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皮膚科病例怎麼寫
我治療過會指甲的病歷給你抄過來!
R1 經檢查腳指甲患有甲蘚,本人要求治療
雙足指2,3,4指灰色變厚,中間隆起.
診斷:***
R2 普診
完了,會指甲也屬於皮膚科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名因上嘴唇癤腫2天,伴高燒、頭痛而前來急診的男性青年患者,經體格檢查:體溫39.5℃,左上唇、眼周圍組織紅腫、觸痛,鼻唇溝外側有1.5cm直徑的紅腫硬塊,在硬癤和硬塊的皮膚表面均有多個小膿點。經追問病史,原來他在兩天前左上唇長了一個小瘡,發癢不適,即用手指擠壓小瘡,瘡口流出黃水,當時似乎好了些,但當天晚上,就出現了上述症狀。醫生根據病史和檢查結果,診斷為上唇癤腫並發海綿竇血栓性靜脈炎。經抗感染治療後病癒。
因為口腔頜面部的血管豐富,構成深、淺兩個靜脈網,互相吻合,但沒有靜脈瓣,血液既可以向心迴流,也可離心反流。因此,面部尤其是兩側口角至鼻根部位,即被醫學上稱之為「危險三角區」,在這個部位發生感染(如癤、癰等)後,若隨意搔抓、擠壓、挑破、熱敷及意外損傷等,都可導致炎症迅速擴散。因為擠壓癤、癰時,可使膿液和靜脈內含細菌的栓子進入顱內海綿竇,引起顱內海綿竇血栓性靜脈炎,嚴重時可危及生命。
當面部尤其「危險三角區」發生癤腫,早期可用2%碘酊塗抹患處,連續數次,保持局部清潔,癤腫通常可逐漸消散;如癤腫增大,周圍紅腫或唇癰初起,這時局部應外敷中葯,常用的有二味拔毒散、玉露散或地丁草等,敷在癤頂周圍,每日2次至3次,可促使炎症消退;如系唇癰,可在硬性浸潤區敷用六合丹;若膿頭潰破,或有膿栓形成時,局部應加用高滲鹽水紗布持續濕敷,以利引流;如膿栓阻塞,引流不暢時,可在破潰孔處加用少量化腐丹,以促使壞死組織溶解,膿栓液化脫出。
2.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基本規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四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列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准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採用24小時制記錄。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 病歷書寫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並註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
第十六條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
第十七條 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症狀、發病後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和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1.發病情況:記錄發病的時間、地點、起病緩急、前驅症狀、可能的原因或誘因。
2.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按發生的先後順序描述主要症狀的部位、性質、持續時間、程度、緩解或加劇因素,以及演變發展情況。
3.伴隨症狀:記錄伴隨症狀,描述伴隨症狀與主要症狀之間的相互關系。
4.發病以來診治經過及結果:記錄患者發病後到入院前,在院內、外接受檢查與治療的詳細經過及效果。對患者提供的葯名、診斷和手術名稱需加引號(「」)以示區別。
5.發病以來一般情況:簡要記錄患者發病後的精神狀態、睡眠、食慾、大小便、體重等情況。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後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食物或葯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
1.個人史:記錄出生地及長期居留地,生活習慣及有無煙、酒、葯物等嗜好,職業與工作條件及有無工業毒物、粉塵、放射性物質接觸史,有無冶遊史。
2.婚育史、月經史:婚姻狀況、結婚年齡、配偶健康狀況、有無子女等。女性患者記錄初潮年齡、行經期天數 、間隔天數、末次月經時間(或閉經年齡),月經量、痛經及生育等情況。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狀況,有無與患者類似疾病,有無家族遺傳傾向的疾病。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號。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記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後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1.病例特點:應當在對病史、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進行全面分析、歸納和整理後寫出本病例特徵,包括陽性發現和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症狀和體征等。
2.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 根據病例特點,提出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對診斷不明的寫出鑒別診斷並進行分析;並對下一步診治措施進行分析。
3.診療計劃:提出具體的檢查及治療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經治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但應有經治醫師簽名。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時間,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
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
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
(五)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於接班後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並同意接收後,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於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出、轉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九)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診斷、治療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後即刻書寫。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後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十)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會診記錄應另頁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後48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後10分鍾內到場,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內容包括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十一)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並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十二)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討論內容包括術前准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範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三)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麻醉術前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簡要病史、與麻醉相關的輔助檢查結果、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麻醉適應證及麻醉中需注意的問題、術前麻醉醫囑、麻醉醫師簽字並填寫日期。
(十四)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術前特殊情況、麻醉前用葯、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誘導及各項操作開始及結束時間、麻醉期間用葯名稱、方式及劑量、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六)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迴護士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迴護士三方核對、確認並簽字。
(十七)手術清點記錄是指巡迴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後即時完成。手術清點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迴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八)術後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後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後處理措施、術後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十九)麻醉術後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後,由麻醉醫師對術後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後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後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並填寫日期。
(二十)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二十一)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二十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二十三條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經治醫師和術者簽名等。
第二十四條 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並發症及意外情況,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麻醉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
第二十五條 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份、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
第二十六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 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並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歸病歷中保存。
第二十八條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
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准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並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第二十九條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條 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後天數、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四章 病歷列印
第三十一條 列印病歷是指應用字處理軟體編輯生成並列印的病歷(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列印病歷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內容錄入並及時列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列印病歷應當統一紙張、字體、字型大小及排版格式。列印字跡應清楚易認,符合病歷保存期限和復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列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許可權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列印並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住院病案首頁按照《衛生部關於修訂下發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衛醫發〔2001〕286號)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五條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於2002年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
3. 面部紅怎麼寫病歷
圍繞著皮膚顏色來寫。
面部紅是屬於皮膚科的問題,那麼病歷單可以圍繞著皮膚損害發生前可能的原因、自己感覺可能是什麼造成的症狀、皮膚受損的情況、還有家族史和過去有沒有類似的症狀來寫。
醫生寫病歷單是為了記錄對患者疾病的檢查診斷和治療的過程。病歷還可以為患者以後再次治療更有跡可循可以更好的恢復。
4. 病歷的書寫基本規范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 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蘭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公正,字跡清晰,表述准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處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 病歷應當按規定的內容書寫,並有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受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八條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紀錄清楚,可辨。
第九條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十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易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紀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 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紀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主旨,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葯物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紀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鍾。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有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紀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六條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並立資料,護理紀錄,出院紀錄(或死亡記錄),病程紀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紀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紀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
第十七條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紀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紀錄,24小時內入出院紀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紀錄。入院紀錄,再次或多次入院紀錄應當於患者出院24小時內完成。
第十八條 入院紀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 患者一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入院日起,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
(二) 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
(三) 現病史是指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 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發病情況,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症狀,發病後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後另起一段予以紀錄。
(四) 既往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情況,疾病史,傳染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葯物過敏史等。
(五) 個人史,婚姻史,女性患者的月經史,家族史。
(六) 體格檢查應按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皮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干、皮等),直腸、肛門,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 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 輔助檢查指入院前所做得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當寫明檢查日期,如需在其它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
(九) 初步診斷是指經醫師根據患者入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
(十) 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第十九條 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醫療機構時書寫的紀錄。要求及內容基本同入院記錄,其特點有:主訴是記錄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現病史中要求首先對本次住院前歷次有關住院診療經過進行小結然後再書寫本次入院的現病史。
第二十條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出院紀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遺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一條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可以書寫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死亡時間,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 病程紀錄是指繼住院志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 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 ,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 病程紀錄的內容及要求。
(一) 首次病程紀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紀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紀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
(二) 日常病程紀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連續性記錄,由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表明記錄日期,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紀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對病重患者,至少兩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際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三) 上級醫師查房紀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特徵,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紀錄,內容應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
(四) 疑難病例討論紀錄是指由科主任或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五) 交(接)班紀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於接班後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六) 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並同意接收後,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紀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紀錄又轉入科室醫師或於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如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
(七) 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師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八) 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措施及時間、 ,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九)會診紀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儀式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在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會診意見記錄應當有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
(十) 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 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術前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等。
(十一) 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極一時主持下,對你實施手術方式和書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內容包括術前准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範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十二) 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麻醉前用葯,術前診斷,術中診斷,麻醉方式,麻醉期間用葯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
(十三) 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書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紀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由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十四) 手術護理記錄是指巡迴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護理情況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後及時完成。手術護理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護理情況,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迴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
(十五)術後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後及時完成的病程紀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書後的處理措施,術後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
第二十四條 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書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症,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五條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治療,特殊檢查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六條 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第二十七條 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事件,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事件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二十八條 死亡病歷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歷進行討論,分析的紀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 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准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註明「取消」字樣並簽名。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包括患者姓名,科別,祝願病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實踐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遺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
第三十條 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作的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條 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日期,手術後天數,提問,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 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
第三十二條 護理記錄分為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和危重患者護理紀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遺囑和病情對一般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紀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病情觀察情況,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遺囑和病情對危重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紀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出入液量,提問,脈搏,呼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鍾。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住院病案首頁應當按照《衛生部關於修訂下發住院病案的通知》的規定書寫
第三十四條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含義依照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8條。
第三十五條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至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 病歷的書寫要點
(一)入院病史的收集:詢問病史時要對患者熱情、關心、認真負責,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協作,詢問時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點;應實事求是,避免主觀臆測和先入為主。當病人敘述不清或為了獲得必要的病歷資料時,可進行啟發,但切忌主觀片面和暗示。
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敘述者(註明可靠程度)。填寫要求:(1)、年齡要寫明「歲」,嬰幼兒應寫「月」或「天」,不得寫「成」、「孩」、「老」等。(2)、職業應寫明具體工作類別,如車工、待業、教師、工會幹部等,不能籠統地寫為工人、幹部。(3)、地址:農村要寫到鄉、村,城市要寫到街道門牌號碼;工廠寫到;車間、班組,機關寫明科室。(4)、入院時間、記錄時間要註明幾時幾分。(5)、病史敘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敘述;小兒或神志不清者要寫明代訴人姓名及與患者的關系等 .
2、主 訴:(1)、主訴是指患者入院就診的主要症狀、體征及其發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主訴能產生第一診斷。主訴語言要簡潔明了,一般以不超過20字為宜。(2)、不以診斷或檢驗結果為主訴內容(確無症狀者例外)。主訴多於一項時,可按主次或發生時間的先後分別列出。
3、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中的主體部分。圍繞主訴,按症狀出現的先後,詳細記錄從起病到就診時疾病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經過和診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1)、起病時間、緩急,可能的病因和誘因(必要時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況)。(2)、主要症狀(或體征)出現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其演變過程。(3)、伴隨症狀的特點及變化,對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重要陽性和陰性症狀(或體征)亦應加以說明。(4)、對患有與本病有關的慢性病者或舊病復發者,應著重了解其初發時的情況和重大變化以及最近復發的情況。(5)、發病以來曾在何處做何種診療(包括診療日期,檢查結果,用葯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手術方式,療效等)。(6)、與本科疾病無關的未愈仍需診治的其他科重要傷病,應另段敘述。(7)發病以來的一般情況,如精神、食慾、食量、睡眠、大小便 、體力和體重的變化等。
4、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發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況,特別是與現病有密切關系的疾病,按時間先後記錄。其內容主要包括:(1)、既往一般健康狀況。(2)、有無患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發病日期及診療情況。對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診斷肯定者可用病名,但應加引號;對診斷不肯定者,簡述其症狀。(3)、有無預防接種、外傷、手術史,以及葯物、食物和其他接觸物過敏史等 .
5、系統回顧:按身體的各系統詳細詢問可能發生的疾病,這是規范病歷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可以幫助醫師在短時間內扼要了解病人某個系統是否發生過的疾病與本次主訴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現病史以外的本系統疾病也應記錄。(1)、呼吸系統:有無慢性咳嗽、咳痰、咯血、胸痛、氣喘史等。(2)、循環系統:有無心悸、氣促、紫紺、水腫、胸痛、昏厥、高血壓等 。(3)、消化系統:有無食慾改變、噯氣、反酸、腹脹、腹痛、腹瀉、便秘、嘔血、黑便、黃疸史等。(4)泌尿生殖系統:有無尿頻、尿急、尿痛、血尿、排尿困難、腰痛、水腫史等。(5)、造血系統:有無乏力、頭暈、皮膚或粘膜出血點、淤斑、么復鼻衄、牙齦出血史等。(6)、內分泌系統及代謝:有無畏寒、怕熱、多汗、食慾異常、消瘦、口乾、多飲、多尿史,有無性格、體重、毛發和第二性徵改變等。(7)、神經系統:有無頭痛、眩暈、失眠、嗜睡、意識障礙、抽搐、癱瘓、驚厥、性格改變、視力障礙、感覺異常史等。(8)肌肉骨骼系統:有無肢體肌肉麻木、疾病、痙攣、萎縮、癱瘓史,有無關節腫痛、運動障礙、外傷、骨折史等 .
6、個人史:(1)、出生、成長及居留的地點和時間(尤其應注意疫源地和地方病流行區),受教育程度和業余愛好等。(2)、起居習慣、衛生習慣、飲食規律、煙酒嗜好及其攝入量,有無其他異嗜物和麻醉毒品攝入史,有無重大精神創傷史。(3)、過去及目前職業,勞動保護情況及工作環境等。重點了解患者有無經常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史,並應註明接觸時間和程度等。(4)、有無冶遊史,是否患過下疳及淋病等。(5)、對兒童患者,除需了解出生前母親懷孕及生產過程(順產、難產)外,還要了解喂養史、生長發育史。
7、婚姻、月經及生育史:(1)、結婚與否、結婚年齡、配偶健康情況,是否近親結婚。若配偶死亡,應寫明死亡原因及時間。(2)、女性患者的月經情況,如初潮年齡、月經周期、行經天數、末次月經日期、閉經日期或絕經年齡等,記錄格式如下:初潮年齡 行經期(天)/月經周期(天) 末次月經時間(或絕經年齡)經量、顏色、有無痛經、白帶情況(多少及性狀)等。(3)、已婚女性妊娠胎次、分娩次數,有無流產、早產、死產、手術產、產褥熱史,計劃生育情況等。男性患者有無生殖系統疾病。
8、家族史:(1)、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況,有無與患者同樣的疾病,有無與遺傳有關的疾病。死亡者應註明死因及時間。(2)、對家族性遺傳性疾病需問明兩系Ⅲ級親屬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參附錄一)。 (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必須認真、仔細,按部位和系統順序進行,既有所側重,又不遺漏陽性體征。對病人態度要和藹、嚴肅,集中思想,手法輕柔,注意病人反應,冷天要注意保暖。對危急病人可先重點檢查,及時進行搶救處理,待病情穩定後再做詳細檢查 ;不要過多搬動,以免加重病情。其具體內容如下:1、生命體征:體溫(T)(C)、脈率(P)(次/min)、呼吸頻率(R)(次/min)、血壓(BP)(kPa )。
2、一般情況:發育(正常與異常),營養(良好、中等、不良),體位(自主、被動、強迫或輾轉不安),步態,面容與表情(急性或慢性病容、表情痛苦、憂慮、恐懼、安靜),神志(清晰、模糊、昏睡、昏迷),能否與醫師合作。
3、皮膚及粘膜:顏色(潮紅、發紺、蒼白、黃染、色素沉著),溫度,濕度,彈性,有無水腫、皮疹、淤點淤斑、皮下結節或腫塊、蜘蛛痣、潰瘍及疤痕,毛發分布情況等;如有,應記述部位,范圍(大小)及形態等。
4、淋巴結:全身或局部淺表淋巴結有無腫大(部位、大小、數目、壓痛、硬度、移動性、瘺管、疤痕等)。
5、頭部及其器官(1)、頭顱:大小,形態,有無壓痛、包塊,頭發(量、色澤、分布、禿發及斑禿)。嬰兒需記錄前囟門大小、飽滿或凹陷。(2)、眼:視力(必要時檢查),眉毛(脫落、稀疏),睫毛(倒睫),眼瞼(水腫、運動、下垂 ),眼球(凸出、凹陷、運動、斜視、震顫),結膜(充血、出血、蒼白、水腫),鞏膜(黃染),角膜(透明、混濁、反射),瞳孔(大小、形狀、對稱、對光及調節反應)。(3)、耳:聽力,有無畸形、分泌物、乳突壓痛。(4)、鼻:有無畸形 、鼻翼扇動、分泌物、出血、阻塞、副鼻竇區壓痛。(5)、口:口腔氣味,唾液分泌,唇(畸形 、顏色 、皰疹、皸裂、潰瘍、口角偏斜),牙(齲齒、缺齒、義齒、殘根,以如下形式標明位置,如:齲齒3+4 ),牙齦(色澤、腫脹、溢膿、出血、鉛線),粘膜(發疹、潰瘍、出血),舌(形態、舌質、舌苔、潰瘍、運動、震顫 、偏斜),扁桃體(大小,充血、分泌物、假膜 ),咽(色澤、分泌物、反射),喉(發音清晰或嘶啞、喘鳴、失音)。
6、頸 部:是否對稱,有無強直、頸靜脈怒張、肝頸靜脈迴流徵、頸動脈異常搏動、腫塊,氣管位置,甲狀腺(大小、硬度 、壓痛、結節、震顫、雜音、隨吞咽上下活動度)。
7、胸 部:(1)、胸廓(對稱、畸形 、局部隆起或塌陷、壓痛),呼吸(頻率、節律、深度),有無異常搏動、靜脈曲張。乳房疾病按乳房檢查要求描述。(2)、肺臟:視診:呼吸運動(兩側對比),呼吸類型,有無肋間隙增寬或變窄。觸診:語顫,有無胸膜摩擦感、皮下捻發感。叩診:叩診音(清音、濁音、實音、過清音或鼓音),肺下界、肺下緣移動度。聽診:呼吸音(性質、強弱、異常呼吸音),有無干、濕性啰音及胸膜摩擦音,語音傳導(注意對稱部位)等。(3、)心臟:視診:心尖搏動(位置、范圍、強度),有無心前區隆起。觸診:心尖搏動(性質、位置、范圍、強度),有無震顫(部位、期間)和心包摩擦感。叩診:心臟左、右濁音界(相對濁音界)用各肋間距正中線的距離表示,並在表下註明鎖骨中線到前正中線的距離(表1)。聽診:心率,心律,心音(強度、分裂、P2與A2的比較、額外心音、奔馬律)有無雜音(部位、性質、時期 、強度、傳導方向)和心包摩擦音。右側(cm) 肋間 左側(cm) Ⅱ Ⅲ Ⅳ Ⅴ 鎖骨中線距前正中線 cm
8、血管檢查:(1)、橈動脈:脈率,節律(規則或不規則、脈搏短絀),有無奇脈、交替脈,左、右橈動脈脈搏的比較,動脈壁的性質、緊張度。(2)、周圍血管征:有無毛細血管搏動、槍擊音、水沖脈。
9、腹 部:(1)、視疹:外形(對稱、平坦、膨隆、凹陷),呼吸運動,臍,有無皮疹、條紋、疤痕、包塊、靜脈曲張(如有,記錄血流方向)、胃腸蠕動波、上腹部搏動。(2)、觸診:腹壁:腹壁緊張度,有無壓痛、反跳痛、液波震顫感及包塊(部位、大小、形態、硬度 、壓痛、搏動、移動度)。有腹水或腹部包塊時應測量腹圍。肝臟:大小(右葉以右鎖骨中線從肋緣至肝下緣、左葉以劍突至肝左葉下緣多少厘米表示之),質地、表面,邊緣,有無壓痛和搏動。膽囊:大小,形態,有無壓痛。脾臟:大小,硬度 ,表面,邊緣狀態,有無壓痛。巨脾以三線法表示。腎臟:大小,形狀,硬度 ,移動度,腎區及輸尿管壓痛點有無壓痛,有無膀胱膨脹。(3)、叩診:肝濁音界,有無肝區叩擊痛、移動性濁音、高度鼓音及腎區叩擊痛。(4)、聽診:腸鳴音(正常、增強、減弱或消失),有無振水音、血管雜音。
10、肛門及直腸:有無痔、肛裂、脫肛、肛瘺。肛門指檢時應注意肛門括約肌緊張度、狹窄、內痔、壓痛,前列腺大小、硬度 ;特別注意有無觸及腫塊(大小、位置、硬度、移動度等)。指檢退出時應注意指套便染的顏色 .
11、外生殖器:根據病情需要做相應檢查。(1)、男性:陰毛分布,有無發育畸形、陰莖疤痕、尿道分泌物,包皮,睾丸,附睾,精索,精索靜脈曲張,鞘膜積液。(2)、女性:必要時請婦科檢查。男醫師檢查必有女醫護人員陪同。
12、脊柱及四肢:(1)、 脊柱:有無畸形 、壓痛、叩擊痛,活動度。(2)、四肢:有無畸形 、杵狀指(趾)、靜脈曲張、骨折、水腫、肌肉萎縮、肢體癱瘓或肌張力增強,關節(紅腫、疼痛、壓痛、積液、脫臼、活動度受限、強直)。
13、神經系統:(1)、生理反射:角膜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肱二頭肌反射 ,肱三頭肌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2)、病理反射 :巴彬斯基(Babinski)征等。(3)、腦膜刺激征:頸項強直,布魯辛斯基(Brudzinski)征,克尼格(Kernig)征。(4)、必要時做運動、感覺及神經系統其他檢查。14、專科情況:記錄專科疾病的特殊情況,如外科情況、眼科情況 、婦科情況等(參見各專科病歷書寫要點)。
(三)實驗室及器械檢查:記錄與診斷有關的實驗室及器械檢查結果。如系入院前所做的檢查,應註明檢查地點及日期。
(四)摘 要:將病史、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及器械檢查等主要資料摘要綜合,重點突出陽性發現,以提示診斷的根據。
(五)初步診斷:寫在病歷最後的右半側。按疾病的主次列出,與主訴有關或對生命有威脅的疾病排列在前。診斷除疾病全稱外,還應盡可能包括病因、疾病解剖部位和功能的診斷。
(六)入院診斷:入院診斷由主治醫師在病人入院後72小時內作出。用紅墨水筆書寫在病歷最後的左半側(與初步診斷同高處),標出診斷確定日期並簽名。
(七)記錄審閱者簽名:簽名應寫在病歷最後的右下方。簽名上方劃一條斜線,以便上級醫師審閱、修改後簽名。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門診號、公(自)費由掛號室填寫。X片號、心電圖及其他特殊檢查號、葯物過敏情況、住院號等項由醫師填寫。
2、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 」(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往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葯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3、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復檢查,並注意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4、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5、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並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
6、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7、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8、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9、法定傳染病應註明疫情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