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營改增後,從事整形美容的醫療機構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回附件三第一條規定:「答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接著,對「醫療機構」進行了定義和列舉,涵蓋了各類醫療結構,但未提到「營利性」「非營利性」等字眼。在對「醫療服務」的定義中,表述為:「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也就是說,對於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不是針對公立還是私立醫院,而是在價格和服務范圍方面進行了限定。
營改增後,醫療機構從事「醫療美容」業務,未含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服務中,故無論以何種形式收取費用,均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稅目全額繳納增值稅稅。
⑵ 營改增後,整形美容醫院提供的整形美容服務,銷售葯品,銷售化妝品是否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或抄者進口貨襲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