Ⅶ 医疗美容机构有哪些日常工作是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美容外科,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医疗美容技术不断提高、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扩大。虽然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发展较快,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起步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部于2002 年1 月22 日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年4 月下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同年7 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尽管如此,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医疗美容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反映出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诚信的置疑, 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卫生管理者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医疗美容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够严谨
(1) 机构名称不规范。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 多以门诊部、诊所的形式存在, 机构设置由辖区内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机构名称的审核不严, 致使名称极不规范, 出现诸如“中澳(奥) ”、“中韩”、“中德”等不规范表述。
(2)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标准低。医疗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但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标准较低,无行业特点。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 机构管理者。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和求美者诉求。特别是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千差万别, 有医务人员、商人、工人等, 他们没有经过卫生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基本培训, 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屑一顾、敷衍了事。
(2) 医务人员。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投资者聘请外籍医务人员在其机构行医, 有些外籍人士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 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在其机构非法行医。另外,整形外科医师异地行医现象日盛。
(3) “三纹”人员 ①。从事纹饰的人员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 所持有的证书也是五花八门, 较正规的职业证书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因此对“三纹”人员资质有待规范。
3. 医疗美容机构盲目开展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不考虑自身人员、设备和设施条件,盲目开展服务项目。如美容诊所不具备基本的抢救设备和用血资质, 却擅自聘请整形外科医师进行隆胸、吸脂等高技术美容外科手术。
4. 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没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收费标准, 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均参照各地美容服务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导致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无序竞争。
5. 虚假广告误导求美者
为赢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发布虚假广告, 如夸大手术效果隐瞒手术风险, 误导甚至欺骗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Ⅷ 很多女人热衷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有什么神奇的作用
其实医美中使用的手段除了激光,还有超声、射频等其他光电设备,因此就一并提及激光或其他光电设备打不好或者打得好,都会有一些“预料之外”的皮肤反应,有些是正常反应,医生会提前交代给患者,为什么我不说“美容师会提前交代给顾客”呢?那是因为医美医美——医疗美容,这是一种医疗行为,任何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是不可以违规开展激光治疗和操作的,所以去美容院做各种美白淡斑祛皱“治疗”“疗程”的小伙伴们,做坏了可别回到公立医院哭啊。
Ⅸ 开办医疗性质的美容院都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美容院申请的许可证,根据美容操作内容不同,经营项目不同,申请的许可证也不同,回可申请的许可证答包括《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消防许可》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以上所说执业注册手续指的是职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美容证只是职业资格证,并不是必须证件,根据美容院需求,自行要求是否应持有。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放松医疗美容机构开设的条件,一些地方也在简化流程,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困难重重,在遇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的具体问题时,去上海才团咨询询问也是一条准确的捷径!
Ⅹ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