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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門診部增加牙椅程序

發布時間: 2023-08-14 04:43:35

A.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是我為大家提供的關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範文,歡迎大家瀏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

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

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

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

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

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

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

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

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

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

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

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

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

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

人以上合夥設置醫療機構,由合夥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並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

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佔地和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夥申請

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

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

准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

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

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

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

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

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後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並向登

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

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葯房

(櫃)的葯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

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並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

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

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

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築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

准登記附設葯房(櫃)的葯品種類。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並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並而新

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並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

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

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

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

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並經原登記機關

核准辦理注銷登記後,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後,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並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

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准。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

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

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

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後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

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

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

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

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

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

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准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並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符其實;

B. 2022年口腔門診部的審批條件

人員、場地、設備要符合要求。
開辦口腔門診部基本條件
一、人員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4、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每增加3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二、場地
1、設1台口腔綜合治療台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設2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每台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2、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台凈使用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3、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
三、設備
1、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台1台;
2、基本設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3、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4、每口腔綜合治療台單元設備:牙科治療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開辦口腔門診部申請
1、到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提交《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4、提交《設置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提交《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開辦口腔門診部審核
1、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憑批准書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核准和登記;
2、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3、提交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4、提交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5、提交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6、提交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7、提交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註:開設牙科診所審批流程之放射診療許可證申請
設X光室的應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
1、領取填寫《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2、提交《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復印件);
3、提交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4、提交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我們能幫醫院籌備創辦做哪些事務:
代辦籌建診所門診部醫院醫院執業許可證,提供醫院的籌建和開業前的准備:申請設置批准書,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整合、可性行分析、項目優化調整、專業文書編寫、選址調研、圖紙設計、資質獲取、材料整理、裝修的審批、設計、資質和工商辦理、醫師注冊等,完成裝修和購買設備,消防環評,醫院執業許可證等服務,以及公共關系管理服務。
服務項目(可根據單位實際需要選擇組合服務內容)
各類診所、門診部、醫院,包括:口腔、醫療美容、中醫門診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口腔、容、腫瘤、康復、護理等)、醫療影像中心、健康體檢中心、醫學檢驗實驗室、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診斷中心、安寧療護中心、消毒供應中心。診所升級門診部、門診部升級醫院等。美容院改造成醫療美容診所或美容門診。
服務地區:全國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C. 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康復活動的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站、村衛生所(室)、護理院(站)、康復中心、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婦幼保健機構及其他診療機構。
第三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葯、計劃生育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駐黑龍江省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管理。
農墾、森工主管機構負責墾區、森工林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為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政府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
全省統一規劃設置的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七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下列審查許可權報批:
(一)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市(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對申請人做出是否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決定。
(二)二級醫療機構和地、市、縣級專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張床位以下的康復醫院,二百九十九張床位以下的療養院,以及縣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後,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三級醫療機構和省級專科防治院(所、站),一百張床位以上的康復醫院,三百張床位以上的療養院,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及省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有國家規定不得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的;
(二)個人在農村鄉(鎮)、村設置醫療機構的;
(三)城市(含縣城)設置非公立醫療機構數已超出每萬人口設置一個醫療機構比例的;
(四)擬設置的非公立醫療機構距公立醫療機構的距離不足一公里,並擬設置的診療科目與公立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重復的;
(五)醫療機構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
第九條申請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獲得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具有當地常住戶口。
申請在省轄市設置診所的個人,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並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第十條申請設置護理站的個人,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注冊。其中護師應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五年以上;護士應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一條《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限,三級醫療機構為三年;二級醫療機構為二年;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為一年。超過有效期未按規定時限申報執業登記的,《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自有效期滿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完成《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準的事項後,應當向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並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審查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有國家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的;
(二)醫療機構用房與居民共同使用同一通行道的;
(三)不具備專科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腫瘤、精神、傳染、、結核病科的;
(四)城市(含縣城)的個體接生診所。
第十六條開設醫療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注冊資金:
(一)五百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每床不得少於一萬元;
(二)一百至四百九十九張床位的醫療機構每床不得少於六千元;
(三)二十至九十九張床位的醫療機構每床不得少於四千元;
(四)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少於二萬元。
第十七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到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設置審批手續後,到主體醫院登記機關進行執業登記,取得證照方可執業。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關於設立本分支機構的批件;
(二)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主體醫院的法定代表人;
(三)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是主體醫院的在編人員,房屋、設備、經費應當由主體醫院提供;
(四)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因故停業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辦理批准手續;停業三十日以上一年以內的,除辦理批准手續外,應當暫時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一年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再度開業須重新申請設置審批。
第二十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二)醫療機構評審證書;
(三)醫療機構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
(四)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到登記機關辦理校驗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的;
(二)處於限期改正期間或停業整頓期間的;
(三)評審不合格或未經批准不參加評審的;
(四)使用未經許可或不允許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五)不按期繳納按規定應繳納費用的;
(六)發生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為五年;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為十年。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遺失許可證者應當自遺失或應當知道遺失之日起三日內向原登記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未經核准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命名原則。
含有「黑龍江」、「全省」、「省」、「東北地區」等字樣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稱的、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核准。
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以及「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名稱的,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以「紅十字會」作為醫療機構識別名稱的,應當經省紅十字會簽署意見並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准機關登記後方可使用,在核准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醫療機構的牌匾應當規范。書寫的格式應當突出主體。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無消毒設備或無護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不得開展注射輸液業務。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對門診、住院病人應當建立完整的病案。門診病人超出十五年不再來院就診的,其病案可以下架登記銷毀。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年,特殊病案應當永久保存。門診和住院病案封皮應當規范。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准、操作規程,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確保醫療安全。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死亡醫學證明報告單等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或死產證明。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醫療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確因科研或者遺傳性疾病診斷需要的,應當經原登記機關批准。
從事人工授精技術科研工作或者器官移植,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葯品、過期和失效葯品以及違禁葯品。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經審批的消毒葯械、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做到定點亮證行醫,按核准登記科目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嚴禁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者檢查等回扣費。
第三十六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應當按診療科目、服務范圍附設葯房(櫃)。葯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並核發《帶葯證》。非公立的診所,只能附帶一定數量的常見病治療和危重症搶救葯品:西醫診所只能附帶西葯並不得超過四十種;中醫診所只能附帶中葯,其中成葯不得超過三十種、飲片不得超過二百種。單純開設針灸、按摩、牙科鑲復、醫療咨詢等服務項目的,不準帶葯。
第三十七條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等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接生和治療性病
業務。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帶徒從醫。
公立醫療機構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只能在一所醫療機構執業,不得多處受聘。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引進外埠醫療機構新技術、新項目並進行技術合作,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核批准。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出租或承包給本醫療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或非衛生技術人員經營,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誘騙群眾就醫。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社區初級衛生保健、支援農村、指導基層等衛生工作任務。發生重大災害、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當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並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行使監督管理權。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監督檢查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執法情況,並依法糾正其違反《條例》和本辦法作出的決定,對轄區內各類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直接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和管理。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出示由衛生部監制的醫療機構監督員的標志、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專家組成的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章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人員的;
(三)擅自執業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四)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向社會開放的;
(五)醫療機構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執業登記事項的;
(六)流動行醫、集市擺攤行醫和持假執照行醫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將醫療場所出租或承包給醫療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或非衛生技術人員經營的;
(二)出賣、出借、轉讓本醫療機構的醫療文書、單據及冒用其他醫療機構醫療文書、單據的。
第四十九條除急診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接生和治療性病業務的;
(二)擅自開展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從事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的;
(三)配備葯品種類超過規定帶葯范圍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及未按規定辦理外聘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給病人精神造成傷害的、造成延誤診治的、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者檢查等回扣費的,經所在單位查實後,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所收金額五倍罰款,最多不超過五萬元。對不認真查實的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麻醉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和生物製品或銷售、使用假葯、劣葯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國家規定的有關情形;
(二)發生二級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未妥善處理的;
(三)未落實初級衛生保健任務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和廣告經營單位刊播未經審查批準的醫療廣告,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醫療機構有違價行為的,由物價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定程序執行。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黑政發〔1986〕19號《黑龍江省個體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D.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核卜仔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弊轎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科目。

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規定。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設置、登記第五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改汪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第九條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第三章執業人員

E. 醫療機構地址變更如何辦理

有以下流程:
1、申請營念碰業執照變更;
2、辦理工商轉出;
3、領取新營業執照;
4、變更稅務登記證。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閉高衡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符合核準的事項;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同時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需要符合《互聯網醫院基本標准(試行)》;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合格。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設置主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投資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等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復印件各2份,驗原件);
(2)新主要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驗原件),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及本人簽名承諾完整性與真實性的簡歷(原件各1份),醫療機構非在職證明(復印件2份,驗原件)。
二、變更診療科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1)擬開展診療科目人員的個人簡歷和有關證件,包括畢業證(附驗證證明)、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等(轎做復印件2份,驗原件);
(2)擬開展診療科目的設備清單和房屋使用面積材料(復印件2份,驗原件);
(3)增設診療科目,需提交可行性報告(原件1份);
(4)增設醫療美容科的,需提交《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試行)》等法規規章中有關床位、科目設置、人員(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等)、設備、規章制度等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F. 國家有沒有出台《整容》的相關法律法規

沒有,但一般正規的醫療美容整形醫院在做任何手術之前醫生會和您簽手術同意術(合同)方可進行手術的,請您不要擔心

G. 公司注冊多久後才可以開口腔門診

可以以公司名義設立口腔診所的,口腔診所和口腔門診部區別就在於設立要求不同,門診部的要求是至少兩個科室並且都是圍繞口腔相關醫療業務設立相關科室,口腔診所就沒有科室要求。其次對於場地,診所要求最少60平的經營場地 而門診部要求至少500平
開口腔診所目前為止不太可能醫療操作 需要專業的硬體必須有口腔執業葯師證而且是年滿5年的中級以上職稱一般情況是這樣因為口腔診所需要合法化需要個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不然如果出現醫療糾紛那就麻煩了醫療操作跟其他的公司做生意 不一樣首先 你必須是醫生是國家承認的醫生啥經過衛生部門審批合格的醫生不知道不想在哪裡開設口腔診所是什麼地區什麼級別的城市可以去當地政府信息咨詢一下一、牙椅: 至少設有牙科治療椅1台。
二、科室設置: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部分診治工作。
三、人員:
(一)設一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2人;設二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3人;設三台牙科治療椅,人員配備不少於5人;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口腔科醫師。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二)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 基本設備: 電動吸引器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器 紫外線燈 高壓滅菌設備 葯品櫃
(二)每牙椅單元設備: 牙科治療椅 1台 手術燈 1個 痰盂 1個 器械盤 1個 低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 醫師座椅 1個 病歷書寫桌 1張 口腔檢查器械 1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