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用整形醫生的案例找到所在的醫院地址
這個只有偵察機關我才能找到
遇到遇醫療糾紛,可以向當地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
2. 醫療整形美容機構的資質在什麼地方查看
這個需要你可以到衛生部門去查詢備案,不過正規的有資質的整形醫院一般都具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和健康證等,這些都會在醫院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
3. 醫療活動是如何規范執行的
由於健康概念的擴展、醫學模式的變革,疾病范圍也隨之擴大,不再局限於傳統意義生理上「不正常」。科技的發展、醫學的進步,使醫療工作由以往的 「治病為主」,醫療活動的外延也不斷擴展。歸納起來,包括以下方面:
1、醫學檢查:
在中醫中主要指醫師對患者的「望」、(外表)「聞」(聲音)、「問」(病史)、「切」(脈搏)。
在西醫中,主要包括問診、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醫學儀器檢查等。
問診:詢問患者主觀上感覺有哪些不適(症狀)、現病史、即往史、家族史、葯物過敏史等;
體格檢查:指醫生用自己的感觀或簡單的輔助工具(聽診器、叩診錘),對患者進行細致的觀察與系統的檢查,發現異常徵象(體征)。包括「望」、 「聞」、「問」、「切」四種方式。
實驗室檢查: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等實驗室方法對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分泌物、體液、組織細胞等標本進行檢查,從而獲得的病原體、病理改變或器官功能狀態等資料。
醫學儀器檢查:如心電圖、心電向量圖、心音圖檢查,超聲檢查,肺功能檢查,纖維內窺鏡檢查,CT,核磁共振等檢查。隨著現代自然科學如量子生物學、生物工程學、遺傳工程學、免疫學、核醫學、電子計算機、核磁共振、PET、激光技術、自動檢測儀器、光導纖維內窺鏡、多項微量元素檢測儀器等迅速發展,不斷豐富了臨床檢查手段。
2、診斷:
指通過病情學、體征學及其他檢查手段來判斷疾病本質和確定疾病的名稱,也就是表示通過疾病的表現來認識疾病屬性的一道程序。
一個完善的臨床診斷除了反映確切的疾病性質、名稱以外,還要反映病人機體的全面狀態。臨床診斷一般可分為四類,即「病因診斷、病理解剖診斷、症狀診斷和病理生理診斷等。
病因診斷:是根據致病因素所提出的診斷。致病因素大體可分為內因與外因兩個方面。病因診斷對疾病的防治具有指導意義,是最理想的臨床診斷。
病理解剖診斷:又稱病理形態學診斷。其內容包括病變部位、范圍、器官和組織以至細胞水平的病變性質。病理形態診斷在臨床診斷上並不意味著每個病人皆需進行病理形態學檢查。臨床上的病理解剖診斷多是通過詢問病史、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以及特殊檢查等間接方法提出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能肯定診斷時,才採取各種內窺鏡,取活標本做病理組織學檢查,以作出診斷。
症狀診斷:是根據尚未查明原因的症狀或體征提出的診斷。如發熱、胸痛腹瀉、黃疸、水腫等,症狀診斷由於原因未明,故臨床上一般又稱為印象或初步診斷,這類診斷只是提供診斷方向,待原因查明時修正。
病理生理學(功能)診斷:是以各系統器官功能的改變,以及機體與周圍環境相互關系的改變為基礎的。由於檢測手段的完善,功能的改變可以追溯到體內超微量物質的水平,因而使許多功能改變獲得了進一步的認識。
3、治療:
治療是指解除病痛所進行的活動。醫學中的葯品治療與手法治療現在已經形成了兩個十分龐大的學科群,即內科學作為基礎的葯品治療為主的學科群,與外科學作為基礎的手術治療學科群。此外,還出現了物理治療、放射治療、核醫學、心理治療、體育治療、生物反饋,器官移植、醫學工種等新的治療手段。新的療法還在不斷涌現。但就其臨床選用各種療法的目的而言,不外乎三種情況:
①消除病因。對因治療又稱物資療法,即治療目的是消除病因,常可達到根治的目的,被視為較理想的治療(如用氯黴素治療傷寒病人和手術矯正畸形等)。
②對症治療。治療的目的不在於消除病因,而在於解除某些症狀,或稱姑息療法。應當說,許多疾病在病因未被認識時,所採取的治療措施都屬於對症治療的范圍,如古代醫學所採用的導瀉、止痛葯物及拔火罐、按摩手法治療等。在現代醫學中,雖然有時病因不明或雖已知,但無法消除,或症狀本身構成對生命的威脅時,對症治療就是必要的正確的選擇。前者如腫瘤的切除,後者如休克的糾正、器官移植等。
③支持治療。即治療的目的既不是消除病因,也不針對某些症狀,而是為了改善病人的一般情況,如營養、精神狀態等。嚴格地說,一切治療都必須以支持治療為基礎,這點容易被醫務人員忽略,特別是在精神上對病人的支持。當病人的一般情況不允許接受其他治療時,支持療法就具有主要的意義。有時改善病人的一般情況本身就具有治療意義,如營養不良患者的一些合並症,在改善營養狀況後,往往可以自愈。
在實際工作中這三種治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靈活選用或聯合運用,因病、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為病人謀取量的利益,是一個很嚴肅的任務,有時還是很復雜的思維過程。治療效果也是一個臨床醫生水平高低的主要的標志。
4、臨床護理:
護理是指幫助病人或健康人保持、恢復、增進健康的醫療技術服務,是醫療衛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臨床護理是狹義上護理,指由護士擔任的醫療技術工作。臨床護理可包括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
基礎護理:包括觀察和記錄病情,執行醫囑給葯注射,進行其他治療措施,測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進行病人衛生護理、精神護理、飲食護理、排便護理、病室管理,對病人及家屬進行衛生保健指導等,危害病人護理要求更嚴。內容大致包括:(1)為病人准備舒適安靜清潔安全的治療及休養環境;(2)病人的清潔衛生;(3)生命體征的觀察;(4)對胃腸及排尿活動的觀察及護理;(5)給葯——口服葯物,自皮內、皮下,肌肉靜脈注射;動靜脈輸液輸血;(6)氧氣的應用,包括高壓氧倉護理;(7)各種標本採集;(8)吸入法——蒸氣吸入、霧化吸入;(9)冷熱療法;(10)醫療文件的書寫及處理;(11)人體力學在護理學中的應用;(12)臨終病人護理等。
專科護理:包括內、外、婦、兒神經精神、皮膚、五官等科。內科除呼吸、循環、消化、泌尿等系統的護理外,並將傳染病及流行病的護理列入。外科除基本外科、腦及神經外科、骨科、燒傷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之外,近年臟器移植、顯微外科均有新的進展。外科護理以手術前、手術中及手術後的護理為主,其中防休克、防出血、防交*感染、維持水電解質平衡也是外科護理的核心工作。護理學科的發展和醫學發展同樣有互相滲透、交*、重疊的情況,一些共性的內容往往由專家將之合並撰寫成書,如腫瘤護理、重症監護護理、新業務新技術的應用、疼痛護理、安息護理等,均有其新的理論及技術操作。
5、醫療保健:
保健醫學是保護或保障人類健康的醫學。醫療保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老年保健:當人步入老年,各種器官逐漸衰老的基礎上發生各種老年病,多為慢性退行性病變。因此,需要由醫務人員給予的健康指導、定期健康檢查,輔之以葯物、理療等方法,延緩衰老、保持健康。
康復醫療保健:其服務對象包括創傷、疾病,先天性和發育障礙所造成的殘疾。比較普遍的康復醫療多數與運動功能障礙有關,如腦血管意外所致的偏癱,脊髓損傷所致的截癱等。衛生部1996年4月2日發布的《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范》中明確了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是在康復醫學理論指導下應用功能測評和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傳統康復治療、言語治療、、心理治療、康復工程等康復醫學的診斷、治療技術,與相關臨床科學室密切協作,著重為病傷急性期、恢復早期的有關軀體或內臟器官功能障礙的患者,提供臨床早期的康復醫學專業診療服務,同時,也為其他有關疑難的功能障礙患者提供相應的後期康復醫學診療服務,並為所在社區的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康復醫學培訓和技術指導的臨床科室。康復醫療保健應屬於醫療活動的范疇。
6、醫療美容:
根據衛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工程師:(1)具有執業工程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2)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3)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4)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7、職業病防治:
職業病學是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之間的邊緣學科,重點在於解決職業性肺部疾病、職業性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職業性中毒性血液病、職業性中毒性腎病、職業性腫瘤、職業性皮膚病、物理因素職業病等的診斷、治療及預防。國家頒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3月8日衛生部又頒布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和《建設工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三個行政規章,並於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目前的職業病防治機構都是醫療機構,從事職業病的診斷、治療、預防、科研等工作。
8、婦幼衛生:
根據衛生部1986年4月20日頒布實施的《婦幼衛生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婦幼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婦幼衛生專業機構、綜合醫院婦產科、兒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廠礦企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條例。婦幼衛生工作任務包括:(1)開展優生、優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質;進行婚前檢查,圍產保健,產前診斷,優生遺傳疾病咨詢和出生缺陷的監測等,預防和減少先天性、遺傳性疾病。(2)婦女保健:推廣科學接生,實行孕產婦系統管理,做好圍產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率,提高產科質量,防治妊娠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和圍產兒死亡率;積極防治婦女常見病、多發病,調查分析發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發病率,提高治癒率;做好婦女經、孕、產、哺乳、更年期的衛生保健;協同有關部門對農村、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婦女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進行衛生學調查,提出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的建議,並督促實施;(3)兒童保健:做好7歲以下兒童保健工作;對嬰幼兒死亡率;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症,調查分析發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發病率,提高治癒率;做好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推廣科學育兒,提倡母乳喂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嬰幼兒早期教養工作;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管理工作。(4)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推廣以避孕為主的綜合節育措施,對育齡夫婦指導和實施安全有效的節育方法,降低人工流產、引產率;執行《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管理條例》和《節育手術常規》,提高手術質量,杜絕事故,減少和防止手術並發症,確保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
9、計劃生育:
根據衛生部1983年12月15日頒布實施的《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工作條例(試行)》中的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技術工作,主要由各級醫療保健部門的計劃生育科、婦產科、外科(泌尿科)、婦幼保健組及其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醫務人員承擔。人員要保持穩定,做到隊伍專業化。從事節育技術工作的中、初級醫務人員必須經過本專業的培訓考核,合格者方能從事這項工作。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主要內容是:(1)宣傳節育、優生的科學知識,進行避孕技術指導;(2)開展節育手術和有關業務;(3)防治和鑒定節育手術並發症;(4)組織業務培訓考核和技術交流;(5)進行節育方法、優生調查等臨床科學研究工作。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保證手術質量,做好手術後隨訪觀察,減少和防止並發症發生,確保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宣教、門診登記、手術記錄、差錯事故、咨詢登記、出入院、轉診、會診、搶救、隨訪、病歷管理、考核及獎懲和業務學習等,以不斷提高警惕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胰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於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10、預防接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均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傳染病的流行情況,增加預防接種英目。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適齡兒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適齡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兒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補種。可見預防接種是預防傳染病發生的醫療活動。
11、國境衛生檢疫:
國境衛生檢疫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保護人體健康,而對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等採取的查驗(即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對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牌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進行「隔離」(指將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處所,限制其活動並進行治療,直到消除傳染病傳播的危險),對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並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進行「留疫」(指將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處所進行診察和檢驗)。可見,國境衛生檢疫包括對已患或可能患有檢疫傳染病的人進行檢查、診斷和治療等的醫療活動。
12、與醫療有關的管理活動:
醫療工作是一個多個科室、多種技術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嚴格的工作規章制度,需要從人事、科教、黨群等多個方面的管理。這些工作雖不直接涉及患者的疾病的診治,但去關繫到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關繫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醫療機構內的管理活動也是醫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13、與醫療有關的後勤服務:
醫療機構同其他行業一樣需要有力的後勤保障體系,需要水、電、氣、熱、食堂等方面工作的配合。很難想像當一台外科手術正在進行時突然停電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因此,與醫療有關的後勤服務也是醫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14、急診搶救: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和疾病譜的改變,以及工業、交通的迅速發展,急救病人和各種災害、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災害、事故導致成批人員傷亡。急診搶救成為醫療工作的最前線。為此,衛生部先後頒布了多份文件,如1986年9月18日頒布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急診搶救工作的補充規定》,1987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衛生部關於加強急診搶救和提高應急
4. 醫療美容用什麼系統管理客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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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對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標准有什麼基本規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設備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電凝器 激光機 電子治療機 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皮膚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台,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置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皮膚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激光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設備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6. 如何規范醫療美容行業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2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非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
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7. 美容整形醫院歸哪個部門監管
美容整形醫院歸衛生局監管。
衛生局是地方各級醫院的主管部門。下設辦公室、醫政科、健教所、愛衛會等職能部門,分管食品衛生,執業醫師法的實施,醫療事故的處理等等工作。
衛生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當地實際,研究起草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訂當地衛生事業發展改革的有關方案、工作規劃、政策和指導性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當地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傳染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規劃。依法監測傳染病,建立預警機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發和蔓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促進。
(四)負責當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涉及衛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建立當地院前急救系統和醫療救治系統,組織開展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五)負責對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飲水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等相關公共衛生實施監督管理。研究監測各類與人群健康密切相關的重大危險、致病因素。
(六)負責對當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服務項目開設、醫療新技術運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醫療衛生從業人員以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等實施許可准入和監督執法。依法動員、組織公民無償獻血,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安全。
(七)負責制訂或審定(審核、批准)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護理、醫技及相關服務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並實施監督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臨床葯事工作。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制訂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負責監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
(九)負責制定當地中醫葯工作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葯事業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的協調發展。
(十)研究制定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制訂當地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當地重大衛生問題研究和重點科研項目攻關,並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當地與人群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當地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組織開展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任職資格認證的有關工作;負責制定衛生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有關專業培養計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收集、發布當地公共衛生、醫療服務等有關衛生信息和政務公開信息;組織開展醫學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管理幹部保健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管理醫療保險局。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六)承辦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