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內容
法律分析:一、在同一病區、短時間內、發生3例(含3例)以上同種同源醫院感染病例時,為醫院感染暴發。醫院感染暴發報告以院長為第一責任人,醫院感染暴發報告管理,以科室為單位的報告原則進行。
二、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范圍,包括疑似醫院感染暴發和醫院感染暴發。
三、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負責全院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及處置的管理工作。
四、主管醫務人員發現醫院感染暴發或疑似醫院感染暴發,要立即報告所在科科主任。科主任接報後要立即組織科內應當及時採取有效處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斷傳播途徑,積極實施醫療救治,保障醫療安全。並報告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
五、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接報後立即報告主管副院長,通知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立即對醫院感染租源暴發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並指導採取有效處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斷傳播途徑,積極實施醫療救治,保障醫療安全。
法律依據:春渣《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第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院感染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操作規范和工作標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耐葯菌、條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傳播。
第九條 衛生部成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傳染病學、臨床檢驗、流行病學、消毒學、臨床葯學、護理學等專業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有關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扒型悄醫院感染診斷的技術性標准和規范;
(二)對全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全國醫院感染發生狀況及危險因素進行調查、分析;
(四)對全國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進行調查和業務指導;
(五)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 美容美發行業衛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發場所各類證照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所醒目處,隨時接受顧客及衛生執法人員的監督。
3、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4、保證客用化妝品和消毒用品的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同批次衛生檢查評估報告及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
5、每年按規定時限對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證進行審核、更換。

(2)醫療美容診所傳染病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宏渣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碧岩動攤點。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
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范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並有良好的通風和採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牆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並且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櫃,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櫃。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於1:5。
第六條 設施要求
(一)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並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採光良好,地面蔽慧悄、牆壁防透水,易於清掃。牆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於1.5米。配備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製成,易於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並易於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於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於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3.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醫院感染管理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針對診療活動中存在的醫院感染、醫源性感染及相關的危險因素進行的預防、診斷和控制活動。第三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醫院感染管理工作。
醫務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院感染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操作規范和工作標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耐葯菌、條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傳播。第六條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的醫院應當設立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和獨立的醫院感染管理部門。
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下的醫院應當指定分管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門。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有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第七條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感染管理部門、醫務部門、護理部門、臨床科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臨床檢驗部門、葯事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後勤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醫院院長或者主管醫療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准,制定本醫院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規章制度、醫院感染診斷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預防醫院感染和衛生學要求,對本醫院的建築設計、重點科室建設的基本標准、基本設施和工作流程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研究並確定本醫院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計劃,並對計劃的實施進行考核和評價;
(四)研究並確定本醫院的醫院感染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流程、危險因素以及採取的干預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人員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工作中的責任;
(五)研究並制定本醫院發生醫院感染暴發及出現不明原因傳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體感染病例等事件時的控制預案;
(六)建立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問題;
(七)根據本醫院病原體特點和耐葯現狀,配合葯事管理委員會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的指導意見;
(八)其他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第八條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及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管理和業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對有關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對醫院感染及其相關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針對問題提出控制措施並指導實施;
(三)對醫院感染發生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並向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
(四)對醫院的清潔、消毒滅菌與隔離、無菌操作技術、醫療廢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導;
(五)對傳染病的醫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導;
(六)對醫務人員有關預防醫院感染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七)對醫院感染暴發事件進行報告和調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並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八)對醫務人員進行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培訓工作;
(九)參與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管理工作;
(十)對消毒葯械和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
(十一)組織開展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衛生部成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傳染病學、臨床檢驗、流行病學、消毒學、臨床葯學、護理學等專業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有關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醫院感染診斷的技術性標准和規范;
(二)對全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全國醫院感染發生狀況及危險因素進行調查、分析;
(四)對全國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進行調查和業務指導;
(五)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