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紋綉行業被說非法行醫,為什麼呀
無證紋綉是定為非法醫療美容。紋綉需要持有醫療美容整形資格證的人在醫美執照的版地方做才合法。如果權沒有資格不能從事紋綉行業。現在國內並沒有官方認可的紋綉證書,目前的證書只是行業協會頒發或者是紋眉機構自己頒發。
如果是無證紋綉是定為非法醫療美容。紋綉需要持有醫療美容整形資格證的人在醫美執照的地方做才合法。如果沒有資格不能從事紋綉行業。
因為紋綉被歸類為醫學美容,需要持有醫療美容整形資格證的人在具有醫美執照的地方做才合法。但是現在基本上紋綉行業大部分達不到這種資格。其實紋眉從紋身中脫胎出來,紋身被定位為非醫療美容,紋綉就被定義為醫學美容範圍。
(1)非法醫療美容現場筆錄模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 生活美容服務機構中的非法醫療美容有哪些
何為生活美容?生活美容是指運用化妝品、保健品和非醫療器械等非醫療性手段,對人體所進行的皮膚護理、按摩等帶有保養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護理。
醫療美容是近年來醫療服務領域發展較快的行業之一,目前,部分生活美容機構為了更好地盈利,置消費者的安全於不顧,混淆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界限,違法進行重瞼成形術、假體植入術等醫療美容活動。
那麼何為醫療美容?《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通過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和再塑。醫學美容可以說是醫學、美學與美容技藝三者相結合的產物,由多種臨床與某些非臨床知識相互交織而成,並以應用為特徵的醫學新學科,因此只要對人體採用了侵入性手段,就應屬於醫學美容範疇,包括重瞼形成術、假體植入術、葯物及手術減肥、隆胸等,「創傷性」是醫學美容區別於生活美容的根本點。
原衛生部發布的《關於加強美容服務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管發【2010】202號)中明確指出:生活美容和醫學美容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美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准,任何美容院都不得擅自進行醫學美容服務項目,《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同時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有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主診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主診醫師也有相應要求。醫療美容機構必須向消費者出示醫生資質證明,嚴禁使用無資質人員。
C. 【執法心得】如何提高現場檢查筆錄的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也規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等。由此可見,現場檢查筆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且證明效力大於證人證言等。現場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直接關繫到筆錄的證明力。在葯品行政執法中,如何製作客觀、真實、全面、准確、規范的現場檢查筆錄,提高其證明力呢?根據幾年來的葯品稽查實踐,筆者認為,在現場檢查筆錄中除要註明被檢查人名稱、被檢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聯系方式,執法人員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編號,現場檢查起止時間,注意筆錄中不留空檔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真實客觀現場檢查筆錄要如實記錄現場所看、所聽的實際情況,記錄應以紀實、敘述的方式進行,切忌評論和推斷。有的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時主觀內容較多,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物品數量描述不準確,使用「大約」、「大概」、「估計有」「余」、「左右」、「若干」等不確定詞語。如「中葯飲片山葯重約2000克」,「葯品出庫單若干」、「舒心寧片50片左右」等。二是在事實查清之前,現場即主觀認定,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如:「××醫葯公司違法使用過期失效葯品」、「××醫療機構非法配製制劑」、「××醫療器械公司擅自變更注冊地址」等。三是現場檢查筆錄與調查筆錄混淆,將調查詢問記錄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如有的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筆錄中以「據當事人×××口述」或「×××稱」的形式來確認當事人購進、銷售葯品的時間、數量、價格、流向等。
■詳略得當現場檢查筆錄應圍繞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絕不能不分主次,不論輕重,想到哪就記到哪。如果現場檢查發現葯品說明書標注的功能主治與其標准不符,涉嫌假葯問題,就應該略寫被檢查單位的倉庫貯存條件,而應詳盡記錄葯品說明書標注的功能主治是什麼內容,其葯品標准中的功能主治是什麼內容,該葯品從何處購進,購進幾個批次,各批次購進了多少數量,各批次的銷售數量是多少,銷往何處,檢查當日庫存數量是多少等。如果現場檢查發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經省級葯品監管部門批准增設倉庫,涉嫌擅自變更倉庫地址的問題,就應該略寫該公司經營產品的具體型號、規格,購銷產品數量等,而應詳細記載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上核準的倉庫地址在哪裡,其增設的倉庫地址又在哪裡,有哪些產品庫存,該企業能否提供其許可證副本上省級葯品監管部門的變更記錄等。只有這樣,現場檢查筆錄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詳略得當,為可能形成的行政處罰案件提供基本證據。
■緊扣證據鏈
行政調查中,有很多證據都是一過性的,如果檢查當天不能收集或固定證據,以後若涉及到行政處罰,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在筆錄中有必要載明對書證、物證的收集、抽樣過程、扣押過程及其文書的製作等情況。如涉及葯品、醫療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記保存的,應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先行登記或查封扣押法律文書的編號,被檢查人和執法人員同時在封條或相應的法律文書上簽名,以使現場檢查筆錄與現場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互為印證,互為補充,構成證據鏈。對現場需復印的一些票據、記錄、文件,應留存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由當事人在所有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簽上姓名和提供日期。如果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錄像,在拍照、錄像完成後,亦應將此情況記錄在現場檢查筆錄中。
■分別製作如果一案有多個現場或同一現場多次進行檢查,應分別製作筆錄,不能製作成一份綜合筆錄。這主要關繫到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程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一案有多個現場,每個現場的情況可能都不一樣,而且現場的當事人也不同,把幾個現場的筆錄做到一起,讓一個現場的當事人去確認其他現場檢查情況的真實性,顯然是不行的。對同一現場多次進行檢查,每次檢查情況可能都不相同,把每次檢查的情況記錄在同一份筆錄中,讓被檢查人做一次確認,其程序明顯不當。因此,現場檢查筆錄應在現場檢查時當場製作,與檢查工作同步進行,不能今天檢查,隔日製作,或一處現場檢查,他處現場製作筆錄。
■確認筆錄真實性
現場檢查應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現場檢查筆錄做好後要交給被檢查人閱讀或向其宣讀,並由被檢查人在檢查筆錄上逐頁簽字,在修改處簽字或按指紋,並在筆錄終了處註明對筆錄真實性意見;檢查人也應在筆錄終了處簽字。被檢查人簽名者如不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註明簽名者身份,如「××葯業公司××部門(職務)×××」等。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由兩名及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中簽名,並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真正原因。現場有見證人的,也應讓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做,現場檢查筆錄的證明力才能大大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