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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的设置

发布时间: 2021-02-08 04:44:59

1. 大学应该设置医疗美容专业吗

大学应该设置医疗美容专业。

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日前,教育部在有关答复中指出,教育部大力支持美容医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需求在临床医学等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美容医学相关二级学科。

另据艾瑞咨询研究院数据,2019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达到1769亿元,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约13000家,医美行业实际从业医师数量38343名。答复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已经逐步成为广大群众的重要需求,也契合国家大健康产业战略发展需要。

(1)医疗美容的设置扩展阅读:

医疗美容专业的培养目标

具有一定的医疗美容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掌握生活美容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从事医疗和生活美容技术工作的技师。

医疗美容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能够学到并掌握整形外科基本知识和技能,皮肤护理技术,化妆技术,素描基本技能,摄影技能,中医推拿、拔罐、针灸、艾炙技术等,成绩合格后可到医院、美容院、影楼及推拿馆等从事医疗整形行业、生活美容(皮肤护理技术及中医推拿、拔罐、针灸、艾灸)、摄影、化妆及图像处理等。

2. 医疗美容医院资质级别评价标准

2018 年版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医院标准)
一、医院管理 序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号 1.医院定位明确、规模适宜。 【C】 1.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院正式执业二年以上。 2.查阅医院发展规划,抽查评审时间以前的规划内容执行 2.医院规模适当,定位明确。 情况。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实施。 【B】符合“C”,并 1.住院床位总数不少于20 张。 2.美容治疗床不少于12 张。 1.核查医院床位数; 3.美容牙椅不少于4 台。 2.医院床位扩增有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4.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岗位总量的70 %。 3.查阅医院岗位设置有关文件。 5、每床(椅)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03 名。 1 6、每床(椅)配备护士 ≥ 0.4 名。 【A】符合“B”,并 1.临床科室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1.核查所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对人员学历、职称 2.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 30%。 情况。 3.主管护师职称2 名以上。 2.组织机构的设置、岗位设置及 【C】 1、查看医院组织机构(科室及职能部门等)设置相关文 规章制度和建立相应专业委员 1.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岗位职责,机构及科室命名规 件。 会。 范。 2、查看规章制度和科室设置的岗位职责。 2.规章制度。 3、查看建立相应专业委员会文件和人员结构组成。 3.机构必须设置相应专业管理委员会,保障医疗安 4、现场抽查10 名员工到岗情况。 全、医务人员和患者权益。 【B】符合“C”,并 1.医院感染控制写成书面文件。 1、有《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办法》;
2 2.医院质量管理写成书面文件。 2、有《医院质量管理办法》。 3.绩效评价及相关标准写成书面文件。 3、有医院绩效考核与评价的相关规定,查阅考核记录。 【A】符合“B”,并 1.有全员定期(至少每年1

3. 办医疗美容整形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都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整形外科、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护仪 体外除颤器
自动血压监测仪 口腔综合治疗台
超声洁治器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正颌外科器械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X光牙片机
口腔全景X光机 麻醉机
二氧化碳激光机 高频电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纹眉机 皮肤测量仪
1/10000分析仪 自动系列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酶标仪
离子分析仪 酸度仪
恒温培养箱 超净工作台
电冰箱 器械柜
石蜡切片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血气分析仪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5. 如何设立医疗美容医院

现在刚出台的规定。。美容归药监局管了。。设立这个就和设立医院的程序是一样的。。先去工商注册。工商局会告诉你需要的东西。

6. 医疗美容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需要些什么材料

医疗美容营业执照需要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提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6)医疗美容的设置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医疗美容技术的技术范围

美容医疗应用技术是在医学美学尤其是医学人体审美理论的指导下,应用医学美学内技术、仪器、用品来维护、改容善人体容貌和形体美的一个应用性技术群,其内容包括:皮肤及毛发的医学美容技术,包含皮肤、毛发、养护、文身美容等;物理化学美容技术,包含激光、冷冻、电疗、磨削(磨皮)、化学剥脱(含中药)等美容技术;非手术塑形美容技术,包括不切开重睑、注射填充、吸脂塑形和其他美体技术;美容保健技术:包括按摩保健、药物瘦身、食物美容等美容保健技术等
当然其中部分技术存在很大的风险,需要在美容医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同时美容医疗应用技术要科学的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如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护理与保健、医学生物工程、艺术造型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美容医疗应用技术。我国美容医疗应用技术发展迅速,但其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还不够完善和成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其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实践精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8.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有没有距离限制

肯定的告诉你,没有

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0. 如何开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审批不太容易,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医疗美容和美容师没有关系,美容医师是外科医生,美容师只是美容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