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長期病假
找熟人醫生給你做假證明,病歷。這方面的操作他們比你厲害多了,你給你的情況給醫生說下,議會就給你搞定了,我就是醫生,不是熟人或者不是有一定關系的人介紹的,一般不會給你開的,給錢都不一定開,因為開假病歷假證明,醫生是要承擔責任和風險的。沒哪個醫生拿這開玩笑
❷ 長水痘有帶薪病假嗎
法律分析:出水痘屬於病假。因為水痘具有一定的傳染性,水痘患者建議隔離治療,因此出水痘屬於病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❸ 水痘屬於國家法定的病假嗎
法律分析:一般都是沒有法定假期的,但是有病假,水痘是由於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感染引起的,這個疾病是一種傳染性的疾病,是不能夠上學的,是不能夠正常工作的,肯定需要在家中隔離治療的,因此出水痘期間可以開病假條,這是國家規定的,不然會導致這個疾病控制起來比較困難,會出現蔓延的。隔離的時間應該等所有的全部的痘疹結痂脫落以後才可以。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❹ 什麼病請假一禮拜
急性結腸炎、十二指腸潰瘍、肺炎、闌尾炎、腎結石、膽結石等均可以。你可以任意選擇一種。一般要請病假的話是需要就診醫院門診或住院部相關科室的主任醫師開具的「疾病證明書」才是有效的證明。要,么,希望我能幫到你,應該能解決你的困擾!
❺ 今年我初三,但昨天我生水痘了要請假1星期,我爸堅持讓我上學說請假1個星期你就完了
你就跟老師實話實說,生水痘是需要一個星期的假,老師問你時你就說你稍回微好點了答,放心吧在你沒完全好之前老師是不會叫你回去的,請一個星期假也不算什麼,我的一個高三同學請了一個月的假照樣考上了天大,平時努了就可以了,加油哦
❻ 水痘有國定假14天嗎醫生跟我說的,可是單位還是算病假工資的
1.病假工資的天數從你請病假時算起至回單位銷假後結束。
2.國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天屬於正內常休假時期。國容家法定節假日,員工休假依然照常領取工資。但星期天單位不支付工資。而且,病假只算正常工作日內的,節假日不算病假。
3.3月16日下午入院,4月9日上的班,中間砍去周六、周日。你的病假天數應該是18天。
❼ 才進公司不久,就發水痘,不知道怎麼請假啊,該請多久呢
完全好要十幾天```
全部結痂應該要一個星期左右```等到全部結痂了就不會傳染了```
但是看上去很難看!
要上班的話最多半個月應該就可以了。
❽ 因為水痘隔離可以申請補貼嗎
因為水痘隔離可以申請補貼。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水痘隔離可以申請補貼,可以請病假,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
❾ 病假屬於事假嗎
不屬於,
年假
是公司額外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除非在你自己用你所享有的年假去補替你所請的事假,要不公司是不能剝奪你享受年假的福利待遇
❿ 得了水痘酒店能隨便解僱員工嗎
是不能隨便解僱員工的,單位只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按照每做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