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传销犯法吗
传销犯法。根据在传销活动中担任职务以及危害程度的不同情况,分别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内部轻度成员,按照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被胁迫、被洗脑人员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一般不予处理,待公安机关说服后放回。
(1)美容师培训传销犯法吗扩展阅读: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
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贰』 传销是否犯法
绝对是不合法的,我国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传销是违法的!
附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
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
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趵�墓娑ǎ�涸鸩榇Ρ咎趵�谄咛豕娑ǖ拇��形�?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
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
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
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
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叁』 沃佳美容院培训是传销吗
我们都是抄成年人有思想袭有大脑,明明是自己坚持不下来,怕吃哭,我就是沃佳培训出来的,现在都当上店长了,之前也有过像你们说的那样的想法,想走!可是我相信付出就一定会有收获的,我现在每个月的平均工资都能1万多,我感觉这样挺好,我才19我相信我还可以收获的更多!!!
『肆』 美容师如果没有证书就上岗是不是违法
美容师资格证书是整抄个美业唯一的资格证书,拥有美容师资格证书可以从事化妆、美容、美甲、纹绣工作,开店申办执照或卫生许可证等等也需要用到美容师资格证,同时美容师资格证还可以申领国家补贴。
有意向开美容院时,需要中高级美容师证书领取营业执照。每年劳动局都有定期考核。
相关信息都可以参考,证书一定要是劳动局颁发并且盖章的,并且官网可查,像我们青岛美容师资格证考试有相关报道
『伍』 传销违法吗
“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 传销界曾经臭名远播,主要原因是业者的经营的手段差劣,不择手段地利用亲情、友情;殚精竭虑的鼓惑和欺骗,传销的公司很多而且五花八门,传销过去毁掉了中国人的信誉, , 而安利则是全球最大的传销组织! , 安利在中国曾经臭名昭著。安利是臭名昭著的传销巨头。虚假的谎言,卑劣的骗术,曾经让多少人倾家荡产。 , 在九十年度中后期,由于有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下岗工人受骗等,政府不得不要求安利停止经营,并彻底整顿了全国甚嚣其上的各种形形色色的“老鼠会” 。 , 直销和传销在英文里都年一个词 都源自英文direct selling或direct sale 在国际市场传销也称直销 所以直销与传销本是同一个概念 , 现在国内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就是传销,几乎所有的传销组织,都把自己说成是直销! , 传销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两种根本方式。 “传人传销”采取的形式就是拉“人头”,传销组织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人头”拉得越多,个人级别越高,而获取报酬的形式则是从开展的下线中层层盘剥,梯度计算。 , “传物传销”则是以商品直销为幌子,用偏离了商品价值的虚高价钱来进行“多层次直销”,每个传销人除了将货物出售以赚取利润外,还能够介绍、练习别人为新的传销人,顺次获取利润。 , 判断传销的两大显著标准,就是看销售网络和收入构成是否成塔尖状,再者看产品是否暴利 , 安利骗局的核心在于其产品的超高价和销售人员金字塔形的结构, , 比如: 安利--披着直销的皮干着传销的勾当,属于“传物传销” , 你只要走近安利的营销队伍,听听它的培训,你就会知道,安利对世人撒了多大谎!它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老鼠会”!“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复式计酬、邪教培训会议、高昂的产品价格”这五条,就属于中国工商局明令禁止的传销的本质,而安利都符合 , 安利是一般的“老鼠会”吗? 安利声称自己不是“老鼠会”,当然,没有“老鼠会”会说自己是“老鼠会”的。安利在重返中国大陆后,为了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蒙蔽大众的视线,号称自己是“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方式经营。 , 店铺不过是安利身上的遮羞布。只要你到任何一家安利店铺去看一看,来安利店铺的,都是安利的工作人员和营销代表。安利店铺不过是一个安利储存发货的据点而已。真正的销售是通过人传人而实现的。 安利不是一般的“老鼠会”,而是一只极度狡猾,极度凶残的“洋老鼠”。 , 传销就是一个"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诈骗,靠无数的"下线"养肥了"金字塔"顶上的极少数人。不管是化妆品也好、保健品也好,都是个幌子 , 判断传销的两大显著标准,就是看销售网络和收入构成是否成塔尖状,再者看产品是否暴利 , 这个骗子网络要将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的人聚合在一起,必然需要某种强大的力量来控制。“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精神控制。” , 安利进入了中国以后变得非常邪恶,凡是接触过安利的都有这种感觉,他们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要洗脑你,还要洗得你倾家荡产,把你变成一个狂热分子,歇斯底里的就像纳粹。所谓邪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你进行精神控制。 这种邪恶的营销方式给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产品本身 , 与所有的“老鼠会”一样,安利的利润来自于欺骗和掠夺,来自于对人们贪婪心理的利用。这样的金字塔迟早是要倒掉的。它就象一颗“毒瘤”,如果晚割去一天,对我们身体的损害就将越大。当安利金字塔倒塌的那一天,不知将出现多少破产的家庭,流离的孤儿,衰败的景象, , 作安利的人都知道,单靠个人的努力,别说做到钻石,就是做到银章也非常非常的难。要想做大,要想发财,必须大力发展下线,然后让下线接着发展下线。你所发展的下线,就是你的团队。 , 其结局往往是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安利人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这将使本来就已经稀缺的诚信美德从根子里被蛀蚀和抽空。” , 安利人说:安利在卖梦想```` 等到梦醒的时候回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钱财,亲情,爱情,友情全部离他而去 , 安利使无数的人家破人不亡。浪费青春浪费金钱。许多人做得头破血流离开安利的时候还含着热泪对老师唱着"感恩的心"。 安利使无数的人家庭妻离子散、人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负债累累; 多少亲朋好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 又有多少大学青年荒废学业、断送前程…… ,
『陆』 学美容跑市场是传销吗
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是不是传销:
伎俩一 、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靠销售产品版而是靠下线权入会的费用。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人员加入为其主要“业务”,报酬也是按发展人员的入门费进行提取。
伎俩二、暴力与精神双重控制。多数人被洗脑后,对传销坚信不疑,同时,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亲朋好友加入。
伎俩三、没有商品的“销售”。非法的传销活动通常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就是俗称的“拉人头”销售。这些传销是以骗人多少、缴纳入门费金额为依据进行计酬和提成,所谓的商品知识一个媒介,并没有到消费者的手里。
伎俩四、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
二、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靠发展会员聚敛财富。
伎俩五、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学生加入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渴望好工作的心态,掩盖非法行为的事实。
『柒』 在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美容院培训有也犯法吗
不犯法,培训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有经营者才属于违法行为。采纳谢谢
『捌』 广东燕熙美容师培训是传销吗
有类似《禁止传销条例》里面列举的行为,并且未经商务部批准。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