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考考~~~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保險區別
保險公司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裡面有醫生,護士職業責任保險。
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是承保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醫師職業責任保險是承保醫師因過錯造成第三者損失的賠償。
目前在國內應該還沒有醫師職業責任保險,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就有。
本人對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有一點了解的,歡迎來函交流!
② 醫療責任險和醫療保險怎麼區分
這兩個產品類別不同:
一個是責任險,一個是醫療險。
醫療責任險的被保人通常是醫生,保障的內容是針對醫生在醫療行為過程中的失誤,對患者造成的損失,承擔的是醫生的職業責任風險。
醫療險的被保人是自然人,也包括醫生。保障責任通常是針對被保險人本身因為疾病或者意外在醫院進行的治療費用進行報銷,承擔的是人本身因為意外或者疾病對自身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 醫療責任保險有沒有團體險之類的產品可以選擇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您合夥開了私立醫院,為了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同時也為了降低醫療責任糾紛問題的發生,盡早為醫護人員上一份合適的團體醫療責任保險是必要的。
醫療責任保險有沒有團體險之類的產品可以選擇呢
目前上還沒有推出團體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相關合作還在洽談中,歡迎您繼續關注我們。
④ 美容手術什麼保險可以保
國內針對美容手術的個人險肯定是沒有的,對於醫院可以保財產險公司的版責任險。香港的保險公司肯定有此權類保險,但是保險條款和賠付流程可能和國內相差非常大,建議要請懂行的人仔細研究條款,另外,保費會很貴,而且需要考慮投保和理賠的成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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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醫療責任險可以入到醫療風險金嗎
「醫生買保險,轉移了醫療風險,但醫院和醫護人員的責任心也有可能有所麻痹。」采訪中一名不願公開身份的醫院負責人坦言,醫院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正在努力解決。
據了解,有的醫院正在為此採取一些積極的措施,比如用獎懲的辦法進行約束,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感。
「醫院轉嫁風險的做法可以理解,責任卻不能逃避。僅僅靠醫院自身的約束還遠遠不夠。」一位老同志建議,醫護人員的責任心需要從多方面監督和制約。
⑥ 關於醫療責任保險的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的必然要求,由於理論研究不足,國內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仍缺乏深入研究。本文從發展模式的選擇以及責任范圍、保險費率、責任限額的合理確定等方面對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進行分析,以期引起拋磚引玉之效。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於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並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共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後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於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採取自願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並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在維護和實現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醫療責任保險卻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一方面,醫療機構賠償能力不足已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保險制度予以解決。事實表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醫院的規模偏小,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積累不足,有的甚至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這部分醫院可能由於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濟。通過責任保險制度來實現醫療損害的賠償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另一方面,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已推行多年,但在自願投保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選擇而拒絕投保,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無法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後仍面臨索賠艱難、損害難以得到彌補的困境。
基於醫療損害賠償風險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損害賠償無法兌現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投保的法定義務,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防範醫療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散醫院賠償風險、降低賠償壓力的需要
由於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現行醫療損害賠償模式的另外一個突出弊端是: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高度集中,從而承受較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尤其是隨著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和壓力將進一步加劇。為此,應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實現損害賠償的轉移,即把集中於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於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盡管如此,不少醫院和醫生對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認識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有的醫院盡管對醫療責任保險比較感興趣,但仍持觀望態度,或者因缺乏風險防範意識而對醫療賠償風險抱僥幸的態度,或者是基於短期內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絕投保。在自願投保不積極的情況下,通過強制手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於建立和健全醫院的風險防範機制,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制投保是解決當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當前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與醫療責任保險自身不足有關系,但是醫療機構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視。首先,不少醫院缺乏風險防範意識,認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過硬,不太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因而也就缺乏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內在動力。其次,在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醫療訴訟敗訴概率小、賠償金額低的情況下,醫院普遍對於醫療損害賠償存在僥幸心理,從而缺乏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力。最後,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需求的錯位也抑制了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很多醫院不僅希望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嫁醫療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而且希望實現醫療糾紛的轉移,使自身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對於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競爭、更新產品逐步予以解決,但這種模式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演進,故發展緩慢而缺乏效率。在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時代,市場需求的培育、競爭機制的完善都離不開國家的適當干預。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國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適當干預是不可或缺的。通過立法將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強制醫療機構投保,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自願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迅速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四)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適應了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客觀化、損害賠償分擔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可見,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彌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即如何實現將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風險通過一定的途徑由多數人承擔。對於高度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仍然將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風險全部由醫院和醫生承擔,無疑會提高醫院的經營風險和醫生的職業風險,對於醫療機構及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
(五)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適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府已將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損害賠償給付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但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葯品流通體制改革、醫療價格體制改革緊密相連。僅僅通過價格機制轉移醫療賠償風險,不僅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價格的上漲,從而損害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會導致醫患關系的惡化和矛盾的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關繫到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具體構想
(一)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模式
綜合國內外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與推進模式,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採取兩種發展模式,即行政推動模式和立法主導模式。行政推動模式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權力強制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從而以行政力量強行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北京市從2005年1月開始實施的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則是採取該種模式,即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發布行政命令,強制要求公立醫療機構都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立法主導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確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投保義務,規定醫生在執業過程中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成為法定保險。
⑦ 醫療責任險在我國開展情況如何
醫療責任保險作為近幾年新興的一種職業責任保險,由於其市場環境及其自身的風險特點等因素,其發展呈現市場規模較小、發展速度緩慢的特點。為了推動醫療責任險的市場發展和產品創新,進一步挖掘潛力,深圳保險業界認真分析總結深圳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機遇,並積極研究對策,以促進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一、深圳市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深圳市醫療責任保險自1999年進行市場調研和開發以來,經過2001年至2004年的業務發展,市場規模仍然較為弱小。目前只有人保、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三家公司在深圳市場開辦此項業務。截止2004年5月份,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累計保費收入124.52萬元,賠款支出52.34萬元,其中平安財險市場份額佔85.53%,太平洋財險佔14.47%。人保雖有相關產品及開辦了此項業務,但至今仍未有簽單保費收入。
深圳市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品種匱乏,數量較少。截止2004年5月份為止,共計6個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在深圳市銷售,其中人保2個,平安財險2個,太平洋財險2個,但目前仍在銷售的只有3個醫療責任保險產品,三家公司各為1個。
可以看到,深圳醫療責任保險市場規模弱小,公司投入較小,市場開發積極性較低。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深圳市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過程中,出現不少新的問題,面臨不少困難。有些問題和困難是發展醫療責任保險所共有的共性問題,如:醫療責任保險專業性強,醫生、患者、保險公司的利益沖突、醫療責任保險歷史數據少,精算技術落後等等;有些問題和困難是深圳保險市場獨有的個性問題,如深圳市醫療行業糾紛頻發、各機構的醫生水平良莠不齊導致逆向選擇風險等。
(一)發展醫療責任保險專業力量不足
醫療責任保險所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包括醫學、保險學及相關法律的專業知識和技巧,發展醫療責任保險存在較大信息不對稱風險。保險公司由於開辦醫療責任保險的歷史較短,因此沒有相關經驗及人才的積累,在醫療責任保險開發、承保及理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往往需要藉助醫學會、律師及相關醫療鑒定機構的外部力量來完成。由此造成此險種的開發、承保及理賠的成本增加不少。
(二)醫生、患者、保險公司三者利益沖突
在醫療責任保險涉及醫生、患者及保險公司三方利益,但三方的利益是彼此之間相互沖突的。就保險公司而言,承擔醫療責任事故導致經濟賠償損失;而醫生方面,目前的環境下,最怕承擔醫療責任事故,怕其會影響其所在醫院聲譽、品牌以及醫生的職業前途,從而醫院及醫生一般只願意稱其為醫療糾紛、醫療過錯、醫療缺陷,並採用「消極」服務、不合作、甚至「不作為」的態度,不積極採用醫療責任保險等手段和方法來解決;患者方面,由於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殘疾,其家屬不僅僅希望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更希望追究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因此,醫療責任險往往不能很好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三)醫療責任保險歷史數據少,精算技術落後
非壽險產品引進精算技術是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而且是科學的,有效的。但在深圳市乃至全國,由於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歷史簡短,無論從醫療機構角度還是保險公司方面都缺乏詳實的歷史數據資料積累,加上目前保險公司缺乏非壽險精算人才,致使市場上產品的費率釐定還停留在經驗費率階段,基本靠「拍腦袋」釐定出來的,根本無法做到個性化和差異化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醫療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尚未完善的法律法規無疑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雖然在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並在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方面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目前在司法界對於醫療事故的判決是否完成遵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尚有不同觀點。就深圳市而言,《深圳市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管理辦法》至今尚未出台。對於未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的事件,醫療機構是否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缺乏統一的尺度,造成部分醫療機構對於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持觀望態度。這種局面增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使保險公司進入這一領域的步伐放緩。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司法解釋出台,醫療機構涉及人身損害的賠償金額將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將會加大。《深圳市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管理辦法》至今尚未出台,深圳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管理沒有系統性,各個部門將會出台各自的政策,爭奪利益。深圳市保險公司現行醫療責任保險費率偏低,將出現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大幅度提高保險費成為必然,這可能會導致醫院方面形成聯盟進行自保,進一步制約此項業務的發展。
(五)醫療糾紛頻發,逆向選擇風險較高
醫療責任險作為一個高風險的險種,即使在發展了幾十年的西方國家,醫療責任險業務仍面臨著巨額賠償壓力。深圳市醫療糾紛頻發,賠償額又高,對保險公司來說,意味著賠付率和賠付額都會很高。深圳市保險公司經營醫療責任保險經濟效益不容樂觀。
另一方面,深圳市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費率沒有實行個性化、差異化,未形成有效「獎優罰劣」的經濟杠桿作用。「逆選擇」的風險大,個別醫療機構和醫生將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騙取賠款,這樣不利於醫療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三、市場發展潛力分析
1、深圳市醫療行業發展較快,醫療責任險的社會需求增大
深圳市共有各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92家、門診部20家以及120多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全國位居前列,醫務人員3.2萬多人,每年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賠償約1000萬元。而隨著深圳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保健意識進一步增強,消費維權意識日益加強。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事件發生頻繁。如:深圳市近年來發生了刁春晶美容事件和轟動全國的深圳市婦兒醫院產婦集體感染等醫療事故。在醫療行業供需兩方面都大幅增長的客觀形勢下,在醫療糾紛日趨漸多、醫護工作者賠付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發展醫療責任險成為一個客觀需求。
另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醫療責任險有助於降低醫療糾紛。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後,醫療事故的范圍加大,並明確了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這就意味著醫療責任險的市場發展潛力巨大,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險的需求必然增大。
2、大力拓展醫療責任險是保險公司發展的客觀需要
責任保險是市場經濟成熟國家財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入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達到了廣義財險收入的48%以上,歐洲市場則超過30%,日本也達到25%,而深圳市責任保險收入僅達3.8%。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將成為現代醫療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保險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例如,美國醫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占醫生年收入的4%,若按這一比例預測,深圳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約0.66億元(據統計,深圳醫務人員3.2萬人,人均年收入為5.12萬元),占目前深圳市財險保費收入(2003年財險收入為36.08億元)的1.8%,由此可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空間還很巨大,醫療責任保險必將成為財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大力發展醫療責任險是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
四、發展對策及建議
由於醫療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的賠款直接保障醫院或醫生的利益,將其數量不可預見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風險轉換成支付定額的保險費。因此,醫療責任保險既轉嫁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醫療執業風險,又實現了醫療機構經營成本的最小化。另一方面,這種賠款支付給受害方,是對患者或其家屬的補償,所以醫療責任保險又為患者間接提供了權益保障機制。
另外,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潛力巨大,為保險業做大做強提供新的動力和活力。
為抓住機遇,改革創新,全面加快醫療責任保險的持續發展,並針對深圳市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所獨有環境和機遇,特提出以下發展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培育社會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
通過各種層次加大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宣傳力度,提高相關法律和風險意識,糾正部分醫療機構對醫療職業風險存在的客觀性估計不足以及對保險的保障作用錯誤認識的問題,擴大承保覆蓋面。保險人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進行承保,也對被保險人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如果醫療機構管理混亂、風險過高,保險人可以提高費率,甚至拒保,這種作法會促使被保險人不斷改進存在的不足,達到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要求的標准,否則就會降低其在行業內的信譽,這樣就通過保險這種市場手段起到了社會管理作用。
(二)加強非壽險精算人才培養,運用和提高精算技術,針對深圳市場不斷變化的需求,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
我國非壽險精算剛剛起步,非壽險精算人才比較稀缺,但國際上運用非壽險精算技術開發產品是科學的通行做法,因此,加強非壽險精算人才培養,提高精算技術水平,成為產品服務多樣化、個性化的必要條件。深圳保險市場相對比較成熟,產品創新的環境相對比較有利,針對深圳市不同的醫療機構不同層次的需求,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擴大保險廣度和提高保險深度。
另外,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對該險種的市場開發和經營有一個更合理和清晰的思路,有利於醫療責任保險的理性和健康發展。
(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解決醫療糾紛的效率
由於醫療機構、患者和保險公司三者之間利益沖突,在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和理賠過程中,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和溝通渠道,這既有利於減少三者之間的糾紛,也有利於提高解決醫療糾紛的效率。
(四)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系統的醫療責任風險管理機制
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醫療責任保險才會有充分發展的基礎。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尺度尚不統一,影響了醫療責任保險的開展,保險公司與衛生管理部門進行溝通,積極配合和說服立法機構及相關部門完善相應的法規和部門規章。例如:可以通過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與《民法》的銜接上予以明確,避免通過選擇法律適用造成保險理賠的標准和結果不一樣;制定區域性的調整醫療過失的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深圳市醫療過失處理辦法》,對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限定的醫療事故之外的醫療過失行為引起醫療糾紛的處理有相關的依據等等。
(五)加快中介市場的發展,充分利用中介的力量來解決保險公司相關技術的瓶頸
中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但中介市場的成熟非常有利於解決保險公司對專業性很強的產品的承保和理賠的技術瓶頸。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通常通過中介機構為每個客戶制定個性化的保障計劃,或者某些中介機構就是專門從事醫療系統保險的經紀咨詢服務。在相對比較成熟的深圳保險市場,利用中介機構助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一臂之力是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
⑧ 醫療責任險的定義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而依照相關規定或約定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或補償的責任保險。
其中,醫療事故是經過法定渠道確認的等級事故;醫療差錯是指經過法定渠道確認不構成事故,但診療過程存在過失,且此過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醫療意外是指診療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因素導致的難以預料和難以防範的不良後果。
醫療責任險承保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費由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
是我國職業責任保險中最重要、業務量最大的業務種類之一。在國際上,自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以來,歐美等發達國家就開始普遍推行強制性醫責險制度,醫患雙方的風險得到了社會化的救助與解決。
⑨ 為什麼有些診所從來都不買醫療責任險
很多小診所都不會買的,他們覺得也不會出什麼問題,保險錢可以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