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美容美體的法律法規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設備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電凝器 激光機 電子治療機 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皮膚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台,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置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皮膚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激光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設備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B. 美容醫療糾紛適用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 美容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因美容損害產生的醫療糾紛也不例外,處理辦法如下,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按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生下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D. 醫療美容糾紛怎麼處理有哪些
醫療美容糾紛維權如下:消費者可以通過與醫療美容機構協商的方式維權,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的方式維權,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 發生美容糾紛該如何維權
法律分析:發生美容糾紛的維權辦法有:1、與美容院通過協商達成和解;2、請求第三方組織調解;3、投訴維權;4、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F. 生活美容糾紛一般涉及到哪些法律具體哪條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具體哪條不好說,如果美容達不到雙方預期的要求,就內是合同一方違約,適用合同法容。 如果是對被美容的人造成損害,美容不成功之類的,可以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但是適用合同法是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而適用侵權責任法有精神損害賠償。 總之不是發條本身,要結合案件才能論事。 有事請補充。
G. 出現醫療美容糾紛怎麼解決
醫療美容糾紛的處理應首先由發生糾紛的美容醫生和美容就醫者雙方遵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處理。只有在協商無法進行發生爭議時;
才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在鑒定前與鑒定後對醫患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建立在醫患雙方自願的基礎上。
醫療美容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1、醫患雙方強烈爭執,最後不了了之;
2、開始產生爭執,但經過無償補救治療加以解決;
3、雙方經過艱苦協商,醫院答應給予經濟賠償,消除糾紛;
4、通過上級行政部門的介入,醫方給予補償解決糾紛;
5、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6、以傷害罪起訴,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H. 整形法律
一、證據的收集和保存。
1、審查院方及美容師的執業資質和相關產品的證明材料。從事醫學美容項目的美容院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營業。醫學美容院的美容師必須具備較高的醫學知識,有一定的臨床經驗的專業人士。提供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准,符合說明書的功效。
2、手術前一定照相留下證據:對美容整形手術前都要進行符合醫學攝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兩份,由院方和消費者格留存一份,照片背面均雙方簽字、蓋章確認術前狀況。這樣佐,對雙方均有好處,既可以作為資料保存,以便手術前後對比又可以作為證據保存,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可作為證據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醫資料:一定要向院方索取並保留下每次的就醫資料,如收據、掛號單、書面就醫記錄、就診的病歷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這是消費者索賠的基本證據。
4、簽訂手術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內容應包括手術方式、過程、術中可能出現的情況、術後短期反應或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出現何種情況屬於院方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約定等,手術協議書是消費者和院方協商所形成的書面文件,以便術後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時,作為處理糾紛法律文件依據。
二、美容整形失敗後,索賠的法律依據。
1、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核準的整容機構,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提出賠償手術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整個過程中的誤工費,評殘後可要求傷殘補助費。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院方賠償上述損失。
2、如果院方未經核准登記,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實施手術人員無醫師資格,應屬於欺詐行為,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院方應雙倍返還手術費,並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和傷殘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3、整容失敗或毀容會造成了相伴終生的精神痛苦,消費者可以要求院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I. 國家有沒有出台《整容》的相關法律法規
沒有,但一般正規的醫療美容整形醫院在做任何手術之前醫生會和您簽手術同意術(合同)方可進行手術的,請您不要擔心
J. 與醫療美容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有《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已於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