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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管理把那

发布时间: 2021-03-05 06:19:48

①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② 医疗美容诊所人员组织架构及各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最好量身定做.

③ 医疗美容科职权范围有哪些可以做的

下面的文字摘自《长春日报美容版》 美容师的职责除了为顾客进行美容服务,也应该同时负担起以下职责: 1,收集情报 在现代营销中,商业情报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营销情报系统已经成为整个管理、营运系统的基础。它包括竞争对手情报、消费者情报、消费满意度、其他品牌情报甚至行业动态等多个方面。在美容院,美容师是和顾客交流最多的成员,因此,往往也是最敏锐的感受器。 2,顾客关系管理 在传统营销中,美容院和顾客之间还只是交易导向,时至今日,经营者们已经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只有不断加强顾客的忠诚度,长期留住顾客,才能获得长期的竞争能力。这个不断加强顾客忠诚度的过程,就是顾客关系管理。在美容院的经营中,由与服务的附加价值很高,顾客和美容师的关系往往很紧密,有些时候,甚至会出现顾客随美容师流动而流动的情况。很多时候,顾客的大量流失,就是因为没有注重顾客关系管理而造成的。对于顾客关系管理这一职能,美容师责无旁贷。 3,消费者教育 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消费者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沟通,是一个价值传播的过程,事实上,它远比一些短期促销要重要。想把顾客永远留在身边,靠收买毕竟是不行的,只有良好的沟通才能达成良好的认同,在美容院的专业程度与顾客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教育就成为不可轻视的必要手段。 4,销售推广 众所周知,美容院与顾客达成交易的过程中美容师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可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有很多美容师只是把自己当作技术服务人员,而不是销售推广人员。这种意识和能力的转变并不是很难,但这一认识的转变能够带来的效益却将是极其巨大的。 5,品牌传播 无论是对于美容院自身还是所代理的产品而言,美容师的服务都可以视为品牌价值的传播过程。品牌价值的传播,是通过每一个细节来完成的,美容师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每一言每一行,都是在进行品牌价值的传播。 6,美容师的培训与指导 应该包括品牌背景、职业道德、公关礼仪、专业知识(生化知识皮肤知识医学知识产品知识手法知识)、沟通技巧。 7,员工意见管理 员工意见分类:报酬与待遇方面,内部管理方面,经营方面,产品 8,技术与服务方面; 员工意见的分析:抱怨型意见,阻断与舒解;合理化意见,及时改正、解决;创造性建议,奖励、研究采纳; 员工意见的获得:定期征询(谈心、定期问卷)、小组讨论会、家访; 9,员工的培训与研修 了解公司并明白本美容院各方面情况。业历史、经营目标、文化、职能分工、权限、主要负责人员、公司财务、业务现状、近期、未来发展计划。通晓业务、品牌背景与企业情况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资料、信息与手法知识。 熟悉市场:顾客、竞争对手情况(作分析简报); 如何推销演示:为每种产品概括推销要点、进行模拟销售应答、标准演示手段。 工作程序和责任:如何在现有不同级别顾客及潜在客户间合理分配时间,合理支配费用,如何制定工作计划、撰写报告等。 助理实习阶段:不宜马上独立操作。 评价培训制度:统计销售人员流动率,销售额、出勤率、平均销售规模、访问次数与交易达成比例、顾客评价、顾客变动、总结不同培训的效果与缺陷。 10,垂直管理结构与员工晋升 垂直管理结构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内部从上之下的管理层次。对于管理层次的确定,要求在能够满足必要的组织领导职能的前提下,层次越少越好。对于美容院而言,一般不需要复杂的管理结构,但同时,这也容易造成员工缺少晋升空间,留不住人才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朗斯采用美容师专业技能级别评定与晋升的制度。对于达到高级别的美容师,则可以考虑给予经营管理的相关培训,并预留授权担任分支连锁店经理成为合作经营者的空间。 11,费用控制 顾客管理费用的控制是美容师绩效评估的又一个重要指标。它与顾客关系建设水平和费用密切相关

④ 办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应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专许可证》(属设医疗美容科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以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核准登记日期为准)15日内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美容项目登记备案。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再次备案依照备案回执日期年度内提前1个月申请。
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美容医疗机构应于30日内重新申请备案:1.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主诊医师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2.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3.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申请备案所需材料:《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备案审核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及主诊医师证书;设有医疗美容科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还应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文件等。

⑤ 医疗美容诊所常见管理制度有哪些

1、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 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面具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 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擦口红,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 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 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 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 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 自觉维护公司(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公司(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公司(店)内部是非。

11、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 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 上班时间手机、BP机关闭或调到震动档,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 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 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 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公司(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 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 每周例会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⑥ 美容整形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管

美容整形医院归卫生局监管。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四)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六)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七)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九)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医疗美容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国家对美容机构如何进行管理

可以

⑧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