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日報評醫療美容熱,你是如何看待醫療美容熱
人民日報評醫療美容熱:有的人分不清醫療美容和非醫療美容,認為熱瑪吉、水光針、超聲刀等醫療美容項目“不用開刀”“沒有創口”,不需去正規醫療機構……一些不實信息、不科學理念,誤導消費者,容易讓人忽視醫療美容行業隱藏的風險。損害健康的求美不是美容,甚至可能毀容。
隨著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能夠承擔整形美容費用,醫療美容逐步走入日常生活。如今,醫療美容葯物、器械快速更新換代,“無痛”微創”“見效快”等廣告吸引不少人走進美容機構。
這幾年明顯感覺到身邊的朋友做醫美項目的多了起來。說明市場確實在擴大,此時規范管理起來很有必要,可以防患於未然。 醫療美容行業需要整頓,個別人也不應該“顏值至上”,畢竟健康才是根本,最起碼選擇正規機構。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做醫療美容項目,更應該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當牢記的是,美麗要以健康為基礎,愛美不能影響身心健康;損害健康的求美不是美容,甚至可能毀容。樹立正確的健康觀,謹慎對待、理性消費醫療美容項目,追求真正的美,才能規避風險、擁抱美好生活。
B. 如何規范醫療美容行業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2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非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
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C. 美容美發行業衛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發場所各類證照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所醒目處,隨時接受顧客及衛生執法人員的監督。
3、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4、保證客用化妝品和消毒用品的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同批次衛生檢查評估報告及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
5、每年按規定時限對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證進行審核、更換。
(3)醫療美容規范管理擴展閱讀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
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
第四條 選址
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范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
(一)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並有良好的通風和採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30平方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於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牆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並且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
(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衣櫃,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櫃。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於1:5。
第六條 設施要求
(一)給排水設施
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並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間
1、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採光良好,地面、牆壁防透水,易於清掃。牆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於1.5米。配備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
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製成,易於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並易於清潔。
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於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於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
D. 醫療美容機構有哪些日常工作是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
我國醫療美容服務事業經過了漫長而曲折的發展歷程, 特別是美容外科, 隨著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 醫療美容技術不斷提高、服務項目逐漸增多、從業人員隊伍逐步擴大。雖然我國醫療美容服務發展較快, 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 還存在著起步晚、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服務市場混亂等問題, 這些都阻礙著我國醫療美容服務事業的發展。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 加強行業監管, 衛生部於2002 年1 月22 日頒布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同年4 月下發了《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 基本標准(試行) 》,同年7 月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下發了《醫療美容項目》。盡管如此, 近年來各地出現的醫療美容爭議和糾紛越來越多, 社會影響越來越大, 反映出的問題也層出不窮, 以至於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醫療誠信的置疑, 從而引起社會民眾和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因此,如何加強對醫療美容服務機構的監管,已成為衛生管理者當前重要的研究課題之一。
醫療美容存在的問題
1. 醫療美容機構設置審批不夠嚴謹
(1) 機構名稱不規范。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大多是民營機構, 多以門診部、診所的形式存在, 機構設置由轄區內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對機構名稱的審核不嚴, 致使名稱極不規范, 出現諸如「中澳(奧) 」、「中韓」、「中德」等不規范表述。
(2) 醫療美容機構設置標准低。醫療美容服務多為滿足人們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屬於特需醫療服務的范疇,且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在其機構、人員、技術、設備的設置標准上應高於其他類別的醫療機構。但目前我國醫療美容機構的設置標准基本上是參照其他醫療機構的標准制定,標准較低,無行業特點。
2. 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1) 機構管理者。 一些民營醫療美容機構的投資者只注重經濟效益, 忽視機構的管理、人員素質和求美者訴求。特別是機構管理者的從業背景千差萬別, 有醫務人員、商人、工人等, 他們沒有經過衛生管理方面專業知識的基本培訓, 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於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不屑一顧、敷衍了事。
(2) 醫務人員。 一些民營醫療美容機構投資者聘請外籍醫務人員在其機構行醫, 有些外籍人士沒有取得《行醫許可證》, 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在其機構非法行醫。另外,整形外科醫師異地行醫現象日盛。
(3) 「三紋」人員 ①。從事紋飾的人員大多沒有進行過系統醫學基礎知識的培訓, 所持有的證書也是五花八門, 較正規的職業證書是由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培訓證書》,因此對「三紋」人員資質有待規范。
3. 醫療美容機構盲目開展項目
醫療美容機構不考慮自身人員、設備和設施條件,盲目開展服務項目。如美容診所不具備基本的搶救設備和用血資質, 卻擅自聘請整形外科醫師進行隆胸、吸脂等高技術美容外科手術。
4. 醫療美容服務虛高定價
各地衛生、物價部門沒有規定醫療美容服務收費標准, 各醫療美容服務機構均參照各地美容服務市場供求關系自主定價, 導致醫療美容服務虛高定價、無序競爭。
5. 虛假廣告誤導求美者
為贏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經濟利益, 一些醫療美容機構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 發布虛假廣告, 如誇大手術效果隱瞞手術風險, 誤導甚至欺騙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E. 人民日報評醫療美容熱,都說了什麼
人民日報評醫療美容熱,主要說了三點:
第一點.不可盲目相信非醫療美容機構的推廣宣傳,更不應該在不了解一家醫療美容機構到底具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時候,就輕易接受其所提供的醫療美容項目。通過整形外科手術可以將人受傷的頜面、鼻子等部位進行重塑、修復。這樣不僅修復了以前的創傷,還有可能變得比以前更好看。愛美之心人皆有,有些醫療機構為了迎合廣大女性想要變美的心態,打出了很多吸引人眼球的廣告,用來吸引客戶。但是有些醫療機構打出來的廣告與事實不符,最後誤導了大眾。消費者也不去了解這個機構是否有資質做醫療美容。有的消費者為了省錢,在網上自行買一些針劑葯水,找一些沒有資質的人來為其注射。還有的消費者分不清楚“醫療美容”和“非醫療美容”的區別,也不知道水光刀、超聲針等醫療美容項目到底用不用動刀。我想消費者不了解就貿然接受一些醫療美容項目,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
“醫療美容熱”反應大眾對美好的嚮往,但是在追求美好的同時,也要樹立一個正確的健康觀。
F. 《醫療美容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出台前,國家對美容機構如何進行管理
可以
G. 有關美容美體的法律法規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設備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電凝器 激光機 電子治療機 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皮膚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台,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置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皮膚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激光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設備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H. 法律對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標准有什麼基本規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葯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准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設備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電凝器 激光機 電子治療機 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皮膚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台,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置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葯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皮膚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皮膚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激光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 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
七、注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咨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台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凈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皮膚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皮膚磨削機 文眉機 激光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設備。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設備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范、感染管理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並成冊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