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中質量管理機構設置的要求是什麼
葯品批發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設置的要求是:葯品批發公司設立質量管理領導內小組,組長由容公司老總或質量副總擔任,組員包括 各個部門經理。質量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質量部。質量部下設 1、質量管理組、2、驗收組。
葯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設置的要求是:門店設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一般經理或質量負責人擔任,組員由執業葯師(或駐店葯師)、質量管理員、驗收員擔任。質量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質量管理員、驗收員、養護員。
⑵ 醫療美容診所常見管理制度有哪些
1、 嚴格執行上、下班簽名制度,著工裝簽名,並嚴格簽署上下班具體時間。
2、 不能請霸王假,工休按店內輪休制執行。臨時事假須上班時間前請示店長或經理批准;請假須真實反映情況;請假面具一天以上須書面申請經理批准,超過批准期限視為曠工。
3、 工作時間須束發,穿著工作服,整齊清潔,佩戴工作牌,擦口紅,劉海不得長過眉毛,不能留長指甲,做護理時戴口罩,上班時間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飾。
4、 努力培養和提高專業接待素質,按規定禮儀禮貌用語,微笑、親切接待顧客,主動問候顧客,接待廳內見到顧客須起立,主動為顧客開門。為客人換鞋、鋪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門不能少於三步。不能在上班時間把個人消極情緒帶入店內,影響同事和顧客。
5、 尊重顧客。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並按情況及時包饋給店長或經理,無論如何不準與顧客發生爭吵。
6、 美容師之間互相尊重、關心和照顧,禮貌用語,嚴禁在營業場院所內講臟話,爭吵、打鬧、發脾氣,摔物品等言行。
7、 服務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主動,主動聯系及預約顧客,工作不拈輕怕重,挑三儉四,自覺服務工作安排。不經店長或經理同意,不能隨意調斑,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 不能在店內從事工作業務無關的事情。
9、 給顧客作護理時,溝通顧客應輕聲細語,美容師之間不允許相互開玩笑取樂,喧嘩、議論事情。無論上、下班時間,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覺(特殊情況須請示店長同意)
10、 自覺維護公司(店)的形象、聲譽,積極提供有利於公司(店)發展的方式方法。不準在店內議論他人是非或與顧客議論公司(店)內部是非。
11、 節約用水用電,杜絕浪費行為。做護理不準偷工減料或鋪張浪費。
12、 嚴格執行衛生清潔制度。
13、 上班時間手機、BP機關閉或調到震動檔,給顧客做護理時不準接私人電話,電話內容由他人代為轉告或改時間打入,接聽時間不準超過3分鍾,顧客預約電話請他人代為登記。
14、 每天早、晚班必須交接班,清點貨品及營業款。
15、 當班時間必須按規定填定各類報表。
16、 不能利用上班時間從事個人護理,從事個人護理按有關規定現金結帳。美容師個人購買產品僅供本人使用,嚴禁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店)的利益。
17、 正規合理的使用美容儀器,愛護美容院設備,產品根據需要放入冰箱低溫保存。
18、 嚴格保密顧客資料。未經公司(經理)同意,不準私自借用店內資料、物品,不準對外泄漏公司(店)內技術、管理資料及具體經營數據。
19、 業務經理(店長)對屬下美容師有絕對領導權和管理權,美容師必須服從安排。
20、 工作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不得吃零食、吸煙、渴酒、大聲喧嘩、追逐、打鬧、私會客人和家人。
21、 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費,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濟私,謀取私利。
22、 每周例會全體員工須准時參加。
⑶ 法律對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標准有什麼基本規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設備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電凝器 激光機 電子治療機 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皮膚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台,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置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皮膚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激光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設備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⑷ 美容美發行業衛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發場所各類證照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所醒目處,隨時接受顧客及衛生執法人員的監督。
3、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4、保證客用化妝品和消毒用品的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同批次衛生檢查評估報告及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
5、每年按規定時限對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證進行審核、更換。
(4)醫療美容葯品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
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范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並有良好的通風和採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牆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並且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櫃,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櫃。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於1:5。
第六條 設施要求
(一)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並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採光良好,地面、牆壁防透水,易於清掃。牆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於1.5米。配備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製成,易於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並易於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於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於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⑸ 浙江省醫療機構葯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使用規范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憑本單位的用葯處方向就診者提供葯品,憑本單位的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根據診療需要向就診者提供醫療器械或者醫療器械服務。
第十七條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除開具中葯湯劑處方外,應當在《浙江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開具用葯處方。
第十八條用葯處方應當按照診療規范要求開具,並用中文載明臨床診斷,葯品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內容。中葯飲片、醫院制劑應當使用經正式批準的葯劑名稱。
處方應當書寫規范,字跡清楚。就診者要求提供紙質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兒童用葯處方上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兒童用葯處方進行專門管理。
兒童用葯處方中使用成人葯品的,應當符合葯品說明書中兒童用葯的相關要求,並充分考慮兒童的生理特點、葯物功能在年齡上存在的特異性和差異性。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審核處方人員,應當具有葯士、中葯士以上葯學技術職稱;調配處方人員,應當具有葯士、中葯士以上葯學技術職稱或者葯學、中葯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村衛生室(所)的從業人員經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可以從事村衛生室(所)的處方審核和調配工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村衛生室(所)從業人員的葯學專業知識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審核處方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審核處方人員認為處方存在用葯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認為處方存在不合理用葯或者用葯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按照有關規定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用於調配葯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葯品、集中輸液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製輸液的區域應當相對隔離,並符合相應潔凈要求。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配發葯品,並在交付葯品時提供用葯指導。配發兒童使用葯品的,應當詳細說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醫療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對已經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作出記錄。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儀器、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並督促使用技術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使用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醫療儀器、設備。 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儀器、設備以及植入性醫療器械的使用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崗。培訓、考核情況應當形成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儀器、設備維護和安全檢測制度,維護情況和安全檢測結果應當形成記錄,並存檔備查。
列入國家強制計量范圍的醫療器械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使用列入國家重點監管目錄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登記使用者情況,手術日期,手術醫師姓名,產品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生產批號(出廠編號)、滅菌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葯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格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試驗用葯物、醫療器械的接收、儲存、養護、分發、使用以及退回工作,並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和醫療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對本單位葯品和醫療器械使用情況進行統計;發現葯品、醫療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額、使用頻率異常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合理性分析,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統計情況、分析結果以及所採取的措施應當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醫院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評估制度,按不少於5%的比例,每月對處方進行抽查,並進行合理性評估;發現處方存在違規用葯、濫用葯物、不合理用葯情況的,應當責令處方醫師改正,並作為不良記錄記入醫師考核檔案。評估、處理情況應當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監測和報告工作。發現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後果擴大,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醫療機構不得瞞報、緩報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生葯品、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後果擴大。
醫療機構不得瞞報、緩報葯品和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條對不合格或者質量可疑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及時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前,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退貨、換貨和銷毀。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公布葯品、醫療器械使用的價格,並向就診者如實提供葯品、醫療器械使用價格清單,清單中的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葯品通用名稱。
就診者對葯品、醫療器械使用的價格有異議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詢問,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利用醫療廣告進行葯品、醫療器械宣傳和推薦。
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者不得利用新聞報道、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等形式對葯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或者變相進行廣告宣傳和推薦。
⑹ 《醫療美容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出台前,國家對美容機構如何進行管理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