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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1-21 18:58:14

医疗美容机构有哪些日常工作是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美容外科,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医疗美容技术不断提高、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扩大。虽然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发展较快,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起步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部于2002 年1 月22 日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年4 月下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同年7 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尽管如此,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医疗美容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反映出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诚信的置疑, 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卫生管理者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医疗美容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够严谨
(1) 机构名称不规范。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 多以门诊部、诊所的形式存在, 机构设置由辖区内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机构名称的审核不严, 致使名称极不规范, 出现诸如“中澳(奥) ”、“中韩”、“中德”等不规范表述。
(2)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标准低。医疗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但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标准较低,无行业特点。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 机构管理者。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和求美者诉求。特别是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千差万别, 有医务人员、商人、工人等, 他们没有经过卫生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基本培训, 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屑一顾、敷衍了事。
(2) 医务人员。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投资者聘请外籍医务人员在其机构行医, 有些外籍人士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 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在其机构非法行医。另外,整形外科医师异地行医现象日盛。
(3) “三纹”人员 ①。从事纹饰的人员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 所持有的证书也是五花八门, 较正规的职业证书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因此对“三纹”人员资质有待规范。
3. 医疗美容机构盲目开展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不考虑自身人员、设备和设施条件,盲目开展服务项目。如美容诊所不具备基本的抢救设备和用血资质, 却擅自聘请整形外科医师进行隆胸、吸脂等高技术美容外科手术。
4. 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没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收费标准, 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均参照各地美容服务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导致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无序竞争。
5. 虚假广告误导求美者
为赢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发布虚假广告, 如夸大手术效果隐瞒手术风险, 误导甚至欺骗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③ 关于做美容行业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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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美容机构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我国医疗美容医院总收入除在2008年出现10.55%的下降外,其余年份均保持了较快的收入增速,均在30%以上。2012年,我国医疗美容医院总收入为25.88亿元,同比增长32.11%,其中整形外科医院的总收入为7.86亿元,美容医院的收入合计18.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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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⑤ 医疗美容机构的有什么见解

主要看是不是正规的…

⑥ 丽宣医疗美容门诊怎么样有人给些建议吗

小医院,有韩国的整形和皮肤专家,没中国医生。属于中高消费人群,不走大众化路线的,如果想要服务和技术的话,可以考虑。
毕竟这就跟吃大锅饭还是吃小炒一样的性质,看你自己的口味了

⑦ “医疗美容”与“普通美容”如何区别

在法律上规定,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并改变组织或骨骼原状专的项目,则属于“医属疗美容”的范畴,法律要求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疗美容资质,不光是仅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及美容师资格,而且消费者一旦受到人身伤害,则一般会按照医疗责任纠纷进行处理;而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并没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的项目,仅仅是皮肤外按摩及清洗护理等项目,则应属于“普通美容”范畴,法律仅要求美容机构有合法的工商营业登记及一般美容技能资质的技师资格即可,而不需要专业的医疗资质及医师资质,而且消费者发生人身损害或其他纠纷时,则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权或服务合同纠纷处理。

⑧ 医疗美容机构哪些事项需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美容机构哪些事项需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需要上网给你查询一下再来回复你。

⑨ 美容机构无证进行医疗美容怎么写监督意见书

只接写某某专家专属区就可避免讲证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